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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性被性骚扰后,只能“坐以待毙”吗?

刘明辉 橙雨伞 2019-03-29

图/《大象席地而坐》

 

近来接二连三的名人被控性侵的帖子如同颗颗“定时炸弹”,在炸出衣冠楚楚的他们的另外一面的同时,也揭示了相关法律的缺失。

 

据凤凰网公益的报道,近日,彩虹中国创办人张锦雄被三个男生同时举报性骚扰,其他人也表示被张骚扰过。


图/张锦雄性骚扰关注组

 

这位来自香港的公益名人咨询大陆律师:


“中国大陆有没有男男之间性骚扰的法例和定义?”


得到否定的答复后,他长舒了一口气,发表了下面的声明。

 

图/张锦雄微博


这种侵权后的“放心”状态,正在拷问国家性骚扰法律规范存在的缺失:仅保护女性,且无性骚扰定义、专门机构和罚则。

 

法律不保护男性?


早在2000年,《深圳周刊》精确新闻调查中心就在深圳特区做过600份关于性骚扰的问卷调查。

 

其统计结果显示:6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占43%,男性占19%


但尽管男人也被骚扰了,举报人“心里觉得特别恶心”,其人格尊严也被冒犯了,却只因受害人是男性无法适用现行所有涵盖性骚扰的国家法律

 

图/《完美对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第11条规定: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可见,国家立法采取单性别保护模式,忽视了男性也遭遇性骚扰的现实以及男性受害人的需求。


而假如用人单位管理者依法仅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则既不高效也不公平


图/《男人要自爱》


什么样的界定标准才算完整?


自2013年1月1日之后,只有性骚扰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市,男性受害人才能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得到反性骚扰法律规定的保护。


图/微博

 

但假如张锦雄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在香港,则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

 

香港地区的《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在雇佣,教育,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处所的处置或管理领域的性骚扰。

 

在《性别歧视条例》第一部分释义中(第2条5~8项)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


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分)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


或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


或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女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该人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


性骚扰的条文须视为同样地适用于男性所受的待遇。

 

/《大叔的爱》


菲律宾、比利时、伯利兹、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卢森堡等多个国家都制定了直接针对性骚扰的法律,且法律适用于不同性别。

 

例如,菲律宾《1995年反性骚扰法》第5条规定了与工作有关的环境、教育环境或培训环境的雇主或办公室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侵害人告知与工作有关的环境、教育环境或培训环境的雇主或办公室负责人,有本法案禁止的就业、教育、培训环境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即使其未立即采取行动,仍需就该类性骚扰行为造成的危害承担法律责任。

 

图/《大叔的爱》


被性骚扰的男士该怎么办?


当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性骚扰纳入反歧视法或平等法加以规制,着眼于消除性别歧视,确保劳动者(保护范围不局限在女性)平等就业和职场安全。


不信的话,大家请看:

澳大利亚的《性别歧视法》(1984年)

南非的《就业平等法》(1998年)

瑞典的《男女平等法》(2000年)

丹麦的《性别平等合并法》(2000年)

挪威的《性别平等法》(2005年)

芬兰的《男女平等法》(2005年)

德国的《普遍平等待遇法》(2006年)

英国的《平等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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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提到的国家,邻国日本在1986年就制定了《关于确保雇用领域男女具有平等机会及待遇等的法律》,在1999年4月1日修订时新设防止性骚扰的规定。


而我国香港地区在1995年就颁布了《性别歧视条例》,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更是推出了《性别工作平等法》。

 

/《停靠》


这些反歧视法均有性骚扰定义、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投诉,还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例如,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于2001年调解的一个性骚扰投诉:


投诉人在1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受到上司性骚扰,后由于拒绝上司的猥亵行为遭到上司的打击报复。


投诉人最后得到了100万港币的赔偿。

 

固然,男性性骚扰受害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

 

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但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立法保护对象涵盖男性且有明确的定义,并列入国际通行的反歧视法,设置专门机构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此等人还能如此“放心”吗?


P.S.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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