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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微新闻4-13 ▌这样的增值税专票不得抵扣!

2018-04-13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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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四部委联合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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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商务新闻网


环保税加速企业转型。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认为,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3、新闻网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通过手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表示,将在全国推广通过手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随时验证核实证照使用人的身份和用途,目前已在天津、江苏开展试点应用。(记者 赵文君)

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2018年全国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018年4月20日9:00至6月20日18:00。补报名时间:2018年7月25日9:00至8月10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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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参考报

国企将率先落实扩大开放新举措。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新征程的开启,吹响了中国企业和全球经济融合发展的号角,中国的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将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率先扩大开放,落实相关举措。(记者 王璐 闫磊 吴茂辉)

6、凤凰网财经

财政部副部长:争取早日降低汽车等产品进口关税。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出席“抢跑”经济的竞争力分论坛发言时表示,习近平主席要求要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同时还要降低部分其他产品的进口关税,我们将认真落实,抓紧提出降税具体方案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争取早日实施。

7、新疆日报

新疆首季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4.1万人。今年一季度,南疆四地州22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4.1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02.5%,实现了今年就业扶贫工作的良好开局。记者李春霞

8、新疆日报

兵团成立财政局,迈入财政管理体制时代。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体系,将全面提升兵团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实行财政体制后,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行为都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将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1、新疆日报

拜城县各级工作队为民解忧。近期,两户平时关系很不错的邻居因误会关系一时变得很僵,驻村工作队在走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防止矛盾激化,对两户人家进行轮番劝解,摆事实、讲道理,从如何做一名好公民讲起,让他们明白邻里之间应该互相谦让、理解、和睦相处。

2、新疆日报

阿曼吐:加入工作队服务村民。阿曼吐是乌恰县黑孜苇乡库拉力克村牧民,自从自治区开展“访惠聚”驻村工作以来,他就主动申请加入工作队,成为一位编外“访惠聚”工作队队员,已义务为社区群众做好事520件。加入工作队后,阿曼吐为民服务的干劲更加足了,他自己印制了24小时便民服务卡发放到了各家各户,以“访惠聚”工作队的名义去帮助各族居民。

取得这样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首先,根据上面案例我们判断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含税金额234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界定的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结合上述文件分析,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未执行就终止了,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上界定的价外费用,按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只需向A公司开具收据即可。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根据上述分析,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属增值税应税行为,B公司却错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A公司收到开具错误的专票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可以作退票处理或认证后再作转出进项税额,避免发生涉税风险。总之,类似于此类不应开具发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采编: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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