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虚抵专用发票后果严重!三招防范技能教给您
一、虚开虚抵专用发票后果严重!三招防范技能教给您
“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后果?怎样才能鉴别发票是否合规?……
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广泛使用,这类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究竟该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现在,就来给大家上上课吧!
什么是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层含义: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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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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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后重点来啦!教大家三招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技巧,避免误入虚开陷阱~赶快get起来!
三 招 预 防 小 技 巧
✔第一招: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了解
在交易前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一旦发现供货企业刻意回避或者存在发票开具问题时,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确认,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等)。
✔第二招:在交易时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
一是“资金流”方面。尽量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二是“货物流”方面。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运单或者快递单,方便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取得正规运输凭证,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环节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验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双方签字盖章。
三是“发票流”方面。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公司名称、税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银行账号、发票专用章等信息一一比对。尤其是对新供货企业或者临时供货企业(包括网店),更应作重点审查。
✔第三招:在交易后保留证据避免损失
在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要注意取得和保存有关证据,一旦因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区别
(一)、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下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一)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二)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何区别?
当然有区别,我们来看一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六)、各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如果高新技术企业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它的研发费就只能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1.单位购进一套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司法认定实践中的典型争论问题之一便是本罪系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犯罪的本质、刑法基本原则及本罪立法目的角度考察,本罪应以结果犯论,不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本文以案说法,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进行分析解读。
一、案情介绍 |
四川顺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天集团”)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营范围系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等。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丰源煤业”)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册资本6028万元,注册地位于四川省高县,经营范围系货运、煤炭销售等。案发前,丰源煤业是顺天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四川省高县椰雅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椰雅煤业”)成立于1996年10月,注册资本1680万元,注册地位于四川省高县,经营范围系煤炭采掘、销售等。案发前,椰雅煤业是丰源煤业的控股子公司。自然人何某持有顺天集团90%的股权比例,同时担任顺天集团、丰源煤业及椰雅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述企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罗某是丰源煤业的财务处长。四川省高县白庙乡板厂沟煤矿(以下简称“板厂沟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1996年10月,经营范围系煤炭开采、销售,2003年2月1日被核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乙系板厂沟煤矿的会计。
2009年7月,李甲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新煤业”),注册资本2003万元,并于2011年7月成立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分公司),欲对原白庙乡板厂沟煤矿进行改制重组。2011年7月之后,板厂沟煤矿原经营人退出经营,李甲对其进行实际控制。在对板厂沟煤矿改制重组过程中,2012年4月,李甲与何某达成合意,李甲将其持有的正新煤业的股权转让给顺天集团,并由顺天集团继续完成对板厂沟煤矿的改制工作。2012年4月9日,李甲及其他股东与顺天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正新煤业的全部股权进行了转让。2012年5月,板厂沟煤矿停产,正新煤业及板厂沟煤矿的机械、设备、物品陆续完成移交。
2012年5月,椰雅煤业开采、生产的煤炭产量超出了许可范围,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当地主管部门关于整顿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生产和销售额度许可范围外进行销售。因此,椰雅煤业已经用完了自己的生产指标,无法将多余的大量煤炭对外销售。板厂沟煤矿已于2012年5月停产,在2012年度仍然具有两千余吨的生产指标。此时正新煤业的股权转让变更已完成,但李甲仍然在负责板厂沟煤矿的改制扫尾工作。何某遂找到李甲,要求李甲将椰雅煤业超额生产的煤矿以板厂沟煤矿的名义向丰源煤业销售,并由板厂沟煤矿向丰源煤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何某与李甲的安排下,板厂沟煤矿的会计李乙与丰源煤业的财务处长罗某进行对接。2012年5月至9月,何某安排丰源煤业从椰雅煤业运煤,以板厂沟煤矿的名义过关并销售给丰源煤业,李乙按照椰雅煤业向丰源煤业实际的销售数量和货款金额以板厂沟煤矿为开票方向丰源煤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8份,价税合计逾400万元,增值税税额60多万元。同时,李乙利用丰源煤业的公认工资表等材料虚造了板厂沟煤矿的工人工资表等资料,并制作了虚假账目,虚增板厂沟煤矿的产量和生产费用。2013年2月至6月,上述涉案人员以同样的方法进行操作,板厂沟煤矿共向丰源煤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逾750万元,增值税税额100多万元。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板厂沟煤矿将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收入如实进行了申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80多万元(包括向其他公司销售的部分)。丰源煤业取得板厂沟煤矿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69万余元。
二、诉讼改革以及法院观点 |
2014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批准,李甲、李乙、何某、罗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李甲、李乙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何某、罗某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宜高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决李甲、李乙均无罪。同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2015)宜高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决何某、罗某无罪。
公诉机关对上述两案判决均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2016年7月19日,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何某、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2016)川15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甲、李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2016)川15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理由系各被告人实施的开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与之对应,所开受发票仅在主体内容上存在瑕疵,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严重后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三、本案启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结果犯论 |
引入案例的司法裁判结果有力地回答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结果犯还是行为犯这一经典争论问题,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行为人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尽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危害后果的罪状,但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要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罪的立法目的系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
从立法目的角度考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源于199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决定明确指出,“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以看到,国家设立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为了打击侵害国家税收收入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适当的评价对象。
(二)本罪的犯罪属性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从法益侵害及犯罪的本质角度考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之一,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突出表现为对国家税收收入的侵害。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开”行为仅仅扰乱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但对国家税收收入没有造成侵害的,则无法充分本罪的客体要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评价。
(三)本罪的适用应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罚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本罪的适用应当予以遵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属于重刑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方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开”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损失,则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并将导致刑罚的不当适用,不当扩大犯罪圈,必然会造成严重不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最终导致刑法权威的减损和丧失。
四、总结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1996年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状况下精准打击犯罪的需要,导致国内各地判罚不一情况多见,既不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刑法的威严。在近期国内大量爆发的石油化工行业内因“变名销售”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发票开受行为具有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且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10月25日,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选出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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