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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兆坤 | 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对马里翁被给予性原则的研究

尹兆坤 哲学研究 2022-04-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

——对马里翁被给予性原则的研究

尹兆坤  | 文


作者简介

尹兆坤,山东邹平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德法现象学与古希腊哲学。


摘   要:马里翁的被给予性原则是其现象学的根本原则,他在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的被给予性问题传统下,批判性地提出了被给予性原则。而要理解这一原则,首先要澄清其现象学中被给予性与现象的间隔问题,这一“间隔”根本上处于新康德主义的“被给予性与存在者之间隔”这一问题域中。该间隔指出了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的不对等性,而这种不对等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赠予者的有限性。而恰恰由于这一间隔需要阐释,才有作为诠释学的被给予性现象学。该现象学处在与胡塞尔、海德格尔甚至德里达哲学的争执中,是现象学、西方哲学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峰。

关键词:被给予性;现象;间隔;对象性;被赠予者马里翁认为其被给予性原则区别于胡塞尔的直观原则和海德格尔的在场原则,是现象学的第四个原则,也是现象学的最终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已经存在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只是并未被彻底地提出来。关于该原则及其现象学地位的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并引发了不少争议,而这些讨论直接影响着当下现象学的发展趋势。因此,清理该原则并界定该原则在现象学上的位置,就成为当下现象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研究马里翁被给予性原则的角度有很多,人们可以直接关注其与胡塞尔及海德格尔在直观、存在等问题上的争论,也可以研究其被给予性现象学中的一些独特现象,如礼物、充溢及启示现象等,然而只有从被给予性原则与现象的关系入手,才能真正对其有一个清楚的定位。

