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以色列对境内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
析以色列对境内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
王宇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刊于《国际论坛》2014年第16卷第6期,第71-76页。
【摘要】以色列是一个以犹太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阿拉伯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20%,是国内第二大民族。作为一个公开宣称的民主国家,以色列赋予境内阿拉伯人以公民身份及基本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但作为一个犹太国家,以色列给予犹太人一些基于民族属性的独享特权,把阿拉伯人排除在外。建国60余年,以色列对境内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经历了很多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严厉和缓和之分,但一些基本理念和手段并没有变,如认为阿拉伯人口对以色列是潜在威胁,并对阿拉伯社团实行分而治之等管控手段。以色列对境内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实际上体现了以色列国家的两个基本性质——民主性与犹太性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关键词】以色列;阿拉伯人;少数民族政策;民主
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宣告成立。在《独立宣言》中除了强调犹太民族建立国家“天赋的和历史的权利”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建国合法性之外,还明确规定了“以色列国将以自由、正义、和平作为自己的基础。它不会因信仰、种族和性别而对公民加以区分,将在全体公民中实现彻底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由于《独立宣言》在以色列具有基本法[1]的地位,也就是说,从建国伊始以色列国家就同时 具有了两个基本性质——犹太性和民主性。
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大批阿拉伯人背井离乡,到战争结束时共有18.6万阿拉伯人成为以色列公民。这些人及其后裔被称作1948年阿拉伯人,是本文所研究的以色列少数民族政策的受众。[2] 阿拉伯公民在以色列的存在,对以色列国家的犹太性和民主性都构成了挑战。如何对待这些并非自愿成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口,成了新生的以色列国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1949年1月当战火尚未平息时,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就被允许参加了以色列第一届国会大选,阿拉伯语也和希伯来语一起成为以色列的正式官方语言。对于阿拉伯少数民族在以色列的生存状况,总理内塔尼亚胡曾自豪地称: “以色列的少数民族,其中包括一百多万阿拉伯人,一直都享有完整的公民权。以色列政府从来不能容忍对妇女的歧视。以色列的基督徒永远可以自由地实践信仰,这是中东地区基督徒惟一完全拥有信仰自由的地方……”[3]
^ 以色列《独立宣言》,1948年5月14日
内塔尼亚胡所言不虚,但却回避了《独立宣言》中所强调的“平等”一词。作为一个特征鲜明的犹太国家,以色列对其境内的阿拉伯少数民族能否实现“彻底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阿拉伯公民是二等公民吗?当以色列国家的民主性与犹太性发生冲突时哪一方会被牺牲?这些都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详解以色列对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对深入了解以色列国内民族关系和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也为了解错综复杂的中东问题提供了新角度。下面我先将以色列(及建国前的犹太社团)对阿拉伯人的态度按时间顺序进行简单梳理。
一、不同时期以色列/犹太社团
对“犹太国家中的阿拉伯人”的不同看法和态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先驱们在勾画未来的国家蓝图时,根本忽视了相当数量的阿拉伯人生活在巴勒斯坦这片土地上的事实。20世纪20-30年代阿犹冲突渐趋激烈,犹太复国主义者认识到阿拉伯人对犹太建国事业的抵触和反抗,但其建国理想并没因此动摇。当时设想的解决方案是“人口交换”,即把未来犹太国领土内的阿拉伯人口“交换”出去——鼓励其主动离开、承诺好处让其同意离开,或者强制离开。[4] 总之,在未来的犹太国家里没有阿拉伯人的位置,当地居民必须要为即将到来的犹太移民“腾地方”。
