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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身利益】这些涉税事项可以全区通办了!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都在这里~

2017-09-06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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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

2017年第5号 

为规范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二、结合近期全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新增、合并情况,对附件1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2016年第18号公告发布,根据2017年第5号公告修正)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以在全疆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一、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7.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8.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优惠办理

10.增值税优惠备案

11.消费税优惠备案

1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

13.涉税信息咨询

14.表证单书领取

15.宣传资料发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公告发布实施以来,打破了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使纳税人可就近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了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但是在公告实施期间,我们发现公告个别条款表述不够严谨,易产生歧义,为进一步规范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决定对公告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表述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实名办税的要求。若纳税人所办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列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有关要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二)结合近期全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新增、合并情况,对全区授权办理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信息(附件1)进行了更新。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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