被给予性与现象之统一与间隔

被给予物(Gegebenes,le donné)或被给予性(Gegebenheit,la donation)尽管是马里翁现象学的根本概念,然而并不是马里翁独创的概念,这个概念被广泛应用于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关于对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的讨论之中。对此,马里翁曾指出,“人们可以描述其(被给予性的)概念史,……它不仅包括胡塞尔与海德格尔,而且包括整个新康德主义,它始于波尔扎诺对康德简单勾勒过的问题之重新把握。”(Marion,2009,p.36)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被给予物”是通过感性而被把握的对象质料(参见康德,2004年,第45页),在此“被给予物”有如下特征:其一,它在本质上与对象相关,甚至可以说对象物就是被给予物(cf.Heintel and Anzenbacher,p.130);其二,被给予性在根本上又与主体无关;其三,但它处在与主体的某种关联之中。在这些特征中包含着一个分裂,即一个超出认识主体之外的对象(尽管可以与实践主体相关联)——物自体,与可被认识主体认识之对象的分裂。康德之后的德国观念论者以及后来的新康德主义者、甚至包括现象学家胡塞尔都在努力消弭这个裂隙。马里翁并没有将弥合这个裂隙作为引线来研究被给予性问题,因此他直接忽略掉康德之后的德国观念论在这方面的努力,而径直抓住了对象性问题。他在研究被给予性问题时首先关注的是几乎与黑格尔同时的波尔扎诺。波尔扎诺在其代表作《科学体系》中提出了其对象理论:“大多数表象都有对象,……那些没有对象的观念相应地也就没有实存。……我们可以很好地说‘无’的思想有一个质料的、也即对象性的‘无’的观念。……相同的例子还有,圆的方与绿的道德,等等。”(Bolzano,p.106)在此,波尔扎诺承认在实存的意义上“无”、圆的方与绿的道德等观念没有对象,却又在某种非实存的、被给予的意义上承认“‘无’作为表象而实存”(Marion,2009,p.37)。尽管波尔扎诺扩展了被给予性或对象性,不过他并未明确地在对象性理论下讨论这些问题,而迈农在《对象理论》中则明确地在被给予性下理解无对象的表象。在该著作中迈农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每一个心理行为都有一个对象,这就比波尔扎诺更加推进了一步。所以他可以提出,在实存的对象之外还有非实存的对象,换句话说,对象性在“存在与非存在的彼岸”(Chrudzimski,p.179)。波尔扎诺与迈农关于非实存对象的观点到底在哲学上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对此马里翁指出:“如果某物不存在却可以被思考为一个对象,或作为一个对象而被给予,那么从波尔扎诺到迈农或者新康德主义,就会出现对象与存在者之间的分裂。”(Marion,2009,p.39)原来对象就是存在者,当在对象的内涵中加入非存在者后,对象的范围就超出了存在者,甚至对象包含了存在者的反面。在此意义上,马里翁在新康德主义哲学中把握到了一种新的分裂——对象与存在者之间的分裂。马里翁一直在强调该分裂,然而在这种分裂背后却有一种统一——主体性。迈农所表达的原则就体现了这一点,即每一种心理行为都有一个对象,所以此处的对象或者被给予物实际上都是主体的创造物,不过新康德主义者仍须面对被给予物的最终来源问题。胡塞尔关于对象问题的研究也处在新康德主义的“对象”问题域之中,甚至胡塞尔在对象理论上还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马里翁指出:“胡塞尔的被给予物不仅包括了世界的事实与存在者,而且还包括逻辑的被给予性,甚至荒谬、矛盾、非存在在内。”(Marion,2009,p.36)进而马里翁指出:“胡塞尔的整个计划都可以被定义为被给予性之诸层次的分类。”(ibid.,p.29)总之,马里翁将胡塞尔的被给予性与对象性概念作了等同(cf.ibid.,p.40),因此他实际上指出了胡塞尔对象性理论的广阔范围,这样他就同新康德主义者们一样,也将对象与存在者的分裂包括在其哲学之中,并且他也在此分裂背后找到了一个统一的因素——源自直观的绝对被给予性。胡塞尔如何达到这样普遍的对象性理论呢?马里翁认为,范畴直观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把直观扩展到范畴直观上就意味着“把存在者之总体置于在场之上”(马里翁,第27页)。不过比起由直观的扩展所带来的对象性的扩展,马里翁更加强调《逻辑研究》中含义与直观的并立(参见同上,第31-32页),他突出了含义相对于直观的独立性(同上,第34、36-37、43页)。作为这两种现象之根本的是显现与显现物之间的关联(同上,第49页),而这种显现与显现物的关联本身就是胡塞尔对于现象的规定。因此马里翁指出,现象学的突破“仅仅在于现象的被给予性所具有的无条件的优先地位”(马里翁,第50页)。由此可见,马里翁将这种关联直接理解为被给予性,这也就确认了胡塞尔的最终原则是被给予性原则。对象与存在者的分裂或者康德意义上两种对象的分裂,在此就成为被给予性原则之下的分裂,而在根本上此分裂处在一种统一之中。在胡塞尔这里,作为对象性的被给予性到底意味着什么呢?胡塞尔更多地将被给予性作为一个操作性的(operativ)概念,而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被给予性。马里翁认为对被给予性的研究只是胡塞尔没有完全说出来却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的东西。