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90后女子反杀案:他拿菜刀半夜砸门,我能怎么办? | 橙律师
在性别暴力事件频发、女性公共安全难以保障的当下,一条“男子持刀砸门被女孩反杀”的新闻以反常理的发展,吸引了许多人的注意。
8月25日,这起事发云南丽江的案件的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名“反杀”的90后女孩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后者,致其死亡,因此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此外,她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即“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网友对起诉结果颇有不满:
“别人拿刀砸你家门,你不拿刀出去,拿勺子吗??”
于是,针对这起案子的议论也就此展开。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某和李某湘曾发生了五起“交锋”。
第一次,唐某坐朋友车回家,被醉酒后的李某湘拦截。
第二次,唐某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进行辱骂,未被搭理。
第三次,唐某父亲得知此事后,前去理论。李某湘并在交谈过程中先踹唐父一脚,随后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第四次,李某湘回家后,在父母、朋友的陪同下到唐某家道歉,并要求唐父对打伤自己一事给个说法,被同行人员拉回。
第五次,2月9日凌晨1点,李某湘持菜刀到唐某家砸门,被劝阻朋友抢走并丢掉;唐某听见动静后,拿红色削皮刀和黑色刀把水果刀出门。
在被李某湘一脚踹中腹部后,唐某上前和他近身扭打在一起,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但不敌李某湘的殴打,便换持水果刀朝其挥舞,最终致使李某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唐某家大门被菜刀砸的痕迹
针对此案,网友们的声音分成了两派。
一派坚持唐某为正当防卫:“都大半夜持刀砸门了,谁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非得等男的伤了女孩,女孩才能反击吗?”
一派则认为唐某为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因为她本可以不开门,直接报警,而不是“拿刀出去干;再者,唐某早已注意到李某湘刀不在手,无法对其造成致命伤害,且当时已有人劝阻,此时她再“反击”未免多余。
而这些法律术语的定义是什么,界限又在哪里?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
在具体案件判断上,这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一直关注“丽江反杀案”的律师周浩认为,唐某当时若是选择不出门,报警处理,或许是更佳选择。
但是,他也依旧认为唐某的防卫是适当的,因为李某湘从最初的拦车骚扰、辱骂,以及上门找事、持刀砍门甚至踢打对方,是不法侵害的持续。
唐某持刀以及反击,属于防卫行为。
“综合李某湘持刀滋事的前因和现场力量对比的情况,她的防卫不算过当。”
我们也询问了橙律师的看法,他表示: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说,在没有深度介入接触本案案卷材料之前,不便轻易对本案的定性下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款,这个所谓的僵尸条款因为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激活的迹象。
对于本案,只能说寄希望于办案机关秉承事实证据和法律办案,要适当考虑正当防卫理论的先天不足与后天营养不良的现实状况,运用同理心,适当考虑防卫人的特殊处境。
“丽江反杀案”的最终走向如何,还需静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还记得“昆山反杀案”吗?
近几年,正当防卫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去年8月27日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更是引发全网关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8月27日,于海明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
在车上其他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后,刘某突然下车,无视劝解,上前踢打于海明,甚至从轿车里拿出来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打向于海明。
击打过程中,刘某把砍刀甩脱,被于海明抢到。
刘某想要夺回砍刀,却在争夺中被于海明拿刀刺中身体。受伤后,刘某逃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中。
最终,刘某倒在附近的绿化带里,抢救无效死亡。
△点击视频查看案发全经过
这起案件里,于海明的“反杀”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结果你们也都知道了:算。
于海明所遭遇的已经是严重到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而他的“反杀”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其中“昆山案”就作为指导性案例列入其中。
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点: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这些正当防卫的标准该如何具体地应用到“丽江案”中,还需要对案件细节进一步核实。
当女人成为“反杀者”
比较“昆山龙哥案”和“丽江反杀案”,我们多少能发现一些异同。
同样属于面对突发非法侵害,对施暴者“反杀”致死的状况,但“丽江反杀案”的关注度与讨论量明显不如前者,且比起前者案发后,全网一边倒的义愤填膺、誓为于海明鸣不平不同,“丽江案”遭受了更大的争议。
究其原因,除了“昆山案”有更直观详全的监控录像作证,能直接影响传播效果外,似乎也有性别因素在作祟。
△点击上图了解经过
图/《水果硬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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