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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属于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设备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该问题所述情形属于分期付款方式下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已在四季度到货。因此,企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调增,否则应予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再对2022年度汇算清缴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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