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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对着交警灌白酒?段子里的歪招,法律能治吗?

2018-04-25 法治研究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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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不能开车,

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

但偏偏有人以身试法

甚至用网络段子教的“歪招”

想蒙混过关,真是图样图森破……



近日在北京延庆发生一起类似的酒驾案件

张某和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

独自驾车离开,路上被交警检查酒驾

张某坚持自己没喝酒,但又拒绝酒精测试

最后竟想到了网络段子里教的方法

 

他掏出车里的半瓶白酒

“咕咚咕咚”直接干了!

然后怼交警蜀黍:

“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

我现在才喝的酒!”

 


段子里的歪招,你以为法律治不了你吗?

 

根据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

应当认定为醉酒!

 

结果,张某被带回交警大队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

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

并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过去一段时间,因怕酒驾被查

闹出了很多啼笑皆非的事件

山东潍坊近日就发生了一起

“一人酒驾,全家被拘”的闹剧

 

赵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被查

当场都承认喝酒了

正进行酒精检测时

突然又拒绝检查

 

此时,赵某老父亲前来“支援”抢车

还开始推搡现场民警,想赖民警打人



家里一众亲友更是“分工合作”

有打交警的、有护着醉酒司机的

还有报警的……

真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耍赖大戏

 

最终,赵某接受吹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显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警方证实了赵某及其家人

阻挠执法的违法事实

潍坊市临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也对赵某及其五位亲属的违法行为

作出了处罚决定

 


很多人都以为酒驾只与机动车有关

但开电动车、自行车都不能喝酒哦!

 

3月底,山东济南一名老汉在酒后

就骑着自行车主动找民警问起这个问题

结果……



经呼气测试

其每呼气测试值为123mg/100ml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

 

出门在外都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切记喝酒后千万别开车

为自己、他人的安全着想!


延伸阅读

▼▼▼


1、呼气也能测酒驾


  我们都知道,认定一名驾驶人是否醉驾,是以抽血检测结果为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呼气检测结果也可作为醉驾的依据。来看案例。


  4月16日晚,河北保定。交警在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一名酒司机,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涉嫌醉驾。当警方准备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时,驾驶人尹某突然与路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其同行人员则阻挠民警执法和法医采血。


  为了避免影响现场秩序,交警带尹某到医院进行采血,但尹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配合,同伴也再次对执勤民警进行阻扰、谩骂,并诬称交警打人,尹某也“见风使舵”,顺势躺地装病以逃避抽血检测,自以为只要不抽血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折腾三个多小时,采血在尹某及其同伴的阻挠下未能进行。交警遂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尹某醉驾的依据。



  进一步调查发现,尹某还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目前,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拘役,并处罚金;此案中其他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附: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逃避血液检测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2.酒驾副驾驶也判刑


  这起同样引起全国注意的案例发生在厦门


  厦门一车主酒后没有开车,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上,把车借给朋友开,结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底,小朱和陈先生(化名)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一KTV一起喝酒唱歌喝酒后,他们打算回家,小朱看陈先生喝得比自己多,觉得自己比较清醒,就向陈先生提出“我来开车”。


  当时,陈先生看小朱要驾车,也没多想,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小朱。


图片来源网络


  于是,小朱驾驶着陈先生的小轿车,载着陈先生等人离开KTV。不料,万万没想到。行驶至KTV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


  经过血液鉴定,小朱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先生明知小朱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就在近日,被告人小朱、陈先生,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车主在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注意,千万不能纵容喝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一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这也是厦门首例,

因车主提供车辆供醉酒人驾驶,而入罪的危险驾驶案件。


爱喝酒的朋友们

请快点醒醒吧

这真不是开玩笑呀

  划!重!点!

 以下三种情况 

 将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危驾共同犯罪


   1.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朋友们谨记。


首先,

千万千万不要酒驾!


其次,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酒驾就该被严查,支持点赞!

赶紧扩散给身边的“老司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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