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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的前世今生 | 干货贴

北京市千千律师所 橙雨伞 2019-07-11



2019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三周年的日子。


值此特殊时间,千千律师所微信公众号将陆续精心编辑推出反家暴系列推图,聚焦中国反家暴立法进程、家暴定义,重塑对家暴问题的认知,以及遭遇家暴时,如何取证与如何寻求有效救济等热点焦点问题,敬请关注。本期推图主要聚焦中国反家暴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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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中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之路


第一阶段: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家庭暴力概念甚少出现。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中国大陆首次被提出是1991年。当年7月,《中国妇女》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家庭暴力白皮书》的文章,作者是北京律师皮小明。


在这一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尚未进入法律范畴,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下,家庭暴力(除了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家庭内部、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第二阶段:从1995年世妇会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夕,是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起步期。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之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大陆地区法律体系中。


第三阶段:2001年到2011年,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迅速发展期。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大陆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而《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大陆地区第一份反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


2008年7月,七部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均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


截至2008年,大陆地区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第四阶段:2012年后,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深入发展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付诸实施。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国大陆地区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2015年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透露,中国首部反家暴法有望在2015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同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也被纳入该法规制范畴。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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