1947年11月29日《巴勒斯坦分治决议》(181号决议)在联合国通过。该决议规定在巴勒斯坦建立两个国家,犹太国面积1.49万平方公里,人口90万,其中50万犹太人,40万阿拉伯人;阿拉伯国面积1.12万平方公里,其中阿拉伯人72万,犹太人1万;耶路撒冷为国际共管区域,人口约20万,阿犹人口几乎持平。[5] 急于安置难民和建立国家的犹太人并没有太多选择,这个分治决议已经是他们所能设想到的最好结果,但阿拉伯方面则拒绝接受分治决议,战争势所难免。
在战争正式爆发之前,实际上从《分治决议》通过的当天,阿犹双方就开始局部对抗,进入对土地实际控制权的争夺。犹太社团从定居巴勒斯坦开始就在准备建国,其中也包括对军事武装力量的建设,而阿拉伯方面则过分寄希望于阿拉伯国家的武力干涉,在与犹太人武力抗衡方面明显准备不足。在军事对抗及其后的战争期间,与无处可退不得不背水一战的犹太人不同,大量阿拉伯人出逃到周边地区,期待战事平息后再返回家园,而另一些人则被犹太军事力量有意驱逐,包括以非常激进的手段恐吓、强迫离开。阿拉伯平民被害的极端事件,如戴尔亚辛(Deir Yassin)村惨案的消息和传言,[6] 非常快地在巴勒斯坦全境内传播,引起恐慌并加速了阿拉伯人口的逃离。
到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时,以色列控制了巴勒斯坦近80%的土地,不仅远多于《分治决议》中所规定的犹太国的领土面积,更得到了相当“干净”的土地——原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90万阿拉伯人绝大部分沦为难民。不用面对《分治决议》中近一半的阿拉伯人口,对于以色列来说是非常庆幸的。第一任总统魏兹曼曾如释重负地称:以色列的任务神奇地被简化了。[7]
^ 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和巴勒斯坦问题特设委员会提出并交由联合国大会表决的巴勒斯坦分治示意图,1947年11月29日
战争虽然结束了,但阿拉伯国家的军队随时可能卷土重来。这种情况下,以色列政府视境内的阿拉伯人为必须严加防范的“第五纵队”,在1948年到 1966年间将绝大部分阿拉伯地区置于军事统治之下,由军事管理政府依照1945年英国委任统治当局颁发的《紧急状态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实行统治。阿拉伯人连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都受到限制,离开常住地时必须向军管当局申请“行动许可证”,而当局有权驱逐、软禁、拘留辖区内的任何人。
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西奈战争)时,在以色列军方的一次“事故”——克法尔卡森姆(Kfar Kassim)屠杀事件中,49 名阿拉伯人因违反了他们根本不知情的宵禁被军队枪杀。这一事件在以色列社会引起极大震动,被视为民主国家的污点,引发了国内民众对政府的少数民族政策(军事统治)的大规模抗议。196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法令废除军事统治,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军事统治被正式取消,阿拉伯人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公民。
1967年之后以色列的安全重心转移到被占领土,对境内阿拉伯人的管控手段也相对温和、间接,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阿拉伯人的根本政策和理念有所转变。
二、以色列对阿拉伯少数民族政策的
两个指导性理念
1、阿拉伯人的存在尤其是其人口的迅速增长是对以色列国家的潜在威胁
建国时阿拉伯人约占以色列全国人口的13%,到2013年以色列阿拉伯人口超过165万,占全国人口的20.7%。[8] 仅从比例上看,阿拉伯人口并未增长到可以威胁犹太主体民族的程度,但以色列阿拉伯人口的增加几乎是纯自然增长,而犹太人口的增加则依靠了大批国外犹太人的移入。随着移民浪潮的衰退,很多以色列人担心不再有“外援”的犹太人口在全国所占比例会不断降低,最终威胁到以色列国家的犹太性。2009年以色列驻美国大使迈克尔·欧然(Michael Oren)撰文称“阿拉伯人口威胁”是以色列所面临的七大生存威胁之一……[9]
为了保证国家中的犹太多数,以色列一方面积极鼓励和吸引犹太移民,同时杜绝阿拉伯人口的(难民)回归及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移入;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提高阿拉伯人的整体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尤其是鼓励阿拉伯妇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工作,力图通过推动阿拉伯社会的现代化来降低其生育率。当然,以色列政府也认识到,提高阿拉伯人口的教育水平,是一把双刃剑——受教育程度越高则越难管控,但是,在“好管理但人口基数庞大”和“人口少但难管”这一两难的选择中,以色列政府选择了后者。[10]
近年来以色列阿拉伯人的生育率有所下降。2013年阿拉伯新生儿在以色列的新生儿总数中占22%,几乎与其20.7%的人口比例持平,而由于阿拉伯人口较为年轻且处于生育年龄段的女性较多,所以实际上阿拉伯妇女的生育已经略低于犹太妇女了。[11]但人口威胁论在以色列仍有很大影响。
