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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热点问题】实物福利是否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12-15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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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花生油生产企业新财务总监一上任,就赶上该企业准备给员工发放花生油,了解到企业财务部门以往对此类事项的账务处理方式后,新任财务总监提出:

以前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属于账务处理错误,同时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并分析原因如下:

该企业将自产的花生油发放给员工,所发放的花生油生产成本为200,000.00元,出厂销价为250,000.00元(不含税价)。

公司现行账务处理如下:

1、制作完成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00

    贷:生产成本 200,000.00

2、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7,5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500.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27,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7,500.00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照企业正常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该花生油生产企业以往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导致账务处理与《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其次,该企业以往的账务处理方式,汇算清缴时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由于花生油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50,000.00元,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收入金额250,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金额200,000.00元,该企业就赠送员工花生油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调整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元(250,000.00-200,000.00=50,000.00元)。从整体来看,该花生油实物福利共影响应纳税所得额-177,500.00元(-227,500.00+50,000.00=-177,500.00元)。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段琳 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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