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轻松学 | 建筑业预缴实务难理解?7个问题带您秒懂~
实务中,建筑业预缴情形较为复杂,计算方法与预缴方式各有不同,本文用七个问题带你理解建筑业预缴实务。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需要预缴增值税?
(一)异地预缴(从地域角度)
1.一般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
这里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执行此项规定。(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特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一般规定。
提示: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
(二)预收款预缴(从收款方式角度)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无论是否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均应在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缴增值税。
小结:
具体见下图:(不考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殊规定)
二、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还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一)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
跨县(市、区)且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二)机构所在地预缴
分两种情形: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小结:
具体见下图(不考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殊规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示:
1.上文中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从11%调整为10%。因此,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四、预缴增值税准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提示:
1.纳税人一般通过网络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在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由窗口打印《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免填单服务)。
2.考虑建筑行业跨区域经营的特点,预缴增值税报送资料,无须提供建筑合同、分包合同的原件。
五、有多个项目预缴,纳税人该如何操作?
(一)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六、纳税人应当在何时预缴增值税?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须预缴税款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
七、按规定应预缴没有预缴或未按规定缴纳,有什么后果?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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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新疆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