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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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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的差异。“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两者政策差异在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填报方法。“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定。对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全额计征所得税。

(四)“不征税收入”的几项特殊规定。一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来源: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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