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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地税局代开

2017-10-10 税民渔水情


这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地税局代开

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情形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本通知自201710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929

1.药店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零售的应税药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药店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零售应税药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药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进项抵扣。

 

2.4S店、消费者、银行签订三方协议,4S先将车给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按期把款项付给银行,款项全部付清后,银行再把款项一次性付给4S店,并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应如何确认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因此,4S店属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酒店,现承接某公司一场会议,该会议内容包括住宿、餐饮和会议接待。会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场地使用费价格1万,LED屏会议配套使用费2万,可否合并开具“会议服务”或“会议展览服务”发票?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5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合同中有分别列明、单独计价的服务,应按具体服务内容开具发票,分别核算不同服务收入。

 

一般纳税人公司2014年6月开工建设的物流园项目,至2016年4月30日主体已完工,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现将该物流园用于出租,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规定:“二、建筑业

……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你公司出租符合上述规定的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5.典当服务属于应税服务中哪个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6.我公司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中生产的电力产品转给用能企业,能源局给每度电0.4元补贴,从用能企业的账户一并划转给我公司,该笔补贴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 40 33212 40 13307 0 0 7366 0 0:00:04 0:00:01 0:00:03 736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条规定:“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电力产品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政府要求承办一场展览,在政府提供的场地上搭建展位,之后将展位出租给其他参展的商家。收取政府支付的款项和商家的展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政府支付款和展位费应按照提供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日,在公安部协调下,广东省公安厅组织佛山、汕头、茂名、惠州、东莞、中山等地警方开展“飓风38号”打击虚开骗税犯罪系列专案收网行动,破获案件10余宗,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初步统计涉案金额110余亿元人民币。

  

  今年初,佛山市公安局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开展数据排查时发现,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空壳公司向省内多地及上海、湖南等地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茂名、汕头、东莞等地警方相继发现多条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线索,相关账户资金往来异常,金额巨大。相关线索上报后,副省长、公安厅长李春生高度重视,要求经侦部门立即联合税务、海关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将相关案件列为“飓风38号”专案,开展深入调查。根据厅领导批示要求,专案组以职业虚开骗税犯罪分子为重点,对该犯罪团伙进行深入排查分析。

  

  经查,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或通过职业中间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托贸易公司伪装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造成国家大量税款损失,影响恶劣。经过近半年的艰苦工作,专案组逐步摸清了相关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规律和活动地点。近日,在专案组的统一指挥下,佛山、茂名、东莞、惠州等地警方联合税务、海关等部门开展集中行动,成功打掉多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范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30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据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但造成国家大量税款损失,还严重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发展的财政根基。今年以来,根据“飓风2017”打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广东省公安厅针对虚开骗税犯罪进行专项打击,并把利用空壳公司虚开、介绍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等职业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先后组织了4次集中收网行动。今年1至8月,全省共破获虚开骗税案件270余宗,190余名职业虚开骗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直接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近4亿元。

  

  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继续联合人民银行、国税、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可疑资金、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出口货物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构对外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同时,警方呼吁广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征管要求开具和接受发票,切勿在没有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链接: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受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发票的开具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王军出席第十一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并强调: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

9月27日至2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率中国税务代表团出席了在挪威举行的第十一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并在全体会议上作了题为“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的发言,介绍了中国近年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做法及成效,讲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故事”,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好评。

  

  王军指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纳税人群体,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必须走联动集成之路。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注重把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既坚持征管本身要素的集成,又坚持征管与税制之间的联动,既坚持将税收征管融入国家治理,又坚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最大限度发挥聚合效应。特别是注重管理与服务统筹改进、制度与软件统筹升级、征管方式与资源配置统筹优化,在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确保了营改增等一系列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了税收征管能力与服务水平的提升,有效增进了纳税人获得感,为发挥好税收服务国家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作用积累了经验。

  

  王军表示,经济全球化潮流不可逆转,合作是国际税收领域不变的主题。近年来,在G20领导人的积极推动下,国际税收改革成功实施,国际税收合作深入推进。中国在探索联动集成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之路中,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热情帮助,也真诚愿意为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征管能力尽最大努力。FTA各成员应携起手来,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经验分享,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努力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和深化全球经济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挪期间,王军应邀访问了挪威财政部并与财政部部长延森进行了会谈,双方就修订中挪税收协定、深化税收合作、促进双边投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进行了交流。此外,王军还分别会见了FTA主席、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署长爱德华•楚普以及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科斯基宁、加拿大税务局局长鲍伯•汉密尔顿、新加坡税务局局长陈继豪、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局长乌伦•布鲁克、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等,围绕巩固和扩大国际税改成果、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应对数字经济挑战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税收征管论坛(FTA)是OECD于2002年发起成立的高级别税收论坛,目前共有包括OECD和G20成员国在内的50个经济体税务管理机构参加。本次大会有来自美、英、法、中、俄等46个世界主要经济体税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海关组织等7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代表130余人参加。与会代表围绕增强税收确定性、打击逃避税、提高税收遵从、未来税收征管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会后发布了《第十一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公报》。

1.《飘雨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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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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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锁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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