由于以色列阿拉伯人在历次中东战争中都没有联合外敌武装反抗以色列,大多数以色列人并没把他们当成真正的安全威胁,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色列阿拉伯人会受到信任。以外交部长利伯曼为代表的右翼势力,曾提出“忠诚换国籍”,即要求所有以色列阿拉伯人都要宣誓效忠国家,否则就剥夺其公民权。这一提案被国会否决,但类似带有明显种族色彩的提议能够在以色列有一定市场,说明在很多人心中,阿拉伯人对国家的忠诚是极其可疑的。
^ 国内安全总局沙巴克(Shabak)的 logo
2、以安全的名义——对阿拉伯少数民族进行严格管控
1967年军事统治结束后,国家对阿拉伯人的管控政策并没有变,只是更加隐蔽。很多原来由军管当局操作的事宜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比如国内安全总局沙巴克(Shabak,也译为辛贝特)等。
在政治方面,以色列阿拉伯人在理论上拥有政治平等权利,可以自由地参加国会选举和地方选举。从建国到20世纪70年代末,在以色列没有独立的阿拉伯政党,以工党为首的犹太政党纷纷扶植自己的阿拉伯附属党,这些附属党没有独立的组织、纲领和经费,在大选之前才被临时组建起来进行拉票活动,实际上就是犹太政党吸收阿拉伯选票的工具。独立的阿拉伯政党在80年代登上政治舞台,但在国会中是永远的“反对党”。截至目前,没有阿拉伯政党参加过任何一届政府,尽管很多次政府不得不依赖它们,如在1992—1996年的拉宾——佩雷斯政府期间,是身为反对党的阿拉伯政党的坚定支持才使得政府能够推进和平进程;1999年大选中超过 95%的阿拉伯选民支持巴拉克,使其能够战胜内塔尼亚胡当选总理,但在组阁时,巴拉克仍然忽略了阿拉伯政党。在以色列,政治权力中心是纯犹太化的,个体阿拉伯人可通过加入犹太政党进入政府,但独立的阿拉伯政党无论如何都被排除在外。
在经济方面,以色列建国初期物资匮乏时,国家要求阿拉伯农民将农产品以低于犹太同行的价格出售给犹太营销系统。而随着现代化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可用土地大量减少,大批阿拉伯人离开农业,作为廉价劳动力进入以色列的工作市场,从事的多是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收入低、易失业、家庭人口多等因素交织在一起,使贫困成为阿拉伯人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以色列政府在分配公共资源、设立税收优惠的工业地带时,对犹太区域有明显倾斜,造成阿拉伯地区大型企业少,形不成独立的经济体系,对国家和犹太主体社团的依附程度非常高。
在教育方面,以色列国家严格控制阿拉伯学校教师队伍和教学内容的选择。阿拉伯学校在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科目的教学内容跟希伯来语学校是一致的,人文方面的课程则有不同设置,要学习阿拉伯历史、阿拉伯语言和文学,但教学内容必须要通过以色列教育部的审定。阿拉伯学校的老师也要通过安全部门的考察,在早期共产党员和阿拉伯民族主义者及其亲属是不能进学校当老师的,后来有所放松,但老师个人的政治观点仍会影响其升迁和任免。2001年12月以色列著名的自由派报纸《国土报》(Haaretz)曝光,以色列教育部阿拉伯部门的阿籍副主管是沙巴克的代理。这位没有任何教育背景的副主管十年前被空降到教育部,目的就是监察并避免没有通过安全考察的阿拉伯人被录用为老师或晋升。据1996—1999年时任教育部总司长的本茨永·德尔(Ben-Zion Dell)介绍,这些年共有 10名阿籍校长候选人因安全原因被剥夺升迁机会。[12]
由以上几方面可看出,以色列的阿拉伯公民要承受来自国家机构及主流犹太社会的防范和戒心,各方面的发展都处于国家的管控之下。
三、以色列国家控制境内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手段
^ 德鲁兹的五色星和五色旗
1、分而治之——具有以色列特色的民族建设
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社团是一个分散的社团,按宗教信仰,分为穆斯林(建国时占阿拉伯总人口的70%,截至2011年底上升到82.6%)、基督徒 (21%,2011年为9.4%,分属东正教、天主教、新教等多个教派)和德鲁兹人(9%,2011年为 8%);[13] 按生活方式,既有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定居部落,也有以游牧为生的贝都因人,还有少量城市居民;按地域,加利利地区、小三角地区、内盖夫沙漠的阿拉伯人方言有别、文化传统也很不同。在历史上这些社团之间的关系就很复杂,有时甚至同一宗教同一村庄内部不同家族之间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在建国前,犹太社团就注意并利用了这些差异和矛盾,其成果之一就是德鲁兹社团在阿犹冲突中基本保持了中立,在1948年战争时甚至有不少德鲁兹人加入以军作战,因为“自从犹太人来了德鲁兹人享受到比在穆斯林治下更多的自由”。[14]建国后以色列国家继续利用阿拉伯社团内部的各种矛盾,刻意从政治、经济及社会方面分化不同群体。
义务兵役制是分化阿拉伯社团的重要途径。以色列实行全民义务兵役制,阿拉伯人除外。但从1956年起,德鲁兹社团被纳入义务兵役制,从此德鲁兹男青年在经历、就业、心理,及对以色列国家的认同方面,都跟其他阿拉伯人渐行渐远。同时以色列还利用国家机器从法律、思想、教育,甚至习俗方面对德鲁兹社团进行独立的民族建设。半个多世纪以来,以色列德鲁兹社团形成了独特的“以色列德鲁兹人”的民族身份认同,成为以色列最具政治影响力的少数民族社团。[15] 近来以色列政府有意推动阿拉伯基督徒社团也接受义务兵役制,反对者指责这是政府离间阿拉伯基督徒和穆斯林、试图进一步分化阿拉伯社团的举措。
