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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总觉得小偷小摸并不算什么,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大爷老太太,或者是农村的一些村民,更是很容易做出这些举动。对这些人来说或许他们并没有什么坏心思,可能只是穷怕了,所以下意识喜欢占小便宜,几根葱一根针,价值不大,觉得随手拿了就拿了。有人可能要问,法律在明确偷窃罪的时候,不是还会有个数额界限吗?的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刑法》的规定中,只有偷窃物品的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会被算作是偷窃罪进行处理,也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后量刑的增加,跟偷窃金额增加有所关联。但不问自取是为贼也,哪怕只是价值几块钱的东西,在没有经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用,都属于偷窃的范畴,就算达不到《刑法》立案的界限,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可惜家住河南的孙女士并不知晓这一点。孙女士家住河南南阳,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只有自己带着小女儿生活在老家,靠着种点地养点家禽为生。孙女士家中养了不少土鸡,平常就靠着攒点鸡蛋换钱,可以说这些鸡是她的“命根子”,平常诸多爱护。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在吃食方面越来越挑剔,普通的“肉鸡”被认为口感不好,很多人铆足了劲要找散养的“土鸡”。孙女士养的这些土鸡拿去市场上卖钱,每只都价值一两百,买上几只就有上千元的收入,这对农村人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也因此引起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觊觎。就在孙女士打算卖一批土鸡,给女儿换点学费的时候,她突然发现自家母鸡少了4只。“有人偷鸡!”这个念头瞬间出现在了孙女士的脑海中,可把她气得不行,她实在想不通自己赚的都是一点辛苦钱,怎么还有人这么不讲道德来偷鸡呢?此后孙女士多留了一份心,每天夜里不敢熟睡。几天后的一个夜晚,孙女士熄灯了一会儿正处于半睡半醒的状态时,听到鸡窝里传出来了几声零散的鸡叫,偷鸡贼又来了!孙女士躲在阴影处透过窗户往外看,只看到一个男人的身影,看身形很是强壮。这下子孙女士吓到了,她一个妇道人家,再带个小女儿,哪里是身强力壮的男人的对手?只能暂时按耐住情绪,眼睁睁看着男人又拎走了两只鸡。打是打不过,但让孙女士就此认栽她也不乐意,现在这偷鸡贼只是偷鸡,可谁知道他会不会哪天心生恶念,直接冲进来对自己跟女儿施行不轨之事,或者进屋抢夺钱财?为此孙女士特地去买了好几卷鞭炮,准备下次偷鸡贼再来的时候自己就燃放鞭炮,这样既能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及时唤醒其他邻居。半个月后偷鸡贼再度“光临”孙女士家,孙女士直接丢出一卷点燃了的鞭炮。只听一阵“噼里啪啦”的声响,外面鬼鬼祟祟的男人立刻尖叫出声往外跑去。听到男人跑走的声音,孙女士也没敢出去查探,想着第二天早上再去清点损失。可孙女是万万没想到的是,等第二天早上一来到院子里的时候,却看到一个男人倒在自家院子中,生死未知。“完了!”孙女士当时心中就一个咯噔,战战兢兢上前查看,发现男人早已失去呼吸,身体都僵硬了。孙女士吓得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来后确认,死者正是昨晚来偷鸡的贼,名叫胡某。胡某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经鉴定死因为吓死。原来胡某本身就有心脏病,经不得惊吓,孙女士突然扔出鞭炮,给本就做贼心虚的胡某吓得不行,瞬间猝死。在知道吓死了胡某后孙女士也有些愧疚,但毕竟是胡某偷鸡在先,因此村民们也没觉得孙女士不该这样做。但胡某的家属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胡某的死亡完全就是孙女士造成的,因此要向孙女士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余万元。那么孙女士需要进行赔偿吗?理论上来说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是胡某主动去到孙女士家进行偷窃,虽然偷窃金额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标准,但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因此是胡某先侵害了孙女士的权利。而孙女士往外丢鞭炮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因为她并没有杀害胡某的动机,且往外丢鞭炮在平常情况下也不构成致死选项,她也不知道胡某有心脏病,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对胡某的死亡负责。综上所述,当地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丢鞭炮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胡某侵犯孙女士的权益在先,因此驳回了胡某家属的上诉请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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