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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热点答疑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又见面啦~这里是青海12366热点问答。我们将为您解答一系列实用的税务常识问题~
问题一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
纳税人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END
供稿: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编辑:小林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