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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男女法定婚龄统一降至18岁”| 橙律师

编辑部 橙雨伞 2020-01-29



这几天看微博,首页被刷屏了。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婚姻家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批法律草案,也都在此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而其中的不少条例,都引起了热议,褒扬声与质疑声此起彼伏。


今天,我们特地整理出大家最为关注的几项草案,并邀请了橙律师进行点评。


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01

法定婚龄拟维持现行规定:

男22岁女20岁



李霞建议将男性和女性的“法定婚龄统一降至18周岁”。


首先,国际比较而言,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都比我国低;国内比较而言,我国80%的少数民族都对《婚姻法》中法定婚龄作降低之变通规定。


其次,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心理、生理均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限制其结婚等于尚未真正承认其主体地位。


最后,实践中,因未达法定婚龄而同居、生育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男女双方发生纠纷,妇女、儿童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图/《结婚大作战》


黄思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在18岁,中国现行的规定,有历史、文化的原因,也有国家人口政策的因素。


我认为婚姻法现行男性22岁、女性20岁的规定,其实是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体现,人们往往对这2岁的差异,归因于女性发育早、传统男强女弱的婚配观。


其实这种差异对女性来说是不平等的,也许会影响女性的择偶范围。为了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理想的状况是男女的法定婚龄一致




02

婚姻无效、被撤销

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李霞:赞同。


婚姻无效、被撤销后主要涉及财产纠纷,现行法律“照顾无过错方”过于抽象,增加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无过错方可主动提出赔偿请求,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效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03

隔代探望权纠纷

仍将通过诉讼方式个案解决



李霞建议不增设隔代探望权。


家庭内部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进行探望,系情感所需,应主要依靠伦理道德,法律不应过度介入。

 


04

登记前,

患重大疾病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



李霞:建议修改为“患损害另一方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对方”


目前,关于“重大疾病”的界定不够确切,范围难以把握,且部分重大疾病随着医疗的进步有治愈的可能。

 



05

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等规定



李霞:建议删除“互相关爱”的规定。


不同的夫妻有不同的相处之道,情感表达与生活需求均不同,法律难以准确认定何种形式的表达属于“关爱”的范畴。

 


06

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李霞:赞同。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明确提出“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我国作为公约批准国,应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确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



01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李霞:赞同。


国家承担兜底职责,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监护人缺位问题。



02


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李霞:赞同。


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是目前国际通行做法,保护未成年人由被动转向主动,及早发现、立即处理,有利于将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图/《少年的你》

 


03


具体列举监护的12类禁止性行为包括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李霞:首先,建议增加包括“忽视未成年人”。


忽视行为在未成年人中较常见但关注度却最低,易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安全感、无归属感,作为一种“冷暴力”,危及或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明确提出“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忽视...”,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日本《防治虐待儿童法》等多国法律都规定儿童免受忽视。


其次,具体列举监护的禁止性行为难以涵盖所有情形。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多新兴产品、信息传播形式亦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法律不可预见。

 


04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托照护制度



李霞:建议全面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


在委托照护关系中,受托人的资格与能力、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发生纠纷时采取的解决办法、受托人侵害被照护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明确规定。而且,委托照护制度不足以真正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问题,尚需配套监督制度。

 

图/《米花之味》


0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劝诫、制止;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李霞:建议完善法律后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非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即可,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明确应当由国家临时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

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

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李霞:赞同。


国家临时监护作为对未成年人监护缺位问题的兜底保护,明确具体情形,督促相关部门主动承担监护职责。

 

图/《米花之味》



07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李霞: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未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及时”本身难以准确、具体,易给学校、幼儿园提供消极对待的机会。规定学校、幼儿园未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便于提高学校、幼儿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视其义务所在。

 


08


增加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李霞:建议全面规制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问题。


建立学校、家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对教职工和家长的培训指导,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与必要帮助,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等等。

 

图/《少年的你》



09


大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李霞:赞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有利于切实保障母婴权益。

 


10


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



李霞:建议明确创设的主体,聚焦制度内容本身。

 


11


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李霞:首先,由公安部建立全国统一查询系统较为合适,而非国务院。国务院属于行政单位,不直接接触与掌握违法犯罪信息,由其建立该查询系统缺乏合理性。


其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查询,查询应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规定“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以致缺乏主动查询的强制性。


图/《素媛》



12


未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李霞:建议在“拒不改正”前增加“责令限期改正”

 


13


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李霞:建议在“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后增加“以一次询问为原则”。


反复询问易使被害人被迫一次次陷入性侵的痛苦回忆,心理阴影挥之不去,伤疤一次次地被揭开,无形中受到更大的伤害。

 



对于以上修改草案,

你有什么看法?

欢迎到留言区分享!





李霞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老年法、女性主义法


黄思敏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守护天使”志愿律师团队成员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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