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厅热点问题】注意啦!这种情况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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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会计小王做账认真务实,每个月都会例行把取得的进项发票在国税局平台上勾选认证,增值税账列金额和实际认证金额一一相符。2017年底老板请税务顾问协助查看公司税务上是否仍存在瑕疵,税务顾问在进项税抵扣上发现公司每个月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费,但由于没有增值税发票,会计小王既没有做提列进项税的账务处理,也没有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列相应可抵扣金额,这可怎么办呢?
答疑
建议小王补做以下账务处理,并在下个月增值税申报时做相应调整即可:
1.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 50 29108 50 14689 0 0 4408 0 0:00:06 0:00:03 0:00:03 4407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道路、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其他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确认,也就没有认证或确认的期限,只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017.12.31前业务参考此通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