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不死 只缺一枚勋章!为建国以来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官兵授勋刻不容缓!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
建国以来的两参人员正逐渐飘零
据保守统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重大作战任务共15次,参战军人、民兵民工等人员不低于350万人。这其中,仍然健在的在280万以内。
研究人员做了一张表,以当年参加战争的连以下官兵的年龄作为分析对象。设定的年龄段为16-35岁,即16岁的战士到35岁的连长。以一场战争开始时间的最高年龄者和战争结束时的最低年龄者以及他们在2018年的年龄进行分析。
建国以来的两参人员年龄数据分析表
战争名称 | 战争时间 | 参战者年龄 |
抗美援朝 战争 | 1950年10月 —1953年7月 | 81-103岁 |
解放一江三岛 作战 | 1954年11月 —1955年2月 | 79-99岁 |
川、甘、青、藏、地区的平叛作战 | 1955年12月 —1961年12月 | 73-98岁 |
两个阶段的 炮击金门作战 | 1958年8月23日 —1959年1月7日 和1960年6月 17日、19日 | 74-95岁 |
中印边境 自卫反击战 | 1960年11月12日 —1961年2月9日 | 73-93岁 |
中缅联合勘界 警卫作战 | 1962年10月20日 —1962年11月21日 | 72-91岁 |
八六海战 | 八六海战 1965年8月6日 | 69-88岁 |
崇武以东 海战 | 1965年11月13日 —14日 | 69-88岁 |
援老抗美 作战 | 1965年6月1日 —1973年8月1日 | 61-88岁 |
援越抗美 作战 | 1962年1月1日 —1978年5月1日 | 56-91岁 |
珍宝岛 自卫反击战 | 1969年3月1日 | 65-84岁 |
西沙群岛 自卫反击战 | 1974年1月1日 | 60-79岁 |
中越边境 自卫还击战 | 1979年2月16日 —1979年3月16日 | 55-74岁 |
老山者阴山地区 对越防御作战 | 1979年10月1日 —1989年10月1日 | 45-74岁 |
南沙群岛 自卫反击战 | 1988年3月1日 | 46-65岁 |
上表显示,参战老兵,参战民兵民工们正在逐渐老去,有的已经飘零。
对印作战老兵自制的参战纪念章
老兵不死 只缺一枚勋章
他们,曾经是为国而战的军人
他们,曾经是打了胜仗的军人
他们,视这段经历为一生最高荣誉
他们,希望自己的这个荣誉被认可
他们,希望自己的后人能为自己的这个荣誉而骄傲
他们,希望能有一枚参战奖章以证明他们的荣誉
于是,生活本不宽裕的几十个老兵,自己制作参战纪念章
详情请浏览《对印作战老兵自制奖章,纪念自己曾参加过的这场战争!》
建立与大国军队地位相称的
军人荣誉保障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从国家层面看,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均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但国家在军事领域应设置什么荣誉项目尚未明确,军队设置的表彰奖励项目也未纳入整个国家的荣誉制度体系,这使我军荣誉在民众中缺乏认可度,在国际上缺乏影响力,与大国军队的地位极不相称。
现役和退役官兵、预备役军人和民兵民工参与地方的表彰奖励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呈现零散化和无序化的状态。这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构建完备优厚的军人荣誉褒奖保障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高级军人荣誉颁授仪式一般都会在国家的标志性建筑物和标志性场所举行,国家元首会出席和致辞,并亲自为获奖者颁发勋章、奖章和证书,还会通过电视和网络进行全程直播,在主要报纸发布通告。
由于荣誉颁授仪式隆重热烈,外军军人荣誉的影响力都比较大,对军人的激励和感召作用也更强。
我军军功荣誉制度应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中通盘考虑,切实通过国家立法使军人荣誉制度融入社会体系、体现国家意志、强化军事职能。
要注重吸收我国古代和近代军人荣誉制度中修身精武、精忠报国、舍生取义的武德思想,借鉴世界各国军人荣誉制度的有益做法,紧贴军队改革的现实要求。
建国以后的历次作战
能否参照抗战胜利纪念章模式
向参战将士和或其遗属颁发纪念章
值得期待
独立自由奖章
独立自由奖章由国防部长授予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 )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1955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或不满两年但作战负伤残废的排级以下人员。
背景资料:195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的同时,中国政府首次决定对我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授予勋章和奖章。同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这次授勋中共设立了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勋章和奖章,其中各种勋章又分为一、二、三级,分别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有功人员、对人民解放战争有功人员以及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有功人员。9月23日,周恩来总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授予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并审议通过,在这次授勋中,共授予各种勋章10万余枚,奖章56万余枚。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
2005年9月3日,抗战胜利60周年之际,中央决定向70多万名抗战老战士、爱国人士、抗日将领及国际友人或其遗属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
2015年9月3日,抗战胜利70周年,中央决定向约21万名抗战老战士老同志、抗战将领、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其遗属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表彰他们的历史功勋,彰显他们的荣誉地位。
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章
2016年10月22日,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向老红军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章”。
该纪念章发放的主要对象是1937年7月6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健在的红军老战士和老同志或其遗属。
关于“卫国勋章”传闻
近期,网上自媒体传出消息说:军方一直在推动国家为全体参战老兵发放“卫国勋章”,并且在近一两年之内有落实的可能性。
小编的分析是这样的:
一、此消息为主观臆测。虽然两参老兵们期待,但这项工作很复杂,目前还处于有识之士的呼吁和推动阶段。本刊也一直在呼吁,并希望这项工作能尽快推进。
二、关于奖章的名称,“卫国勋章”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建国以来含抗美援朝的15场战争中,有6场是国内战争,并不是卫国战争。这6场战争可参照“解放奖章”,但也不贴切。
三、有一种可能性,也是个化繁为简的办法,那就是本刊也一直在呼吁的,把2011年8月1日起启用的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的授予对象扩大到退役军人和曾经的民兵民工。
也有一种可能,参照2011年相关纪念章的模式另行设计办法。无论哪种模式,这项工作应该尽快立项论证。因为老兵们等不起了。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2010年5月4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有关设立设立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启用。
国防服役纪念章是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卫国戍边纪念章是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照总后《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卫国戍边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应为《纪律条令》施行后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官兵。
累计超过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计算方法,可按授予铜质纪念章规定的下限时间为基数。如,《纪律条令》规定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不满2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而授予银质、金质纪念章应分别为满2年、3年。
对间断在上述地区服役的官兵,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可作累计。对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按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如,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半年,相当于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半。鉴于金质纪念章是最高级别,获得金质纪念章后仍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不再重复颁发。
献身国防纪念章分为金质、银质、铜质三种,其中金质纪念章颁发给军队烈士,银质纪念章颁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铜质纪念章颁发给因战因公致残军人。
和平使命纪念章是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是颁发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分为执行作战任务纪念章和执行重大任务纪念章两种,纪念章附章和章体背面分别刻印每次执行作战任务或执行重大任务的具体名称。均由由主章(章体)、附章、略章、绶带以及附件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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