(cf.Marion,1997,p.42)不过胡塞尔还是在一些地方对此作了说明,他指出:“我们认为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对象性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需要予以区分,给予的认识行为以及认识行为的群组、它们的联系也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需要予以区分。”(胡塞尔,第88页)在此,胡塞尔明确地将被给予性与对象等同起来,并进一步将之作为现象性的一般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被给予性处在认识之中。不过在马里翁看来,胡塞尔这里存在两个不准确之处。其一,将存在与对象的等同,将会错失存在,也错失对象之现象性;其二,胡塞尔将被给予性与对象性等同起来了,“设定被给予性的不同模式,也就是说,构造不同对象性”(Marion,1997,p.49)。这样,对象性的现象性只能基于意识之自我来构造。马里翁批判胡塞尔在他自己的突破面前被冻结了,因此被给予性之根本意义仍未被把握。然而在胡塞尔的现象规定中,并不只有显现与显现者,还有一个主体作为其承载者。在此,这种主体的范围与作为对象性的被给予性之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象性或被给予性根本上都是主体的构造。(cf.Marion,2009,p.35)这也就设定了对象性或者被给予性得以统一的根本就是主体性,在被给予的东西与由主体所创造的东西之间并没有任何距离。原来外在于认识主体的东西与认识主体之对象的分裂,就转变成了主体内部诸种对象的分裂。由此,不再存在一个外在于主体的被给予性或者对象性。更进一步讲,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没有距离仅就这一点来说,胡塞尔仍然是新康德主义的。而对于海德格尔,马里翁主要追溯了《存在与时间》中的被给予性问题。马里翁非常敏锐地把握住了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表述“存在”“时间”“世界”“真理”的方式——“有”(es gibt),这与对存在者的表述方式“是或存在”(es ist)不一样。马里翁将此处的es gibt理解为被给予性,并且将之看作“存在”“时间”“世界”“真理”等被现象化的方式。(cf.Marion,2009,p.32)如果我们仍然在对象之被给予性的意义上理解这些概念的话,那么这些对象就都是可以被给予的,换句话说,都是现象学之现象。如此,在马里翁看来,海德格尔更进一步地扩展了对象理论或者被给予性理论的范围,这也就是马里翁看重海德格尔的地方。如果也将“存在”“时间”“真理”等看作现象,那么在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就没有距离,也即所有被给予的都是现象。当然在表面上被给予性内部会有存在者现象与纯粹被给予的现象之区别,不过在根本上却存在某种统一,比如作为“自身性”的此在就具有这种统一作用。马里翁认为海德格尔的“此在”(Dasein)在有限性、向来我属性、不可能的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这些方面是对笛卡尔之“自我”(ego)的确认(参见马里翁,第173页),并且此在更根本地占据了“自身性”,此在之存在就在自身性上展开,这种“自身”在马里翁看来实际上就构成了所有现象或者被给予性的统一基础。(同上,第177-181页)此外,在马里翁看来,尽管胡塞尔与海德格尔极大地扩展了被给予性或者说对象的领域,比如胡塞尔区分了多种被给予性,并将被给予性看作其最终的有效性根源,不过他根本上并未思考“什么在给予”,以及“纯粹的给予是怎样的”。(同上,第61页)同样,马里翁认为海德格尔的确把握到了被给予性,不过海德格尔并没有一直让其给予者处于匿名状态,最终还是将之命名为本有(Ereignis),他实际上将纯粹被给予性消除了。马里翁由此认为,海德格尔隐藏了被给予性的事实,他隐藏的比他显示的要多。(cf.Marion,1997,p.59)有别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对被给予性与现象的统一,马里翁指出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存在分裂或者间隔。对于这一间隔或者分裂的理解实际上有赖于对如下问题的解答,即纯粹的自身被给予到底是怎样的,以及是什么在自身给予。马里翁对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批判性研读背后都隐藏着这些问题,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保持开放,即是否被给予性问题在其最终的主宰中,不是从自身并且不是从他者那里突出出来”(Marion,2009,p.42),由此马里翁指向的是“什么在自身给予”这一问题。而在另一处,他进一步追问“在我之中,首先涉及的是它的存在吗?或者,在这里,涉及的是更为原初的运作吗”(马里翁,第181页),在此马里翁实际上预设了纯粹的自身被给予性。恰恰是在与胡塞尔及海德格尔的对话中,马里翁呼唤出了纯粹的被给予性,呼唤出了被赠予者,也就呼唤出了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

