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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林 | 疫情期间刑法从严的限度与附条件从宽的必要性

陈金林 武大经济刑法 2021-04-29
根据目前的发展态势,至少在武汉,疫情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结束。随着战线的拉长,一线人员身体上的疲惫与心理上的倦怠与消极,难以完全避免。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确保人力资源的供给,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激活其创造力,为其果敢作为释放空间,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过于严厉的刑法,却可能在这方面起反作用。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比,《意见》采用了全面从严的策略。不少业内人士也在为这一刑事政策叫好,主张慎刑者寥寥。
重大疫情期间,刑法从严符合社会期待。不过,有必要考虑从严的副作用。从严会扩张犯罪圈,提升刑法体系的能耗。而在非常时期,社会资源短缺,原本分配给刑事司法的资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分流,司法机关的运行效率也会受疫情影响。一概从严会迫使刑事司法与疫情防控竞争资源,如未能成功,就会出现替代方案:一是借用民众和媒体等非正式资源发现犯罪,这又会进一步导致犯罪圈的扩张,因为民众和媒体对刑法的把握难免失准,会导致犯罪边界向外渗透;二是选择性重罚,即挑选典型案件从重从严处罚,这就会导致刑法的重心发生从严格到严厉的偏移;三是提升追责速度,强化犯罪与刑罚的关联。这又会进一步引发如下后果:
第一,将原本可供疫情防控所用的人力资源变为消耗社会资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而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短缺,寻找替代选项难,人员更迭会耽误宝贵的防控时间与时机,也未必能有好的替代人选,因为疫情防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工作人员的地方性知识,很难在短期内掌握。尽管近期湖北的人事调整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不过,能调整的只可能是极少数不得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既有力量。
第二,即便刑事追诉程序并未真正启动,刑法扩张的外观也足以挫伤部分疫情防控参与者的积极性。有被追诉征表(如曾被舆论谴责或被民众举报)或“犯罪”自我嫌疑的人,会失去参与疫情防控的激励,因为刑法传递的信号过于严厉,形成了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启动就会万劫不复的印象,既然如此,奋斗对他们而言并无太大的吸引力。
第三,这种氛围可能使不少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头悬达摩克里斯利剑,使其如履薄冰,只愿意躲在最安全范围内做犯错可能性最小的事,丧失创造力、想象力和责任担当,导致疫情防控过程中互相推诿,错失最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时机或方案。
这无疑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选择。非常时期的主要矛盾,是资源供给不足和社会对资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刑法应缓解而不是强化这一矛盾。因此,除了有责任“溢价”的犯罪外,刑法不仅不应从严,反倒应留下从宽的空间,以节省甚至激活资源。
就此,应借鉴我国刑法有关战时的规定。战时刑法虽不乏从严的条文,但也设置了战时缓刑制度。据此,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在对个人政治面貌和道德水平要求极其严苛的军队,刑法尚且能为核心目标的实现克制道德洁癖,在普通刑法领域,没有理由不为赢得人类与重大疫情的战争作类似的调整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在宣告对部分犯罪从严的同时,也要以非常明确的方式传达从宽的可能及其条件,作如下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其中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方案虽放弃了部分刑罚,但在非常时期,刑法有必要顺应社会整体目标,适度放弃沉没成本,少就既往的犯罪作无意义甚至可能带来负效应的道德纠缠,尽可能激活原本可能失去行动自由、激励或胆识的社会成员,促使其发挥自身潜力,共同挽救、维护处于危急中的社会整体利益。这也有助于节省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用于有效打击那些严重破坏疫情防控且不具有争取可能性的罪犯。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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