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办税微提醒 | 账簿保管有哪些风险责任?
问:账簿保管有哪些风险责任?
答:(一)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第一步:打开底部菜单“查询看我”点击进入;
第二步:选择数据库查询区“风险预警提示”模块点击进入;
第三步:更多的账簿管理风险预警在这里,赶紧学起来!
更多人关注
➤个人所得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纳税信用评价4大误区(★★)
来源:新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