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请您留意】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这些令你蒙圈的问题,今儿给你扒一扒~

新疆税务 2021-12-11

大家都在看

税收学堂】 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啦!七大常见问题一文详解!

☞【请您留意】太好了,这份专票超过了认证期限,竟然也能给认证了!

摘要

如何正确区分“三小”纳税人,是困扰很多人的难题,本文详细解析“三小”纳税人的交集与区别,并梳理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出注意事项,帮助您准确理解概念,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关键词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一、三小”纳税人的交集与区别 

“三小”纳税人特指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型、微型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印花税的特定免税优惠。

(一)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两个条件。非所有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纳税人,也非所有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符合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限于增值税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适用。

(三)其他口径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概念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四)特殊口径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的范围并未限制于前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也未限于“小规模纳税人”,而是单纯以缴纳义务人的每月(每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标准为条件,未超过的就可以享受此项优惠。也就是说,此项政策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

(二)明确事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问题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及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三)注意事项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将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自2016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二)明确事项

1、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提示】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所属行业代码为06XX-50XX,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除此之外的所属行业代码,判断为其他企业,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资产总额: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1】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8万元。该企业2018年1-3月累计利润26万元。

解析:

甲公司2018年1-3月累计利润26万元,未超过50万元,预缴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26×50%×20%=2.6(万元)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2】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8年1-3月份累计利润60万元。

解析:

甲公司2018年1-3月累计利润虽然已经超过50万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8年1-3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29÷12×3×50%×20%=0.72(万元)

(2)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3】甲有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8年1~3月份取得服务收入(不含税)150万元。

解析:

1、2018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50×18%=27(万元),未超过5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8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7×50%×20%=2.7(万元)

(3)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

【案例4】甲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企业,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8万元,2017年1季度缴纳所得税2万元。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出台后根据核定的年税额8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该公司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7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次新政调减定额,重新核定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3.2万元:32×50%×20%=3.2(万元)

2、2017年2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3.2÷4×2-2=-0.4(万元)

3、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3.2÷4×3-2=0.4(万元)

4、2017年4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3.2-2-0.4=0.8(万元)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5】甲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开业的企业,2017年3~9月份累计利润30万元,2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万元,预计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解析: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30×50%×20%-1=2(万元)

【特别提示】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三)问题汇集

【问题2】纳税人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案例6】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2017年1-3月份累计利润35万元,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所得税8.75万元;1-6月份累计利润46万元,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6×50%×20%-8.75=-4.15(万元)

【问题3】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是否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答: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案例7】甲有限公司2017年1~12月份累计利润36万元,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四个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合计3.6万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21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4万元。

解析:由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25%-3.6=9.9(万元)

【问题4】季度预缴时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仍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可以,季度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了,仍然可以享受。

【案例8】甲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计利润2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合计2.8万元;全年累计实现利润56万元。

解析:

(1)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6×25%-2.8=11.2(万元)

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税3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

(2)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

49×50%×20%-(11.2+2.8)=-9.1(万元)

【问题5】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1-6月累计利润超过了60万元,超过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标准,按25%的税率进行了季度预缴,但是7-9月发生了亏损,累计利润变成了36万元,又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了,该如何进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答:由于本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标准,所以本次预缴时按三季度累计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第4季度预缴以及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案例9】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60万元,12月份累计利润46万元,前三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15万元。

解析:由于前三季度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报预缴4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6×50%×20%-15=-10.4(万元)

截止四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10.4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问题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是否需要进行专项备案或审批?

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在季度预缴税款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最后一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这一行,即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栏次——“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

(四)注意事项

 (一)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的企业。即: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

(2)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案例10】某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业人数6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当年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30万元,当年未考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解析:根据规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0*75%=22.5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则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60-22.5=37.5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应纳所得税额=37.5×50%×20%=3.75万元。

 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明确事项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条件: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特别提示: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注意事项

1、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明确事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将政策适用范围规定为“缴纳义务人”,因此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部分参考税海涛声公众号)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