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付林案:在中国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究竟难在何处?
作者:李沐谦 | 责任编辑:黄倩雯
MaTRineX 研究院
在“从看守所写来的信”中,付林教授请求学校布置“科研管理人员”、“纪检人员”和“法律专家”把案子“彻底弄清楚”,以全其“潜心科研”、“以技术造福社会”、“为清华大学争光”之志,其意不可谓不堂堂正正、清清白白。
可转眼间,自2016年3月16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起,付林教授已被关押近一年半了。在近来风潮四起的鸣冤舆论中,我们能见到这一年半意味着什么: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环能瑞通公司、各地方政府合作项目,付林教授的事业与科研心血毁之一旦,人们渐渐称这位专注抗霾技术的付林教授为“第二个褚健”。
褚健教授曾经是浙江大学副校长,因早年通过市场模式转化自动化技术于2012年被指控,继而被拘捕日久,审查期长达三年,最终获刑三年零三月,期间曾被院士等800余人联名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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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似经历的背后,为何这些顶尖科研专家,在转化自己的科技成果之时会面临层层阻碍,乃至锒铛入狱、身败名裂?既已有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何他们却又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又是为何,在对待此类案例的过程中,法律与学术界完全立场鲜明地站到了对立面上?
与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相近,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研人员职务研发成果归属高校,并支持以直接投资、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进行转化。但在一些高校教授试水过程中,却发现二者并非完全起到了相同的促进作用,其中症结大致在于:同是科研成果归属高校,中国拥有先进科研成果的高校往往是教育部、各省政府直属,科研成果在此过程中从未离开“国有”这一属性。
于是在以市场手段转化科研成果的过程中,以为自己拥有了相当权益的科研专家们,不免频频落入被动。一不留神,这些在科学殿堂中“高台教化”的专家学者,一朝踏入名为社会的修罗场,立即被别有用心的对手抓住软肋,吃得骨头渣都不剩。为让科研人员安心付诸行动,必须从继续增补、修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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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所属,从高校持有变更为研发者所有,或建立二者混合所有制。这一观点正在高校科研人员群体中被愈发认同,有些科研人员更是提出了“要产权还是要创新”的口号,希望国家能够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彻底向科研人员明确科技成果归属。若此,科研人员显然能够竭尽所能推动其手中的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与商品化,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注入创新驱动力。
如果能够照此思路修改相关法案,显然会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之窘境。但且不谈在国家巨量科研经费支持下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否应该完全归个人所有,这样却也面临着驱动更多科研人员轻科研而重转化、重商业,继而导致人才流失的风险。
而建立具有相应职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或机构,专门负责评判、仲裁相关项目,也不失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目前工作模式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否合情合法、科研人员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满足、国有知识产权是否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流失现象,完全由纪检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而正如付林教授信中所说,这些内容应该由更具专业性的专家团队来负责。这样的团队应该供职于长期设立的职能机构,该机构应该被授予足够的权利,主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管工作。
如果成行,这样的机构应该被建立在高校内部?或是科技园区?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行政单位下?具体的执行方案需要进行详细规划,并要充分考虑到其被赋予的权利如何被定义与使用,是否权利存在失控的风险?谁又将承担起监管此类新机构的角色?这些都是必须被充分考虑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也当注意到,国家正在出台相关后续政策,为当前框架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提供必要条件。2017年9月出台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明确了要建设技术转移网络、加强专业机构建设、壮大专业人才队伍,并将建立“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研人员评价指标体系,帮助科研人员依法取得成果转化奖励。换言之,“以身证道”或将不再是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首选。
而由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则进一步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供了下游衔接渠道,为科技成果在国家统筹部署下的转移转化提供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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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在付林案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的不完善并不是其今日境况的全部原因,有关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亦不容小觑。但从其中映射出来的我国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痛点问题的确发人深省。无论如何,我们应该为这样一名优秀的科技工作者不得不离开其热爱的科研工作岗位而感到痛惜。而避免未来同样悲剧的发生,当从继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做起。
溯游从之,道阻且长。但为务实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我国科研水平进一步走进世界前列,并确保所有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不止为象牙塔中一纸空文,所有人都应为此付诸努力。
付林教授从看守所写来的信
——致清华大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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