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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热点问答(一)——个体工商户

青海税务
2024-08-28

问: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为按季申报,有货物及劳务的核定销售额,且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情况一:季度实际销售额大于核定销售额,且实际销售额未超过30万。

答:按照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原则,该种情况属于实际销售额高,将实际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申报即可。


情况二:季度实际销售额小于核定销售额,且核定销售额未超过30万。

答:按照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原则,该种情况属于核定销售额高,将核定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申报即可。


情况三:季度实际销售额大于核定销售额,且季度实际销售额超过30万。

答:按现行优惠政策,将实际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实际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情况四:季度实际销售额小于核定销售额,且核定销售额超过30万。

答:按现行优惠政策,将核定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核定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注:

1.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核定销售额的比照以上情况填写申报表。


2.既有“货物及劳务”又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核定销售额的情况,需要将两个核定销售额相加与实际销售额相加的数值进行比较,确定孰高值后,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

文件依据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



相关政策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第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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