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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青海税务
2024-08-29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之前未申请缓缴的,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明确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本省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二)2022年4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企业不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内。


(四)必须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以及缓缴期满及时补齐费款等事项,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2022年新开办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五、简化缓缴社保费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申请时,可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参保地(省、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线上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同时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


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缴费情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能证明企业亏损的相关材料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按时足额补缴费款


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期限内,企业提前结束缓缴的,不得申请再次缓缴社保费。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社保费款等情况按月报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切实防范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解读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共涉及三大类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实施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22个行业。


(二)实施期限。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之前明确的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依然为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一)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期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明确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本省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二)2022年4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企业不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内。


(四)必须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以及缓缴期满及时补齐费款等事项,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2022年新开办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是继续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至50%,对之前已发放30%的企业再补发20%


二是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一致。


三是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五、简化缓缴社保费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申请时,可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参保地(省、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线上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缓缴的企业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能证明企业亏损的相关材料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按时足额补缴费款


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期限内,企业提前结束缓缴的,不得申请再次缓缴社保费。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链接:《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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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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