分而治之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以色列阿拉伯人至今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力量,对国家来说,这样有利于进行管理及维持稳定。
2、收买政策——让出色的阿拉伯人为国家服务
以色列对阿拉伯社团的另一个重要的控制手段,是对其上层进行收买,通过相对较小的代价影响广大的阿拉伯群体。建国时以色列的阿拉伯社团集中在边远农村,现代化不明显,家族势力强大,族长和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个人首当其冲成为政府拉拢收买的对象。在早期政府只需要行些“方便”就可以得到阿拉伯社团上层的支持,比如当国会议员、低价购买农业机械、得到商店的开业许可、让儿子进大学读好专业;销毁家族成员的“丑闻”档案等……[16] 但随着现代化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受过教育的年轻人逐渐取代传统族长成为社团的领头人。这些年轻人并不像他们的父辈那样容易被收买,他们有自己的理想抱负和人生观价值观。以色列当局注意到这一变化,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就为这些年轻人量身定制了另一种形式的“收买”,即让他们有机会加入国家机构和国有组织。很多阿拉伯年轻人被纳入以色列的官僚体制,成为当局的助手和合作者。他们在政府和阿拉伯公众之间充当媒介,把政府的意图传递给公众,再把公众的反馈传回政府。
通过吸收有能力的阿拉伯人进入国有体制,政府不仅能有效地掌握阿拉伯社团的动向,而且避免了在阿拉伯社团内部出现一个可能会与政府对抗的、独立的领导团体。
四、以色列对阿拉伯少数民族政策
的具体体现——显性及隐形的歧视
1、歧视性法律法规
以色列的阿拉伯少数民族虽然是国家公民,但却无法与犹太公民完全平等。这种不平等首先表现在法律方面。一些重要的国家法律明确保障了犹太人的专属特权,如《回归法》。依照该法,凡是犹太人(其生母为犹太人或皈依犹太教者)及其配偶、儿孙,及儿孙的配偶,均有权移民到以色列并取得国籍。有人指责《回归法》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法律,因为它赋予犹太民族独享权利,但以色列方面辩称,《回归法》没有歧视非犹太民族,而是针对犹太民族的“积极歧视”,非犹太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到国籍。理论上虽如此,但实际上非犹太人(尤其是阿拉伯人)想取得以色列居留权是非常难的。2001年,以色列修改“入境法”(Nation andAdmittance to the Country Law),明令禁止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通过与以色列阿拉伯人联姻以“家庭团聚”的名义进入以色列生活。
除了《回归法》这样公开的“积极歧视”之外,在以色列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是服过兵役的人。由于绝大多数以色列阿拉伯人不服兵役,因此实际上他们被排除在这些待遇和服务之外。将公民权利与义务挂钩本无可厚非,但同样不服兵役,却能享受这些待遇的极端正统派犹太教徒(Orthodox Jews),[17] 则从侧面证明了这些法律规章针对阿拉伯人确有歧视。据“以色列阿拉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6月,在以色列共有29条这类对阿拉伯公民具有歧视性和不公正待遇的法律。[18]
2、国家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以土地为例
土地本应是国家的公有资源,但以色列的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犹太民族基金会(Jewish National Fund),阿拉伯人很难得到,而且国家还想方设法地剥夺阿拉伯人(包括难民)的土地。
1948 年战争期间,离开或被逐的阿拉伯人“遗弃”了大量土地和财产。以色列军方建立了“阿拉伯财产委员会”临时接管这些财产,之后通过一系列立法及转让,最终包括土地在内的“遗弃”财产都被转给了犹太民族基金会,再由其分配给犹太移民和犹太农业组织使用。据统计,从1948年到1953年间,以色列兴建了370个犹太定居区,其中350个建立在被阿拉伯人“遗弃”的土地上。[19] 而留在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也没能免于失去土地的命运。根据《紧急状态条例》第125条,军管政府可以宣布某区域为“禁区”(Close Area)并限制任何人进入;沿以色列的边境另设有一条“安全地带”,国防部长及其代理人有权驱逐居住其内的任何人。位于禁区和安全地带内的土地,常因其主人无法进行耕作而变成荒地,进而被当局通过《荒地种植条例》(Cultivation of Waste Lands Ordinance)正式剥夺,再由农业部长雇人或交给其他人进行耕作。一般来讲,这些“其他人”就是附近的犹太农庄或农民。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以色列剥夺阿拉伯人土地的方式由直接剥夺变成巧立名目。随着“犹太化加利利”(Judaization of Galilee)、“国家引水工程”(National Water Carrier of Israel)等大型工程的推进和道路及公共设施的修建,大片阿拉伯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犹太化”。