对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的阐释

通过对于康德、新康德主义以及现象学家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被给予性问题的追溯,我们看到从被给予物与认识对象的分裂、被给予物与存在者的分裂,最后到被给予性内部的分裂,被给予性的含义经历了外在性、对象性与现象性的一系列转变。被给予性问题最终不再只是认识论与对象理论中的一个小问题,而是上升为第一哲学的问题。马里翁明确地在第一哲学的意义上去谈论被给予性,并且将被给予性放在一个更宏大的哲学史背景之中,其被给予性是继实体(亚里士多德)、原因(托马斯·阿奎那)、主体性或我思(笛卡尔)之后的另一个第一哲学主题。“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是胡塞尔一开始就声明的,马里翁接过了这一立场,不过,他并不认同胡塞尔的原则,而是在现象学上提出了被给予性作为最终的原则。马里翁这一第一哲学的诉求很容易被认为是另一种形而上学。不过对于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的探究则有效地避免了这种称其为“形而上学”的指控,同时也可以避免另一种称其为“神学”的指控。被给予性与现象的这种间隔如何会具有这种功能呢?下面我们就在马里翁被给予性现象学的范围中,基于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的关系来探究这一点。马里翁曾在《论剩余》(De surcroît) 《既给予》(Étant donné)等著作中多处明确地指出了被给予性与现象存在间隔:“确切地说,我们在提出对于被赠予者的反驳时已经注意到一个本质的间隔(l’écart)——被给予者(le donné)和现象性(la phénoménalité)之间的间隔。……被赠予者(l’adonné)的作用是在其自身测量被给予者——被给予者绝不会停止被影响与施加影响——和现象性的间隔,现象性只有在‘接受’现象化(phénoménaliser)的范围内或者在接受让被给予者被现象化的范围内得到完成。”(Marion,2001,p.58)“在那被自身给予和由其而来自身显示者之间的间隔,无可救药地描述了被给予性的现象性,因为它直接由被赠予者的有限性所导致。”(Marion,2020,p.39)通过上面这两段引文,我们可以看到马里翁现象学的三个因素:自身被给予性、自身显示与被赠予者。自身被给予性是马里翁所确认的现象学最终原则,自身显示是马里翁从海德格尔那里借来界定现象的概念,被赠予者则是马里翁被给予性现象学的一个创造。自身被给予性与自身显示的现象之间隔,具体就表现在:一方面,“一个现象只有在它首先自身给予的范围内才自身显示——所有那些自身显示者为了达到这一点,必须首先自身给予”(Marion,2001,p.36),这意味着自身给予是自身显示的必要条件,没有自身给予也就没有自身显示;然而另一个方面,“所有那些自身给予者并不必然地自身显示——被给予性并不总是被现象化”(ibid.),也就是说,有并不自身显示的自身给予者(cf.Marion,1997,p.425),或者说如果将自身显示者看作现象的话,那么就存在不是现象的被给予者。这也就指出了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的不一致性,马里翁在此将这种不一致性命名为“间隔”。那么在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中怎么会有这样一个间隔呢?被给予性作为现象学的根本原则,一般来看也就是指现象的现象性。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就认为,现象学的根本原则与现象的现象性是一致的,比如现象就是意识的现象,意识也是关于现象的意识;存在就是现象学上的自身显示者,真正的自身显示者也就是存在。马里翁则指出,自身给予者并不是可见的,或者说并不是首先可见的;换句话说,自身给予者先于可见性或者说自身显示。那么这种优先性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一个现象学中非常重要的因素——“自身”(das Selbst)来理解这一点。在胡塞尔与海德格尔那里,自身给予自身显示的“自身”根本上都是一致的,然而马里翁在其被给予性现象学中却认为:“那自身显示的自身会以更加本质的方式间接展示出它的自身给予。人们在自身显示的现象中所认定的那同一个自身产生于自身给予的源始自身。更清楚地讲,现象化的自身间接地显示被给予性的自身,因为后者作用于前者,并且最终将会变成伴随前者的一个自身。”(Marion,2001,p.36)根据马里翁,的确存在两种自身,即自身显示的自身与自身给予的自身,并且他认定自身给予的自身更加本质、更加源始,并且还会最终伴随自身显示的自身。尽管马里翁指出了这两者,然而这两者是否根本上一致,或者说更加源始的自身如何与自身显示的自身区别开来,进而如何确证在自身显示的自身上还伴随一个自身给予的自身呢?对此,我们可以考察马里翁所说的充溢现象(le phénomène saturé)。