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跟你说打击性犯罪分子,化学阉割是360度无死角?
伞君不久前发过一篇《继首次化学阉割后,哈萨克斯坦再放大招!》很多读者看完,都在问: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会实施化学阉割?
但也有不少读者,提出了内心的顾虑:
这些人被化学阉割后,会不会更变态?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被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是不是“割”了就万事大吉了?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
丧失了性能力的他
2016年发生在韩国江原道的一起系列人身伤害案件,给韩国司法界带来了一场不小的“地震”。
一个有着多次性侵犯罪前科的惯犯,在丧失性能力后,依然连续在江原道、忠清北道等地以鞭打、电击的方式伤害女性,五名受害者中包含三名未成年人。
在事后的讯问中,案犯明确表示,虽然自己已经没有了性能力,但伤害女性不仅能够使他产生报复社会的快意,更使他产生一种与性快感接近的满足感。
除此之外,早在2010年6月,韩国国会便已表决通过了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也就是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性犯罪者实施药物治疗,以期根除罪犯的性冲动。
在已应用了化学阉割的案件中,案犯也几乎没有再犯的情况。总体而言,化学阉割似乎颇有成效,但以上述案件为契机,整个韩国司法界却开始反思一个问题:
生理冲动是驱动性犯罪者最本质的动机吗?
对性侵犯罪者而言,失去了性的驱动力,他们就会彻底收手吗?
被阉割后,他们心理上可能更变态了
化学阉割从本质上是一种内分泌治疗,通过给性犯罪者注射或者服用药物,使其性欲减弱乃至于消退。
经过美国、瑞典、韩国、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实践验证,接受化学阉割的对象在施术后还保有性能力的不足3%,性侵再犯罪率从原有的20%左右下降到8%。
这个数据看起来很美,但是在“双下降”背后,却也存在着隐患。一方面接受化学阉割者出现抑郁症、躁郁症等各种心理障碍、人格障碍的比例高达70%。
通俗的说,进行化学阉割后,被化学阉割后的男性,很有可能会出现生理意义上的“娘化“,诸如体毛脱落、胸部增大、音调日趋尖锐高亢,性情日趋敏感不稳定……
具体可能会是什么样子,
年轻的大概可以参考林平之,
年纪大的则参考岳不群。。。
再者,除了极少数自愿接受药物去势者以外,绝大多数被实施化学阉割者都是不情愿的,阉割成为一个非传统意义上的男性可能会使他们发展成为“阉割后变态”,进而成为更加“激进”的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现代犯罪学的观点认为,实施性犯罪不仅仅是因为行为者的生理欲望驱使,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变态占有欲、征服欲与对他人权益的极端无视。
图/《杀人回忆》
而化学阉割所做的,只是以强化另外两项心因性动机为代价,排除了生理条件。这也是接受化学阉割者实施其他刑事犯罪的百分比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
化学阉割的另一个致命缺陷就是“贵”。
这个贵不仅仅是指化学阉割药物价格高昂,也指实施化学阉割的管理成本与制度成本也远超出预期。
化学阉割并不像物理阉割那样彻底、不可逆,对于正常体质者而言,单次注射的效果会随着生理代谢而逐步减弱,因此必须通过定期施用药物,才能保证被“阉割”者无性能力的状态。
阉割所使用的药剂主要包含雌激素和抗睾酮类药物,两类药物都价格不菲。
以韩国为例,法律规定的15年注射期内,被阉割者每年都要多次使用药物,这不仅会让药物开支惊人,而且怎么保证这些被阉割者按时定点注射也是个大问题。
我国刑法对性犯罪主要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予以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是根据网上公开的判决书统计,强奸犯平均受刑在4.8年左右,就强奸行为作为一项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而言,三年的刑罚起点在性侵频发、被害者受摧残影响严重的具体情况下显得威慑力不足,对性侵者的惩罚力度也有待商榷。
因此,国内学界和司法界一些有识之士曾呼吁提高性侵类犯罪最低刑期,扩展强奸罪基础刑期长度,在强奸等一些重罪方面探索建立终身监禁制度。
图/《杀人回忆》
这一观点在当下确有可取之处,毕竟把性侵者关在监狱,剥夺其自由,不仅是处罚,也是对受害者们较为稳妥的保护。
但是考虑到多数性侵者会在服刑结束后得到释放,对于他们出狱后的行为加以管理监督,仅仅依靠“化学阉割”是不够的。
我国刑诉法针对判处缓刑、管制者以及取保候审者有实行禁止令以规范其行为,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指定区域的规定;在反家暴领域也已经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措施。
如果能将二者有机结合,即除了对于性犯罪者处以刑罚的同时,可以裁定其在一定时间乃至于终生不得进入学校、托儿所等指定场所,不能从事教学、保育、医护、安保等行业领域的工作,或许能够成为防止其“二次犯罪”的有力措施。
但是,要想让人身和从业限制令、禁止令实际发挥效果,还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其不打折扣的按照刑事裁定执行。
无处遁形的定位脚环
提到定位脚环,大家可能会想起美剧《妙警贼探》里神偷尼尔所戴的电子脚环。
但在现实生活中定位脚环可不像影视作品表现的那样轻松就可以打开,相反它能够准确实时地记录佩戴者每天的生活轨迹与动向,在其进入或离开制定区域、接近禁止对象时自动报警。
在一些国家投入应用的电子脚环还具有电击功能,一旦监测到佩戴者有逃跑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时,可以由警方遥控放电,将其击倒加以控制。
除以上的两个措施外,我们或许还可以借助“社区”的力量。
还记得当年震惊美国社会的“梅根法案“,由于当时的法律并未对那些有前科的性犯罪者有过任何规定,导致年仅7岁的梅根在家门口,被隔壁的性犯罪分子奸杀。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发了一场修改法律的运动,人们呼吁应当对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进行登记并公之于众。
“梅根”法案的签署标志:
美国将“性侵犯者社区通知制度”正式纳入监督前科性犯罪者的制度之中,
通过建立性犯罪案件资料,风险评估与社区披露体系,
生活在社区里的居民第一时间知道身边有性犯罪者的存在,
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梅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类似的社区力量。
被称为“中国最牛情报组织”的朝阳群众,就凭借其“火眼金睛”协助警方破获多起案件而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因此,在中国建立类似的社区通告制度,并不是不可能哒。
生活中,除了朝阳群众外,我们的街坊邻居,三姑六姨等都是常见的高效的“情报人员”。
因此,如果能激发诸如“朝阳群众”、“居委会大妈”、“隔壁楼爷叔”这类群众力量的热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建立起一套“司法局-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居民社区/村民小组”的监督体系,对性侵前科人员开展扎根落地的监督矫正,恐怕他们及时有心越界,也只能徒唤奈何。
今天,就化学阉割的利弊我们说了很多。
我国是否会采用化学阉割?采用后到底会产生什么效应?
没人知道。
有人曾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希望当化学阉割真的成为惩治刑罚时,可以行之有效,而不是再次造成社会悲剧。
P.S.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简
学者,专注犯罪学、刑事司法领域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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