到70年代后期,由于可支配土地的迅速减少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在土地方面的任何动作都会遭到阿拉伯社团的激烈反抗。1976年3月30日以色列阿拉伯人举行“土地日”游行,6名阿拉伯公民在与警方的冲突中丧生。为了缓和尖锐的矛盾,以色列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谨慎征收土地,并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阿拉伯社团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
截至目前,以色列已经有93%的土地归属于公有土地(Public Domain),由以色列土地局(Israel Land Authority)进行管理。但国家与阿拉伯社团在土地方面的矛盾仍然尖锐。2013年政府计划拆除南部一些贝都因人的村庄,将村民安置在政府为其修建的7个城镇中,以改善其生活条件。但反对者则认为,政府此举旨在迫使贝都因人放弃传统的生活方式,以达到掠夺其土地的目的。最终政府迫于多方压力不得不暂缓该计划。[20]
^ 以色列国家引水工程建设图
3、无处不在的隐形歧视——以就业为例
由于语言和教育水平差异,以色列阿拉伯公民在就业市场中多数处于中下层,集中在技术要求低、工资水平低的行业;而大量与国防、军事、安全和尖端科技有关的行业,阿拉伯公民则因安全原因根本没机会参与。此外,大量公共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在招聘时会注明“仅限服过兵役者”,这使得很多即使受过高等教育的阿拉伯人也很难找到与自己的学历和能力相匹配的工作。
以色列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阿拉伯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也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如增加公共事业单位的阿拉伯人员编制,并呼吁私人企业主向阿拉伯知识分子敞开大门等。进入21世纪,政府为了缩小阿拉伯社团与犹太社团在经济方面的差距,决定拨款45亿谢克尔(约12亿美元)促进阿拉伯人就业。[21] 据称从2012年到2020年的8年间,政府要增加30万个阿拉伯人就业机会。
但政府的努力终究有限,根植于民间的隔阂与歧视,使得大量犹太企业拒收阿拉伯人。在目前巴以冲突的大环境下,这种情况很难有所改善。
结语
以色列是个民主国家,其民主性在《独立宣言》、基本法和国家制度上都有所体现,阿拉伯公民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可通过合法斗争来维护并争取权益;但以色列又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犹太国家,不仅在国家标识上,而且在国家制度、结构、资源分配、发展战略等方面,犹太民族都具有绝对优势。另外,由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及阿拉伯世界的对立和紧张关系,安全因素成为以色列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对阿拉伯少数民族进行区别对待的借口和依据。目前以色列对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政策,就是上述三个因素——国家民主性、犹太性和安全考虑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产物。
以色列对阿拉伯少数民族其实从来没有明文的政策,各政府部门之间甚至没有一致的处理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但它又确实存在,且有一些基本的规则可循。以色列对阿拉伯人的政策和态度,由建国初期简单粗暴的军事统治发展为更温和的全方面掌控,将来还会随着以色列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如果以巴实现和平,那安全因素就不能继续成为歧视的理由和借口;如果以色列阿拉伯人口猛增,威胁到犹太民族作为主体民族的地位,那以色列很可能会成为一个仅犹太公民拥有正常公民权利的非民主国家;如果极端右翼势力在国会通过“忠诚换国籍”之类的法律,阿犹矛盾可能会被激化,引发社会动荡;而如果阿拉伯公民和以色列的开明势力能够成功地让以色列放弃自己的犹太属性,那以色列会成为一个全体公民的民主国家。
对于在以色列阿拉伯人来说,他们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但却无法与犹太公民完全平等,而当其利益与国家安全或者犹太民族整体利益相悖时,他们的利益会被牺牲,以色列的民主性也会相应缩水。尽管有诸多不满,多数以色列阿拉伯人对生活在以色列的现状还是接受的,他们目前主要目标是用合法手段争取在以色列与犹太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也全力支持巴勒斯坦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但并不是为了离开以色列成为巴勒斯坦国公民。
原文尾注
