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最近,青海出现了一个案件。
一个在武汉打工的村民回到老家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最后,其被确诊为新冠病例,并同时被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
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除此之外,大部分是行政拘留:
茶馆对外营业老板被拘留
1月30日,荆门市一家通信充值营业厅开门营业,工作人员贺某没有佩戴口罩。社区工作人员反复劝告拒不配合。报警后贺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20年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许,乐平市农科园派出所所长傅国伟,副所长熊凯疫情时期对农科园辖区各商店进行巡查时,发现璩家边村村民程某容留近二十余人在其家厅堂、门口院子聚集打牌。该所依法传唤程某接受询问,程某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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