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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


案 情 简 介

本案为原告(出租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租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苏某、刘某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某电视栏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许可的方式租回使用。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租赁物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另就上述著作权于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转移登记备案。后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延伸的新业态新模式,具有促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运用和市场化的积极功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支持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我市也一直将融资租赁业放在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租赁企业和租赁业务创新发展,现已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集中集聚高地、先行先试政策高地、环境制度保障高地和产品服务创新高地,在全国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作为当前唯一一个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始终坚持构建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先行、商事金融裁判、宽容谦抑、意思自治等司法理念。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取向不明确、规定不明朗的前提下,在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环境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审判问题开展了充分调研并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类案检索研究,秉承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认定了涉案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判决理念有效回应了市场现实需求,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有利于推动天津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创新将进一步提升天津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吸引力和集成度,进一步提升科技、文化和创意产业的成果转化效能,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多选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来源:东疆融资租赁法庭 曹真

编辑:徐鹤文

审核:运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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