[1] 基本法( Basic Laws) 是以色列未来宪法的组成章节,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2] 在以色列另有 1967 年阿拉伯人,指第三次中东战争时被以色列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和戈兰高地上的阿拉伯人。因与1948 年阿拉伯人法律地位不同,不属于本文讨论对象。
[3] 以色列外交部官网内塔尼亚胡2012年3月25日讲话http://mfa.gov.il/MFA/AboutIsrael/People/Pages/SOCIE- TY-%20Minority% 20Communities.aspx,访问日期: 2014 年7 月18 日。
[4] Nur Masalha,“Israel's Moral Responsibility towards the Palestinian Refugees”,http: / /www. nad-plo. org/etemplate. php? id =41,访问日期:2014年3月25日。
[5] 引自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 1947 年报告,http://domino. un. org/unispal. nsf/9a798adbf322aff38525617b006d88d7/07175de9fa2de563852568d3006e10f3? OpenDocument,访问日期: 2014年3月25日。
[6] 1948年4月10日右翼犹太军事力量伊尔贡和莱希在付出 沉重代价攻占戴尔亚辛村之后,摧毁民居并射击村民,包括 妇女儿童在内的107人遇害。
[7] Ian Lustick,Arabs in the Jewish State,Austi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80,p. 28.
[8] 以色列中央统计局2013年4月14日新闻稿,《建国65周年以色列人口超八百万》。
[9] Michael B. Oren,“Seven Existential Threats”,05/01/2009,http: / /www. commentarymagazine. com /article/seven-existential-threats/,访问日期: 2014年3月25日。
[10] 1968年6月20日的政府阿拉伯事务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 人口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见以色列工党档案馆,档案编号2-7-1968-117,第 6 页。
[11] Paul Morland,“Israel's Fast Evolving Demography”,Jerusalem Post,2013年7月21日。
[12] Relly Sa'ar,“A Yitzhak Cohen by any Other Name”,Haaretz,2001年12月6日。
[13] 《 以色列中央统计局2012年年鉴》,http://www1.cbs.gov.il/shnaton63/st02_02.pdf,访问日期:2014年3月25日 。
[14] Gabriel Ben-Dor,The Druzes in Israel — A Political Study,Jerusalem,1979,p. 129.
[15] 王宇: 《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国家的关系》〔J〕,《阿拉伯世界研究》2014年第1期,第74—84页。
[16] Ian Lustick,Arabs in the Jewish State,pp. 204-205.
[17] 关于极端正统派犹太教徒兵役问题,见王宇: 《犹太教在以色列的社会影响力上升》〔J〕,《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4期 ,62—68页。
[18] 以色列阿拉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中心报告,“ Discriminatory Laws”,http: //adalah. org/eng/Articles/1771/Discriminatory-Laws,访问日期: 2014年3月25日。
[19] Ian Lustick,Arabs in the Jewish State,pp. 57-58.
[20] “Israel scraps plan to uproot Bedouin”,2013年12月12日,http://www.aljazeera. com/news/middleeast/2013/12/ israel-scraps-plan-uproot-bedouin-201312122002896127. html,访问日期: 2014 年 3 月 25 日。
[21] Avivit Ha,i “Arab C itizen Employment in Israel C ritical Concern and Great Potential”,Inter ‐ Agency Task Force on Israeli Arab Issues,July 2013,http: //www. iataskforce. org/events/arab-citizen-employment-israel-critical-concern-and-great-potential,访问日期: 2014 年 3 月 25 日。
排版|张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