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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2013〕51号(2013年3月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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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3〕51号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
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