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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丨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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