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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之后举报性侵还算数不|橙律师

橙律师 橙雨伞 2019-03-29

导言:


“💉事件”风波未停,短短的六天又曝光出了十余起性骚扰事件。

 

事件的当事人,有人们口中的公益领袖、媒体大佬、知名教授、甚至央视知名主持人。

 

“这是为了平息‘那件事’的舆论策略!”章某的好友大喊。

 

“她们是在‘小题大做’!他敢于承认错误,勇气可嘉,我们就不用再从道德上指责他们了!”雷某的同路人叫嚣。

 

她拍案而起,她摇旗呐喊;他瑟缩暗处,他欲盖弥彰,他“已经交给律师处理”…

 

有着百万粉丝的蒋方舟,亦可以被人扣上“乱交男友、也不是什么好东西”的帽子。

 

那么同样受到伤害,没有话语权的姑娘们呢,谁能给帮帮她们?

 

今天,请和橙律师一起为她们撑起一把橙雨伞!


问题一


问:如果受害女性在被性骚扰三年甚至更久之后才发声,是否影响对于性骚扰行为的界定?


答: 从定性上来说,肯定没有影响,但有可能涉及追诉时效问题,而且,时间越长,第一手证据的搜集固定就会愈加困难,对于成功维权也会增加难度。

问题二

 

为何受害女性在被侵害后没有第一时间公布受害事实?


答:除了上面所说,可能跟当前性别暴力受害人维权缺乏系统性的社会资源支持有很大关系。


比如如何有效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二次伤害(点击文字,了解更多关于二次伤害的内容),办案机关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后续的社会救助是否能够及时跟上,等等,这些都是被害人需要真实考虑并面对的问题。

问题三


如雷闯说“我们当时是恋人关系”,冯永锋说“借着酒劲放纵自己的欲望”,他们所说的这些因素,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吗?

 

尽管当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界定什么是性骚扰,但主流观点认为,性骚扰行为具有两个核心要素:


其一,违背ta人意愿,不受ta人欢迎;

其二,与性有关的内容,而不应当考虑施害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的。


因此,施害人所谓的“我喝多了”,或者是认为是“恋人关系”,都是一种狡辩之词,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应当有任何影响。

问题四


问:为何受害女性在被侵害时没有反抗?

 

答:性骚扰或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当场反抗的因素可能很多。


比如自知反抗不能,经验不足,羞耻心,害怕报复(甚至灭口,如处在完全孤立无援的封闭环境中时),而权力不对等关系中的性骚扰/性侵犯,则存在施害人利用这种不平等权力关系对受害人施加的有形的或者无形的权力控制,心理强制或/和精神控制因素,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因此,性骚扰/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反抗不应当作为行为定性的构成要素。

问题五

 

问:像章某这种人,要是真的移民跑到美国,我们是不是拿他没办法了?


答:中国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中国人(属人管辖),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属地管辖)。


而且,对于涉嫌刑事犯罪,且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刑法规定不受犯罪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使真的跑到他国,也可以考虑通过诸如引渡、协作等方式来实现对涉案人员的追责。



亲爱的你:


我知道你很无助也很着急,如果你有更多关于婚姻、家暴、情感、性侵等纠纷和疑问,需要律师的法律建议,欢迎关注我们,给橙雨伞公益的微信后台留言,尽可能详细说明自己的情况,我们将选取问题转接给橙律师,为你提供帮助。问题有可能会被选登(会做隐私处理),以帮助更多类似困境的姐妹,如若介意,请注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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