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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指引】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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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第一、三条
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注明与原件(查验)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备案时间
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或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来源:新疆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