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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答问》划分兼类词的逻辑问题

张斌 汉语言文学学习 2020-08-17

摘自张斌《现代汉语语法十讲》(第二讲)

原标题:词的兼类问题


写在前面

之前分享过朱德熙《语法答问》(主页回复“语法答问”即可获取),今天这篇则是对书中词类划分问题的一些质疑(建议结合《语法答问》一同阅读),也欢迎文末留言提出自己的观点。


(张斌、朱德熙)

--以下是正文--


词的兼类问题在各种语言中都有。汉语缺乏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不久以前,我在修订自学考试《现代汉语》教材时,看到当中谈到词的兼类,采取的是一种通行的说法。原文是这样的:

为了说明方便,我们可用具体的词代入右边的图形之中:
甲(A):看  说  学习  讨论
特点是能带宾语。
乙(B):高  厚  干净  伟大
特点是能加“很”。
甲乙(C):爱  懂  了解  害怕
它们兼有上述两类词的特点,如“很爱面子”“很懂道理”“很了解他”“很害怕噪声”。

这些词该归入哪一类?是不是可以当做兼类词?有没有别的处理办法?这里有一连串问题。记得朱德熙先生的《语法答问》中曾就这里的问题加以分析,他分析的是名词与动词:

假定说,我们用标准甲划分出名词一类,用标准乙划分出动词一类。很可能有一部分词既符合标准甲,又符合标准乙,为了说得清楚一点,最好画个图。图里的A当然是名词,B当然是动词。问题是C这一部分该怎么处理。从理论上说,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

(1)认为C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就是说兼属名动两类,这个时候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C兼属名词和动词两类。

(2)认为C是名词和动词以外的另一类词,采取这种办法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符合乙而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既符合甲又符合乙的是另一类词:C

(3)认为C是名词,不是动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4)认为C是动词,不是名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按照朱先生提出的办法处理“爱”“懂”之类的词,当然可以是:①把它们认作兼类词;②认为它们是另一类词,不妨称之为形动词;③把它们归入动词;④把它们归入形容词。这四种处理办法,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后边三种都是可行的。不过,比较起来,第三种办法最切合汉语语法分布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凡是能带宾语的一律归入动词,只有不能带宾语而能加“很”的才归入形容词。当然,还有一部分词既不能带宾语又不能加“很”,如“咳嗽”“休息”“雪白”“通红”,它们该归入哪一类,还得补充划分的标准。
为什么说第一种处理办法不可行呢?道理很简单:从形式逻辑关于分类的规则来衡量,这里的“兼类”犯了“相容”的错误。例如我们把词分成单音词与多音词,不应该出现一部分词既属单音词又是多音词。划分的子项应该互不相容,这是分类上应该遵守的普遍的规则。
那么,有没有兼类现象?有。例如“代表”,兼属名词与动词。作为名词,它前边可以加数量短语,如“一位代表”,可以成为介词的后置成分,如“对代表(表示谢意)”。作为动词,可以接时态助词,可以带宾语,如“代表了大家”。显然,这里有两个不同的“代表”,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功能系统。它不能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的功能。又如“方便”,可以加“很”,可以带宾语,如“很方便”、“方便群众”。但是,它不能同时加“很”和“带宾语”,不能说“很方便群众”。所以,当我们说“方便”兼属形容词与动词时,是指“方便”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功能的语言单位。也就是说,运用了甲乙两个标准来衡量某一个词,不同时用上这两个标准,才可以谈得上兼类。

上边谈到,朱先生提出的第二种处理办法,即认为C是名词与动词之外的一类,即名动词,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从实际方面考察,行与不行,还须看标准能不能成立。按照朱先生的说法是:

名词可以做动词“有”的宾语(A),可以不带“的”字直接修饰名词(B),也可以受其他名词直接(不带“的”字)修饰(C),这几点都是一般动词做不到的,可是有些双音节动词具备这三项功能,例如:

可见这次动词兼有名词的性质。

根据朱先生的论述,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点:
第一,能作“有”的宾语,可以直接修饰名词、可以直接受名词修饰的是名词。
第二,一般动词不具备上述特点。
第三,名动词具备上述特点。
按照前边朱先生所拟图形所示,名动词须同时具备名词(A)的特点和动词(B)的特点,那么,在“有研究”“研究方向”“历史烟酒”中,如何体现动词的特点呢?不错,“研究”可以有动词的功能,如“研究了问题”,带时态助词和宾语,可是这属于另外一套功能,与名词无关。
再仔细探讨一下:一般动词不能受名词修饰吗?“大会发言”“小组讨论”“电话联系”“毛笔书写”“直线上升”“药物治疗”“设备更新”“集体训练”,例子俯拾皆是。一般动词不直接修饰名词吗?朱先生曾举“出租汽车”为例,认为它有歧义,即兼属述宾结构与偏正结构,可见他认为动词“出租”可以直接修饰名词“汽车”。类似的歧义格式并不少见,如“保留节目”“改良品种”“学习文件”“延长时间”等等。不含歧义的也很多,如“分配方案”“流行款式”“试用制度”“移动电话”之类。看来,朱先生所提区别名词与动词的依据,只剩下一条了,那就是能不能充当“有”的宾语。如果把“有吃有穿”“有说有笑”看作一种固定格式,其中“有”的用法属特例,那么,“有”确能鉴定名词与非名词。
“研究”“准备”“领导”之类能充当名词的宾语,说明它们具有名词的特性。那么,它们既然是名动词,在“有研究”“有准备”“有领导”之中,动词的特点表现在哪里呢?如果认为“研究”等词作为“有”的宾语就不能体现动词的特点,它们带上了动词的标志(例如接上时态助词或带了宾语)就不能用作“有”的宾语,这正符合兼类的特点。
从理论上讲,如果认为名词的特点是能充当“有”的宾语,而动词的特点是不能充当“有”的宾语,那么,不可能出现那么一类词,它既是“有”的宾语,同时又不是“有”的宾语。看来,名动词的存在当属一种悖论。
附注:我在“首届语言学问题龙港暑期讲习班”上作过关于词类问题的报告。这篇文章是原报告的一个部分。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张斌(1920—2018),湖南长沙人,1943年毕业于国立师范学院。长期任教于上海师范大学,曾任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主任、语言研究所所长,上海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名誉所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后联系导师,并兼任上海市语文学会顾问、上海市语委顾问、全国高等师范学校现代汉语教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语文》编委、《修辞学习》杂志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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