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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指引】税收优惠系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一)

新疆税务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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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小税,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近几年因为也想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招聘了一些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我想咨询一下,就推动大学生就业这方面,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小税:哦,对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来说,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文件,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是这样说的,对于企业吸纳安置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人员的,可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那这样说的话,是不是除了吸纳安置大学生外,安置其他特定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定期减免啊?

小税:是的,这项优惠既然针对的是特定群体,当然不仅仅是针对大学生,根据政策规定,这个定期减免,适用于三类人群: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针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不仅仅局限于大学本科毕业生,他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同时,所谓毕业年度内,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可能某些学校毕业时间并不局限于当年7、8月份嘛。

纳税人:这项优惠的具体要求有什么呢?

小税:如果要享受这项优惠,企业要注意两点:

1、企业新招用的人员要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2、企业要与特定群体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纳税人:这项优惠的享受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流程啊?

小税: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先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向企业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然后企业去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纳税人:要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啊?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哪些资料啊?

小税: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三类: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纳税人:对了,那个《就业创业证》应该怎么申领啊?

小税:对于不同的人员,《就业创业证》的申领方式有所不同。一是对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者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二是对于毕业年度内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则可以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三是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就业创业证》的申领,需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才可以。而且,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纳税人:哦,这样啊。还有其他要注意的问题吗?

小税:需要注意的有四点:

1、对于同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3、就是关于享受期限的问题。因为企业可能存在其雇员辞职的情形,因而企业减免税的限额,仅能根据员工所在企业工作的月份来计算,而且,企业如果在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4、注意扣减的税种和顺序,对于此项优惠,其扣减的顺序依次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最后才是企业所得税,只有在扣减之前税种存在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纳税人: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没有依据老感觉心里没底。

小税:当然有啦,我可不会空口无凭的,具体咱们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巴州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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