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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7-12-26 军人档案馆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处理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军人的

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凡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的军人,鉴于作战结束时间已久,中越双方遣俘工作已结束,至今没有获得其确切消息的,均按牺牲军人处理,并按现行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以后如发现有的人未牺牲时,再予更正,已发的的抚恤金不再追回。


二、对已证实是被越俘的军人,在未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前,其家属仍按军属待遇,不得歧视。


三、失踪军人,由广州、昆明、武汉、成都军区政治部核实后,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上述精神,分别处理,并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对随军参战的民兵、民工中的失踪人员,也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1979年7月2日

总政治部  民政部


1979年作战,

牺牲最多的是哪个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

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三百元。望即转告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尽快发给。


二、自一九八〇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三百元。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的精神,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群众,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和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经费中调剂解决。


民政部、财政部

1980年8月18日

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1980年6月4日起实行)


师职或十三级以上干部1000元
团职或十四级:950元950元
营职或十八级900元
连排职或二十级850元
班长、战士级、

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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