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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些税收政策今年即将到期!

新疆税务 2021-12-10

按照惯例,每年的12月31日是一些阶段性政策的截止时间。在政策截止前,纳税人应提前做好税务处理,测算政策到期后对自身的影响,调整相关的经营策略。诚然,部分到期的税收政策还有延期的可能性,请相关纳税人关注后续的政策动态。需要提醒的是,文章梳理的税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请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增值税类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  【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具体规定】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区、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电影等行业 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医疗服务 集团内无偿借贷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具体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关键词】边销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 大型客机研制项目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三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研发机构 采购国产设备

【文件名称】《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关键词】自主开发生产 动漫软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具体规定】2018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键词】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 利息收入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具体规定】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涉农贷款 利息收入 简易计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具体规定】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类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具体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键词】设备 器具 扣除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具体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证券行业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键词】保险公司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4类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关键词】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

【文件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 改制重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键词】企业改制重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关键词】去产能和调结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城市公交企业 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疫情防控类


【关键词】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疫情防控 捐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词】疫情防控 医务人员 防疫工作者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和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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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新疆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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