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疆国税微新闻9-27 ▌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将扩容!

2017-09-27 新疆国税


大家都在看

新疆国税微新闻9-26 ▌必须记住的8个发票备注栏规定!新疆企业工资指导最少涨3%!

新疆国税微新闻9-25 ▌出差途中的餐费是否要并入招待费?信用积分将成纳税人隐形财富!


1

国家税务总局

不忘初心 反躬自修 担当尽责。9月21日,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训班结业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出席结业式,要求首批结业学员不忘初心,反躬自修,担当尽责,努力为税收改革发展贡献更多更大的智慧和力量。

点击查看详情不忘初心 反躬自修 担当尽责

2

经济日报

全面推开营改增催生多重积极效应。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以来,积极稳妥推进,在有效释放减税红利、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产生了促进创业创新、拉长产业链、催生新业态等多重积极效应。(记者 曾金华) 

点击查看详情全面推开营改增催生多重积极效应

3

中国政府网

四部门印发科研院所等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近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详情四部门印发科研院所等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4

经济参考报

中央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聚焦企业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5日正式公布。《意见》从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等九个方面提出了27条具体措施,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记者 林远 实习记者 黄可欣)

5

经济日报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将扩容。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25日在上海召开的“证照分离”现场会上表示,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将向全国10个自贸试验区和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更大范围“扩容”。(记者 周琳 赵文君)

6

中国税务报

税收扶持助新疆姑娘圆创业梦。“我能圆创业梦,把小凉皮做成拥有500家加盟店的规模,离不开国家的税收扶持。”80后新疆姑娘米克拉依·西热甫感慨地说,“创业9年,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都享受到了,我的乌孜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现在已经带动2000多人就业。”(记者 李文 通讯员 费翔 郑昊亮)

7

都市消费晨报

新疆达坂城发现1000亿立方米煤层气。在未来的3-5年,乌鲁木齐市民就可以用到来自达坂城的清洁能源煤层气了。9月22日,在达坂城区勘测的第一口煤层气排采试验井点火成功,这意味着,在达坂城区地下储存的约1000亿立方米的煤层气可以开采了。(记者 张冬梅)

8

新疆网

乌市新买一手房,交契税可微信支付。随着“乌市地税移动办税”公众微信平台的启用及测试完毕,现在,购买新房办理申报、缴纳房屋契税业务,只要关注该微信平台,就能通过一部手机搞定契税申报及缴纳的全部事宜。预计十一大假过后,为给市民提供更大的方便,二手房的房屋契税申报及缴纳业务,也可实现微信分分钟办结。(记者 彭芳)


1

新疆日报

深入实地访民情,实事求是惠民生。今年是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访惠聚”驻村工作的开局之年。经过层层选拨,分行组成了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徐哲带队的五人工作队,奔赴千里进驻阿克苏市依干其乡阔什托格拉克村。工作队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神,下大力气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自治区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村里的每家每户。

2

达坂城区零距离

达坂城区各工作队开展“同抒爱国情·共筑中国梦”系列活动。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周年和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达坂城区各“访惠聚”驻村(社区)共同开展了“同抒爱国情·共筑中国梦”系列活动—家家送国旗、户户挂国旗、人人学国歌,村村升国旗,时时感党恩,处处展风采。

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

提问

公司如果有临时超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开票,是否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后才能开票,税务局说如果是临时的业务可以增加税种后开票,无需再做工商经营范围的变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违反文件规定?

回复

临时性的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允许的。这样做不违反税务相关规定。但是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或《行政告诫书》,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上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前提是“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

比如,建筑安装企业领购了建筑业发票,而临时从事材料销售业务,由于销售业务超出了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来源:中税网



采编:新疆国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