马里翁在直观与概念的关系中界定充溢现象。充溢现象指的是,此现象中总有未被概念意指的直观,马里翁将此称为“直观的剩余或者说意指(概念)的缺乏”(Marion,1997,p.277)。有五种充溢现象,即事件、偶像、肉、圣像与启示。不过这些充溢现象在被给予性基础上自身显示的方式不同,并且在这些现象中仍然带着超出自身显示而自身给予的痕迹,尤其是启示现象,这就证实了马里翁所说的“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之间隔”具有现象基础。然而仍有待说明的是,在这些现象中,自身显示的自身与自身给予的自身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转变,会导致这种间隔的产生。对于“自身”在几种现象中的表现,我们并不逐个研究,而是从充溢现象的一般机制来探讨这一问题。“自身”这一问题域自近代笛卡尔以来就由本我或自我概念所占据。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角逐“自身”概念的就是其先验自我概念,而海德格尔则使用“此在”概念。(参见马里翁,第180页)马里翁在以下两个意义上就此在对“自身”的占据展开批判:其一,此在完全由自身性所规定吗?这种自身性可以通达其他存在者吗?其二,自身对自身的运作所致力的仅仅是存在或这个存在吗?(同上,第181页)针对先验自我与此在的缺失,马里翁提出被赠予者(l’adonné)来参与对“自身”的角逐。被赠予者就是那自身给予的自身,马里翁将被赠予者界定为,“从那所接受者而来的自身接受者”(celui qui se reçoit lui-même de ce qu’il reçoit)(Marion,2001,p.57)。被赠予者的特征是接受(réception),接受本身有被动的含义,不过却要求主动的能力。它实际上超越了主动与被动,被赠予者所接受的就是被给予者。在此,接受意味着被赠予者并非主动构造被给予者,而是被给予者的见证者。根据马里翁,被赠予者的作用在于测量被给予者与现象性的间隔。那么,被赠予者如何能够测量两者的距离呢?马里翁指出,被赠予者使被给予者现象化,或者说,被赠予者将被给予者揭示为现象。(cf.ibid.,p.58)那么被赠予者如何揭示,并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揭示被给予者呢?根据马里翁,被给予者是无法被看到的,被赠予者在没有以任何形式自身显示的情况下接受被给予者。在被赠予者与被给予者以及两者的接受关系上,马里翁也遇到了困难,因为对并不自身显示者的描述本身已经超出了现象学的范围。因此,马里翁多用比喻形式来描述被赠予者接受被给予者的运作机制,比如马里翁将被给予者体现于被赠予者上比喻为“映现在屏幕上”(Marion,2001,p.59)。并且被给予者的这种投射引发了两种可见性:其一,被给予者可见;其二,被赠予者可见。对于被给予者如何变得可见,马里翁又用了一个比喻,即被赠予者在接受被给予者时,带有一种阻力,即一种“阻止进球的守门员的强力”(ibid.),由此被给予者开始自身显示。伴随被给予者之可见性的产生或者其现象化,被赠予者的可见性也就产生出来。马里翁指出:“被赠予者通过它使被给予者现象化这种操作来现象化。”(ibid.,p.60)正如现象化后的被给予者成为各种现象一样,那么现象化后的被赠予者是什么呢?根据上述原理,转化后的被赠予者实际上也就是各种现象的见证者。因此,现象化的范围就依赖于被赠予者对于被给予者之阻碍的抵制。为此,马里翁又给了一个比喻,即“电阻比喻”。电阻以某种方式将一种不可见的运动(电流,被给予者)转化为被现象化的光和热(现象);相应地,被赠予者对被给予者的影响之阻力越大,那么现象学的光也就越多地自身显示。(cf.ibid.,p.61)马里翁在另一处又给出了“电灯比喻”:“被赠予者的阻力每次都是变化地确定了被给予者转化为自身显示者的界限;其抵制就像灯丝的阻力一样,为了将之恢复为一个光辉,在灯泡中就要包括进电流的电力,该阻力可以带来光明。”(Marion,2020,p.39)如果不使用比喻,那么马里翁要说的就是:“被给予者只可以在其反思中自身显示。在其反思性的转向中,简言之,就是在对那看到它的被赠予者的回应之中——不过只有就它从被给予者中接受自身而言。”(ibid.)马里翁还进一步指出,此处所揭示的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领域,而是那自身给予者在自身显示者中现象化的普遍模式。(cf.Marion,2001,p.62)由此被给予者与现象性的间隔也是普遍的。马里翁在《既给予》一书末尾提到,“被给予性经常在无限度的情况下给出被给予者,而被赠予者却经常保持在其诸限度内。……现象性经常承认诸限度,恰因为那超出诸限度的被给予性只是完全根据我的有限性给出自身。……被赠予者仍然是被给予者最终的唯一主人与仆人。”(Marion,1997,p.438)由此可见,被赠予者实际上服务于被给予者的被给予性,也即被赠予者接受被给予者;然而,被赠予者由于自身的有限性,也决定着被给予者自身显示的有限性。因此,在无限度的自身给予与有限度的自身显示之间就有了空隙,而这个空隙根本上由被赠予者来决定。


