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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答:纳税人首次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表单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在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以下表单: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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