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网友“孟婆”发布了《滴滴,今天我想和你谈一谈》的文章,指控滴滴司机企图性侵自己。
“孟婆”发布了几篇文章梳理事件经过,并称针对自身遇险经历向滴滴进行投诉,收到了并不令其满意的答复:客服听到性侵未遂发出笑声、询问女乘客是否给过司机性暗示、强调乘客并未遭到实质性伤害……
《滴滴,今天我想和你谈一谈》迅速突破10万+,也引发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实际上,这并不是滴滴第一次因类似事件登上新闻:自网约车平台兴起之始,性骚扰甚至强奸等性别暴力案件从未止息。
但如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如实施了强奸行为),性骚扰、性侵犯的指控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模糊、性侵犯案件取证困难,因此即使报警,也基本是口头劝诫,无法进一步追责。
而对于此类事件的评论,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苦口婆心的劝告“女生晚上不要出门”、一本正经的分析“十招教女生如何防狼”,甚至是“女性出门别打扮那么漂亮”“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的指责。
“孟婆”们的经历、法律与监管的明显缺位、社会的舆论,都提醒了我们处于怎样的境地:
女性在公共场域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安全。
女性仍然要因为其性别来担起法律和企业未尽的责任。
对于性别暴力事件,受害者有错论仍然有广阔的市场。
中国女性在公共空间够安全了吗?
安全感是多元综合的感受。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女性的性容易被视为可被掠夺的资源,女性也更有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对象。
因此,社会安全感的评价更应该引入性别视角:“晚上能在商场逛街”能反映的是经济的繁荣,却不能代表女性拥有充分的安全感。何况,公共空间不仅意味着汹涌人潮的商场,更包含冷清的小巷、拐角的公厕,包含半封闭的空间如酒店,如这次事件中的网约车。
而这些场域对于女性而言是否都够“安全”?
▶︎ 搜“地铁咸猪手”,立刻跳出来2,500,000个搜索结果;
▶︎ 根据女性出行安全关注组发布的《中国女性安全出行报告》(2017),女性出行暴力事件事件最常发生在公共交通上,比率分别为28.33%;
▶︎ 2016年沸沸扬扬的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中,遇害地点是酒店房间门口的走廊:有监控、有服务生、有来往的客户,受害者仍然能公然被袭击长达3分30秒的时间;
▶︎ 至于出租车/网约车?每年都有司机因强奸女性而获刑。
如果田忌赛马式地单拉印度的强奸率和中国比,或撇去性别视角谈“在中国很安全,起码不会被枪打死”,可以说,不是蠢就是坏了。
面临强奸风险,教自卫术就够了吗?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每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性别暴力案件曝光后,一系列科普文会跳出来:
《防狼教育,从小抓起》
《女生自救指南》
……
相比严格的监管、完善的法律,我们似乎更热衷于敦促女性随身携带防狼喷雾、练习综合格斗,仿佛手持辣椒水的“孟婆”们就能避开这场灾祸,万事大吉。
拜托,强奸犯会因为姑娘们都学了自救手册就自动消失吗?一米九的壮汉会因为一米五的女性练过拳击而轻易被制服吗?
我们热衷于自力救济,是扬汤止沸、模糊焦点。
“使公共空间更安全"不应该因为女性经常被侵犯,就变成了女性的责任。
当然,防狼科普大行其道折射出的其实是我们对公力救济(以国家机构为后盾保护你的权利)的不自信——事实上,公力救济也的确存在缺位。
笔者曾就这一事件咨询警方,得到无奈的答复——遇到类似情况,报警只能让警察到场确保安全并换车,但语言骚扰(也就是滴滴客服强调的“没有实质损害”)并不足以对司机进行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国女性安全出行报告》(2017),“存在责任方的事件共有74起,但责任方给予赔偿的事件仅有3起,责任方做出整改的仅有3起,责任方配合警方调查有11起”。
什么是实质损害呢?更严重的精神损害、侵犯身体健康甚至强奸吗?法律界定的模糊抬高了惩戒门槛,而举证困难又加大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违法成本这么低,我们拿什么止住侵犯者那满脑的精虫?
此外,在这一事件中,不可忽视的是平台的责任。
制度总有滞后性,这一回,技术跑得又比制度快多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模糊,在一定程度上给平台推脱责任提供了避风港。“网约车平台是居间人还是承运人”还在学界乃至实务界争论不休(如果网约车是居间人,仅起到交易撮合作用,则乘客受侵害时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平台是作为运营主体、品牌主体且获取主要利润的承运人,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平台就有机会脚底抹油。
但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意味着需要以牺牲用户的安全为代价,更不意味着法律的缺失是理所当然、企业责任感缺失能理直气壮:司机的准入审查做好了吗?客户遇险的应急措施到位吗?事后投诉机制完善吗?
法律是最后的底线。为了更好的口碑与基业长青,许多大企业往往制定比法律或行业标准更严苛的内部标准。
遇到如此严重(对于口碑和用户体验而言已经十分严重,更何况涉及犯罪)的投诉案例,客服拿“没有实质损害”当盾牌,不知道该说他“懂”法,还是垄断业态下太会做生意?
——最可怕的商人,拿底线当上限。
漂亮活该被性侵,性别就是原罪?
当我们讨论这一事件时,我原以为我们在讨论“性侵害”与“性骚扰”——直到我看到一则微博评论,提到了“性诱惑”。
而前面的动词,是“涉嫌”。
“涉嫌”是个贬义词,后面往往跟着“违法犯罪”——我们仿佛在看门户网站的高流量新闻,“原配当街厮打小三:‘勾引我老公!’”。
女性是受害者,受害一定是因为穿太少/口红太鲜艳/晚上一个人出门/昵称用女名/头像太好看——而不是因为侵害者在犯罪。
关于受害者有错论的批判已经很多,但这一颠倒因果的谬论仍有着庞大的根基和广阔的市场:原来,在21世纪,仍有人把身为女性当做原罪。
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今天我们避而不谈法律监管的缺失和企业责任的缺位,指责受害者是女的、太漂亮,只塞给女孩一瓶辣椒水告诉她晚上别出门,也许明天遭到侵犯维权无门的就是你,无论性别(别忘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而作恶者永远在作恶。
愿你我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参考文献:
1.《女性出行暴力事件,性骚扰最多发》,女权行动派,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98581953945875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方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2)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罗宾何
写作者,关注性别平等及儿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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