对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的批判

马里翁指出:“所有的被给予者,从最贫乏到普通再到充溢现象乃至充溢现象的最高点(启示现象)都覆盖着相同的现象性。”(Marion,2001,p.62)在每一种现象中,都有被给予者与现象性的间隔,不过程度上存在差异。就直观最贫乏的现象来说,自身显示根据部分直观或者说贫乏的直观给予进行;在普通现象那里,自身显示根据直观的给予进行;在充溢现象这里,自身显示部分根据自身给予来进行;而在启示现象中,自身显示根据自身给予来进行。其中的差异是由被赠予者使被给予者现象化的程度所决定的。在启示现象中,被给予者恰恰并不自身显示,而其自身给予则被凸显得更高;一般的充溢现象仅部分地自身显示;而普通现象自身显示的程度要更高;至于直观贫乏的现象,其自身显示最彻底,不过其对自身给予的掩盖也就最彻底。由此可见,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的间隔实际上就处于马里翁被给予性理论的核心位置。该间隔对于说明诸现象(包括充溢现象)以及被赠予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间隔在整个现象学中具有何种地位呢?马里翁指出:“展示的有限性产生出来,与那仍然在光线之外的模糊的被给予性之有限性相对。”(Marion,2020,p.39)这两种有限性与自身显示及自身给予之间的间隔,实际上都由被赠予者的有限性所决定。对此,马里翁提出一种诠释学来解释这一间隔,他指出,这种诠释学“通过由应答(含义)来阐释呼声(直观)”(ibid.,p.40)以控制这一间隔。并且在最终的分析中,被赠予者的诠释学力量由此测量那被给予者自身显示的可能性。简而言之,被赠予者会测定被给予性现象化的程度。(ibid.)在此,马里翁提到了一种诠释学,不过该诠释学并不是作为现代哲学流派的诠释学,而实际上就是被给予性的现象学。这种诠释学将被给予者阐释为被显示者与显示活动本身,以及对于被赠予者来说的可见者与被见者。在此意义上,这种诠释学实际上囊括了马里翁现象学的很多方面。他也明确指出,其被给予性现象学在不断地求助于诠释学的很多工作。其中,马里翁援引了海德格尔的“作为结构”(Als-Struktur)理论(参见尹兆坤,第86-87页),此在的“作为结构”在一种彻底的诠释学中向世界敞开。(cf.Marion,2020,pp.44-45)由此,马里翁进一步确认了这种诠释学对于其被给予性现象学的重要意义。他甚至认为“被给予性现象学控制了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的间隔,而这种现象学的成败关键在于,只有通过对一门现象学诠释学的合适运用才可以确定现象学的自身”(Marion,2020,p.45)。尽管马里翁在此并不是要恢复一种作为现代哲学流派的现象学诠释学,而是尝试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其被给予性现象学进行阐释,然而这无疑给我们界定马里翁的现象学提供了一个参照点。海德格尔在早期就将自己的哲学称为“现象学的诠释学”,其中非常核心的两个概念就是“作为结构”(cf.Mackinlay,p.38)与“自身”。马里翁注意到了海德格尔诠释学中“作为结构”的双重含义,由此,他是在阐释被给予性现象学中的两种现象性,并且他也特别注意到“自身”概念在这两种现象性转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在描述呼声、充溢等现象之处,一种诠释学的因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马里翁在阐释这些现象时用的是“含义”概念。如果我们考察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诠释学就会发现,海德格尔在描述现象学上的“作为结构”时,对照的就是各种含义,比如语词的含义、生存的含义,当然这两种含义并不能完全穷尽马里翁所提到的这些现象。海德格尔后来放弃了“含义”的说法,不过他仍然坚持诠释学现象学这样的说法。相应地,他也放弃了早期对于“作为结构”与“自身”的广泛提及,而是在阐释存在之本现时,隐含地提出了“第三种含义”或者“作为结构”。这一“作为结构”以及与之对应的此-在,实际上已经分别如同马里翁的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的间隔以及被赠予者了。当然,尽管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或者说现象学诠释学在很多方面都对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诠释学进行了确认,不过马里翁与海德格尔还是在现象学的现象性问题以及“自身”问题上有争执。海德格尔在提到“作为结构”时,在现象学上实际指向的是“遮蔽”;而在第三种“作为结构”那里指向的则是“自身遮蔽”,海德格尔甚至用“自身遮蔽”来界定存在的本现。这在现象性上就指出了比自身显示更加本源的原则,不过,海德格尔对此的论述很少。如果按照现象学还原的口号,我们也可以得出,“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遮蔽”。