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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系列(六)

新疆税务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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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一)

 阅读指引

Ø 工资薪金

Ø 三项经费

Ø 社会保险费

Ø 业务招待费

Ø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Ø 捐赠支出

Ø 利息支出

Ø 借款费用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吗?扣除比例又是多少呢?快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吧,可别算错了账哦!






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三项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五险一金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深解读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准确划分并单独进行核算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深解读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业务招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其中: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对部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出以下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以上所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直接对外捐赠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政策深解读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石河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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