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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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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4月27日上午8: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四项主题进行深入讲解。

2、经济参考报

商务部将降低汽车和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26日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扩大进口的有关政策措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商品总体税率水平,降低汽车和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记者 孙韶华)

3、中国税务报

大企业纳税服务座谈会召开。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主办的大企业纳税服务座谈会在京召开,京东、万达和正泰等12户千户集团企业代表应邀参加会议。在座谈会上,与会企业代表对各地大企业税收部门落实税收政策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给予肯定。(记者 张剀 实习记者 江澜)

4、中国新闻网

人社部:3066.5亿元养老金已到账并开始投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稳步推进,截至3月底,3066.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记者 李金磊)

5、经济参考报

一季度国企利润总额7110.4亿,同比增16.7%。财政部26日公布的2018年1-3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比上年同期均有所提升,利润增幅高于收入7.8个百分点。此外,钢铁、煤炭、石油石化、电力等重点行业利润大幅增长。(记者 黄可欣)

6、新疆日报

新疆严格落实执行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我区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照确保增幅、“切块下达”的要求,向试点贫困县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共有31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其中中央17项,自治区14项。记者米日古力·纳斯尔

7、新疆日报

巩固发挥新疆“三大优势”南航打造“一网两基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紧密围绕新疆“三大优势”积极转变思路,制定发展方向。借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和旅游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三股强劲东风,以乌鲁木齐枢纽航线网络建设为龙头,以运力布局夯实主力军地位,构建东联西出的国际国内大通道,打造乌鲁木齐货运物流基地和旅游中转基地。

8、都市消费晨报

乌鲁木齐市水区2018年将新增10个蔬菜直销点。其中新建5个、购置5个。新建的5个蔬菜直销点分别位于七道湾南路西五巷、七道湾南路858号、温泉东路水磨五巷温泉疗养院旁、龙盛街115号友好花园三期9号停车场北面、龙瑞街889号山水兰德小区南门外。新购置的5个蔬菜直销点分别位于观园路市统建房轩和苑小区(3个)、水区统建房小区(2个)内。记者任春香

乌鲁木齐市水区2018年将新增10个蔬菜直销点。其中新建5个、购置5个。新建的5个蔬菜直销点分别位于七道湾南路西五巷、七道湾南路858号、温泉东路水磨五巷温泉疗养院旁、龙盛街115号友好花园三期9号停车场北面、龙瑞街889号山水兰德小区南门外。新购置的5个蔬菜直销点分别位于观园路市统建房轩和苑小区(3个)、水区统建房小区(2个)内。记者任春香

1、亚心网

新疆额敏县:“访惠聚”架起了“连心桥”。额敏县郊区乡霍由尔莫墩村“访惠聚”工作队了解到本村部分村民存在备耕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土地种植困难。将情况汇报给了派驻单位,在派出单位、工作队的共同努力下,向18户村民发放“金种子”贷款152万元,解决2500余亩地土地种植资金不足的问题。

2、阿勒泰新闻网

哈巴河县:植树造林 打造防风护沙绿色通道。哈巴河县萨尔布拉克镇加郎阿什村“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带领村民开展了植树造林活动,计划通过植树造林在加郎阿什村打造一条防风护沙绿色通道。

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工资薪金、福利费等支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日,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反映集中的关于工资薪金、福利费、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股权激励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小编结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内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四、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五、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采编: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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