由此,自身遮蔽至少处在与马里翁的自身给予同样源始的现象学地位上,并且使用自身遮蔽概念就无须去援引一个在西方哲学史上与新康德主义对象理论关联密切的被给予性概念。另外,就“自身”问题来说,马里翁的被赠予者概念在其现象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被给予者现象化,并能测量被给予者与现象性之间的距离,因此在根本上决定着其现象学的诠释学。而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海德格尔后期逐渐将此-在理解为时间-空间(Zeit-Raum),理解为一个存在本现的场所。不过海德格尔的确没有在此详细描述此-在与此在的关系,也没有描述存在的本现与存在者之存在的关系。这是海德格尔思想的一个晦暗场所,却恰恰是马里翁致力于推进的地方。不过就现象性的原则来说,这也是需要质疑的地方;并且我们对于自身给予的描述实际上已经处于自身遮蔽之中了,在此任何现象学描述的合法性都是受到质疑的。尽管运用比喻可以对其作出一定说明,然而它终究是不可显示的,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根本上还要涉及思维与语言的限度,涉及此在存在的限度。②因此,对于马里翁我们应当提出一个疑问,即就现象学的最终原则来说,我们就止步于被给予性了吗?不会有和被给予性同样源始的因素足以深入到现象性的最深处了吗?由被赠予者所决定的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的间隔不会以另外的方式展示出来吗?进而,仍然有待追问的是,是否被给予性原则并不是最终原则,而仍然存在超出被给予性原则之外的原则呢?以上,我们设置了一种海德格尔与马里翁思想的虚拟争执;而在现实中,德里达与马里翁则展开了几次真正的争执。(参见方向红,2016年,第92页及以下)我们并不试图重述这些争执,而只关注德里达对于马里翁被给予性原则与“自身”概念的批判。德里达仍然认定胡塞尔的被给予性实际上只是原初被给予的直观(cf.Derrida,pp.71-72),这就否定了马里翁在《还原与给予》中把被给予性与直观及含义区分开来的努力;换言之,德里达对于马里翁的批评在于,析出一个不同于直观与含义的被给予性是对胡塞尔的过度解读。另外,德里达在《给予时间》中对“原初给予的直观”作出了长达三页的注释,他批评了马里翁对于“纯粹的呼声”的质疑(ibid.,p.74),批评以一系列反问结束,并未有太多说明。不过结合德里达对于马里翁“礼物”问题的批判,德里达旨在质疑马里翁的纯粹呼声、纯粹礼物、纯粹被给予性等概念,这仍然是对于“将被给予性原则与直观和含义分离”这一做法的一种否定。如果德里达的否定成功,那么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就会被当作另一种在场形而上学遭到解构;相反,如果马里翁成功地证明被给予性的独特地位,那么就会产生不同于德里达延异哲学的另一种反思形而上学的方式,因此二者对于该问题的争论对于他们自身的哲学至关重要。当马里翁与德里达在会议上进行正面交锋时,虽然他们讨论的更多是礼物,而其根本关切仍然是被给予性原则。当德里达不承认礼物时,他所认为的是,礼物不可被认识(knowing)却可以被思考(thinking),礼物可以作为行为(doing)的对象却不可以被认识(knowing),不可以认识却可以作为一个事件(cf.Derrida and Marion,p.60),这实际上恢复了康德对两种对象的区分。而马里翁与德里达进一步争论的焦点在于“作为结构”(Als Struktur,as such)。德里达认为如果马里翁放弃了“作为结构”,那么他就是现象学的异端;而马里翁认为,放弃了“作为结构”的现象学仍然是现象学。(ibid.,p.66)在此,很少有人注意到关于“作为结构”之争论的意义,我们在前面论述海德格尔的时候已经提到,“作为结构”对于其诠释学现象学的意义及其对于马里翁被给予性现象学的意义。马里翁必然会放弃海德格尔意义上的两种“作为结构”,然而马里翁与海德格尔仍然要去阐释第三种“作为结构”,这也就是马里翁的“被给予物与现象之间隔”,是海德格尔的“存在之本现”。德里达哲学中的解构、延异无疑也运行在此问题域中。可以说,德里达与马里翁的这场交锋,以马里翁否认自己的哲学是形而上学、因此具有与德里达的解构哲学同样源始的哲学地位而告终。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马里翁赢得了这场论辩。不过即使如此,马里翁并没有比德里达在现象学上走得更远。根据方向红的研究,德里达的幽灵学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同样源始(参见方向红,2016年,第100页),在上述意义上笔者也赞同这一评论。另外,可以说,现象与遮蔽、本原与延异、自身显示与自身给予似乎在以不同的方式去思考一个相同的问题,即马里翁所提出的“被给予性与现象之间隔”的问题。马里翁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对该问题进行思考的哲学家。他本身处于西方哲学史传统中,正如他本人所声称的那样得益于诸多前辈,而又有所创发。不过西方哲学史并未因此而终结,仍然正在产生并将会产生反思这一间隔、反思形而上学的新形态。


