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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微新闻2-14 ▌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怎么办?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明确!

2018-02-14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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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明确,4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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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江商报:


新规督促车企量力申报购置税优惠。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形成《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将取消购置税优惠。

3、中国证券网:

环保部:2019年将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环保部日前表示,2019年将谋划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此前,从2015年底至2017年底,我国已经对31个省(区、市)完成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切实推动了地方环保工作,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

4、经济参考报:

发改委:未来将从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1日透露,未来发改委将从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并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

5、北京日报:

我国将增大地方财政和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在近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基础研究要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除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外,还要增大来自地方财政、企业和慈善捐赠的投入力度。(记者 任敏)

6、新疆日报

新疆将进一步深化粮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年,我区将在前两年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小麦、玉米、棉花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提升我区大宗农作物供给质量和效益,加快推进生产由追求“量”向追求“质”转变。(记者 刘毅)

7、新华社:

新疆生态输水破纪录,一年为南疆“补给”9个天池。2017年,新疆塔里木河全流域全年累计输送生态水达24.69亿立方米,超过9个天山天池输水量,中国最长内陆河两岸植被重现生机,下游“绿色走廊”逐步修复,尾闾台特玛湖重现万顷碧波荡漾美景。(记者 关俏俏)

8、天山网:

2018年新疆计划推进畜牧业助力南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2018年,新疆将通过产业带动、庭院养殖、政策性奖补、科技培训等方式,扎实推进畜牧业助力南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程,助力22个深度贫困县实现每年7000户以上贫困户如期脱贫。(记者 赵敏)

1、昌吉州政府网:

木垒县召开“访惠聚”驻村(社区)工作推进会。2月10日,木垒县召开“访惠聚”驻村(社区)推进会,对“访惠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县67个州、县派驻村(社区)工作队队长,各乡镇党建副书记、县“访惠聚”活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共110余人参加了会议。

2、百姓观察网:

阿克苏地区国税局“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开展形式多样迎新春活动。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阿克苏地区国税局驻温宿县托万斯日木村“访惠聚”工作队开展系列迎新春主题活动。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主旋律,营造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节日氛围。(罗相 黄未平)


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上个月有几笔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本月已不能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列。这些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额除了转入当期费用还有其他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调整为360天】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应在当月进行抵扣,不能在次月进行抵扣。已认证未及时抵扣的,如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业务,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到货物等资产科目或成本费用科目。如购入原材料的,计入原材料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采编: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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