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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食药监局开宝马科员内外勾结,敲诈了337家商户

民主与法制时报 午后艳阳 2019-09-12



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组团儿”敲诈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当地法院判处主犯王某博12年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刑。需要指出,这种公职人员以团伙性质敲诈的事情,在公开判例中极为少见。


2017年8月27日,本报曾以《数百名商贩遭投诉,药监局人员当掮客:郑州“职业举报人”的敲诈生意》为题,对该事件进行过独家报道。今年5月10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涉案人不服提出上诉。


后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并下达刑事裁定书。


公职人员的内外勾结


事情起因,源于郑州金水区一网吧老板。去年6月,他接到辖区食药监局通知,说有人举报他的网吧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暗示其与举报人协商解决此事。


这位老板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后,付了5000元,对方便撤销举报。觉得事情不对,网吧老板报警。最终他得知,这是团伙作案,受害对象多是街头商贩。主犯王某博系郑州市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科员,1988年出生的他,平日开着宝马车上班。


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份,王某博与无业人员王某超预谋,以“王先生”名义,由王某超向郑州市除管城区以外的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材料,举报违法经营食品商户。


按照他们的设计,在举报时要求食药监局对商户进行处罚,然后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将举报人微信号告知商户,再由王某博和被举报商户协商支付钱财换取撤销举报。


通过这种手段,几个月间,“二王”共敲诈人民币72.7万余元,王某博按照每处理一起举报件给王某超提成100元,王某超共获利2.73万元。


在这个利益链上,还有两个关键人——文某、张某胤,这二人负责收集商户无证经营材料,提供给王某博进行举报后再敲诈分成。


王某博则向二人支付敲诈款的10%好处费,最终,文某分得2500元,张某胤分2120元。这两人,一个是郑州儿童医院职工,另一位在联通公司任职。


据悉,案件中还有两人——海某、杨某,他们均系食品监督管理人员。判决显示,这两人与王某博、王某超相互勾结、里应外合,违规办案。


具体手法是,海某、杨某在处理王某博举报件时,要求商户通过微信与举报人王某博协商撤诉,否则对商户处5万元以上罚款。商户为规避高额罚款,只好被迫通过微信向举报人王某博转账。


王某博收到钱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微信转账形式向海、杨分成,并制作撤诉书邮寄到金水区食药局。他们收到撤诉书后,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同意对违法商户不予处罚。


经司法机关核实,海某违规处理王某博举报件42件,其中和王某博共谋滥用其食品监督职权处理举报件28件,造成国家罚没收入140万元流失。


而杨某违规处理王某博举报件22件,其中按约定比例接受王某博分成的举报件有21件,造成国家罚没收入105万元流失。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博、王某超共计敲诈85.3余元,文某敲诈2.5万元,张某胤敲诈2.12万元,有337家商户付款。


举报2000多家商铺


一审结束后,王某博和王某超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王某博及其辩护人表示,对涉案金额进行审计的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专项审计报告中部分转账日期错误,该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未对被害人核实的61.64万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系多因一果,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对王某博从宽处罚。”王某博辩护人称:“原判量刑重。”王某超也表示,他未与王某博预谋,对其犯罪行为不明知。
上诉期间,郑州中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落实,他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经郑州中院,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批准设立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会计报表、审计等,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系受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委托,根据王某博等人的手机电子数据信息等资料依法作出。


另外,他们针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日期错误,已经做出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审计报告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未对被害人核实的61.64万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之说,经法院调查,王某博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对郑州市除了管城区之外的所有行政区域内约2000家商户进行过举报,向其转账的有300家左右。王某超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经手寄出的撤诉信有200多件。


法院根据供述与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撤诉书、微信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最终认定王某博等人敲诈勒索337家商户共计85.3万余元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案,法院还觉得王某博作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预谋并主动联系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法院并认定,王某超、王某博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二人分工配合,共同牟利,证明王某超主观上系明知,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除王某博被判处12年徒刑外,王某超获刑7年,文某被判10个月,张某胤领刑11个月,海某、杨某也已被判决。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还扣押了王某博的宝马320轿车,以及查封其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余额宝货币基金25万余元。这些依法拍卖变现后,将会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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