结语

综上,我们在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的被给予性或者对象性的问题域下发现了被给予性与存在者之间隔,该间隔使我们超出存在者,而能够更深刻地思考被给予性或者对象性。同样,马里翁在该问题域下发掘了现象学的最终原则——被给予性原则。该间隔以一种现象学的方式变成其基本原则与现象之间隔,即自身给予与自身显示之间隔。马里翁力图揭示超出自身显示的自身给予,此自身给予最终是所有那些自身显示以及并不自身显示者的最终原则。在这一现象学原则下,关联体变成了被给予者、自身给予、被赠予者,而决定这一间隔的是被赠予者,由此马里翁的现象学需要一种诠释学。马里翁基于这种原则对胡塞尔、海德格尔、德里达等哲学家都进行了批判;而笔者最终的研究表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根本上仍身处现象学的传统之中,在其深处与胡塞尔的直观、海德格尔的存在、德里达的延异甚至费加尔的空间性处在同样源始的地位上。其被给予性现象学为思考那并不自身显示者提供了可能性,为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参考文献[1]方向红,2016年:《马里翁与德里达的礼物之争》,载《哲学研究》第10期。    2017年:《还原越多,给予越多?》,载《世界哲学》第3期。[2]胡塞尔,2019年:《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3]康德,2004年:《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马里翁,2009年:《还原与给予》,方向红译,上海译文出版社。[5]尹兆坤,2013年:《作为结构与自身:海德格尔诠释学现象学中的核心因素》,载《世界哲学》第6期。[6]Bolzano,B.,1973,Theory of Science,Burnham Terrell(trans.),Dordrecht: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7]Chrudzimski,A.,2007,Gegenstandstheorie und Theorie der Intentionalität bei Alexius Meinong,Dordrecht:Springer.[8]Derrida,J.,1991,Donner le Temps,Paris:Éditions Galilée.[9]Derrida,J.and Marion,J.-L.,1999,“On the Gift:A Discussion Between Jacques Derrida and Jean-Luc Marion”,in J.D.Caputo and M.J.Scanlon(eds.),God,the Gift,and Postmodernist,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0]Figal,G.,2009,Zu Heidegger Fragen und Antworten,Frankfurt am Main:Vittorio Klostermann.     2015,Unscheinbarkeit,Tübingen:Mohr Siebeck.[11]Heintel,E.and Anzenbacher,A.,1974,“Gegenstand”,in J.Ritter(hrsg.),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Band 3,Basel/Stuttgart:Schwabe&Co.Verlag.[12]Heyde,J.E.,1974,“Gegeben(es)”,in J.Ritter(hrsg.),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Band 3,Basel/Stuttgart:Schwabe&Co.Verlag.[13]Jacquette,D.,2015,Alexius Meinong,The Shepherd of Non-Being,Cham:Springer.[14]Janicaud,D.,2000,Phenomenology and Theological Turn,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5]Mackinlay,S.,2010,Interpreting Excess,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6]Marion,J.-L.,1997,Étant donné,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1,De surcroît,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9,“Die Wiederaufnahme der Gegebenheit durch Husserl und Heidegger”,in G.Figal und H.-H.Gander(hrsg.),Heidegger und Husserl,Frankfurt am Main:Vittorio Klostermann.    2020,“The Enigma of DivineRevelation”,in The Enigma of DivineRevelation,Cham:Spr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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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杨慧宇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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