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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十大注意事项

2017-10-29 税民渔水情

发票开具十大注意事项

原本以为开发票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不知这其中却隐藏着这么多学问~今天就为您纠正发票开具过程中的十大常见误区,快来看看,说不定您也中过招了!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后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02


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能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03


发生发票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04


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可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哦!(此处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如果由第三方企业代开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哦!)


05


购买二手车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二手车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06


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07


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08


丨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简税,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9


增值税专用发票人认证时限由180天放宽至360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


企业纳税人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如果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一、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 38 34323 38 13307 0 0 2534 0 0:00:13 0:00:05 0:00:08 2534 38 34323 38 13307 0 0 2128 0 0:00:16 0:00:06 0:00:10 2634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案例概况

       贵阳吉祥公司职工王长江在2015年11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如下:


       1.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4,000.00×3=72,000.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912000-72000)÷12-3500]=66,500.00(元),适用3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5505。


       3.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912000-72000)÷12-3500)×35%-5505]×12=213,240.00(元)。


       4.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王长江应申报缴纳的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213,240.00元,应由贵阳吉祥公司一次性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10月26日,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分别主持召开总局党组会议、总局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部署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各项工作。

  

  通过学习,税务总局党组和总局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主题鲜明、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气势恢弘、催人奋进,是一个举旗帜、指方向、明方略、绘蓝图的好报告,是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宣言书,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进军动员令;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探索的规律性认识和积累的创新性经验,提出了具有很强战略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最新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思想成果,特别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必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指导作用;十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忠诚,治国理政本领高超,深孚众望,必将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豪迈的姿态迈向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取得新胜利。

  

  税务总局党组和总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和党章修正案的决议;坚决拥护习近平同志继续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王军强调,要深刻认识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党的十九大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史上、新中国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具有开创性、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一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伟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二要深刻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安排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站高望远,审时度势,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战略安排,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前进方向。三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强决心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定力。四要深刻认识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完全符合人民意愿,完全符合全党意志,特别是选举习近平同志继续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更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心声,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选择。

  

  王军要求,税务总局党组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自觉把信心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王军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迅速在全国税务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潮,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发展上取得实效。一要全面系统学。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分“两步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目标,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建设总要求。二要持续深入学。对十九大报告要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学,反复不断地学。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深入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其中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税收工作。三要创新形式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及时下发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通知,抓紧筹备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负责同志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纳入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的学习计划,广泛采取个人自学、集体研学、专家辅导、主题宣讲等多种形式,不断把税务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向深入。

  

  王军要求,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统筹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思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方方面面都对税收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据此统筹谋划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工作。一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系统总结过去五年来我国税收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工作短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二要统筹谋划思路。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等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研究完善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工作安排,以及此后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工作思路。三要坚持真抓实干。要毫不放松地抓好各项税收工作落实。坚持依法征税,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两周年,抓好税收改革的总结评估提升工作;持续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30条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盯紧落实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30条措施,进一步构建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继续完善和落实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资源税全面改革工作,抓好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准备工作;推进健全“绿色税制”,助推美丽中国建设,等等。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凝心聚力,鼓足勇气,鼓足干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税务部门更多更大的贡献。



1.《爱来爱去还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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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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