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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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五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进行梳理。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所得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生物养殖。
(三)不享受优惠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
3、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2)精炼植物油。
(3)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
(4)加工的各类中成药。
(5)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
(6)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
(7)罐装(包括软罐)产品。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二)不享受优惠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不享受优惠
1、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