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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忠与孝

褚宏达 哲学基础 2022-09-24

忠、孝的伦理观是儒学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忠与孝在儒学这里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殊的关系。近代以来的流俗之见将忠、孝概念加以简单化,从而对儒学进行大肆攻击。他们所攻击的儒学本是中世纪末期走向歧途的异化儒学,并不是真正的儒学本来的特征。本文正试图从源头上重新梳理早期儒学的忠孝观的内涵,它们内涵之所本,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冲突时的应对之策。


一.忠


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以后,将早已异化了的儒学的忠孝观给与严厉批判,以致将异化了的忠孝观简单地覆压在孔子头上,孔子俨然成了“忠君”、专制思想的一个传播者。殊不知,孔子未曾明确提到一定要忠于所谓专制君主,即便被近人大为引用用来作为证明孔子的专制等级思想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未曾真正意义上明确是臣对君或子对父单方面的尽忠的义务观。“君君臣臣”明确是一种双向负责的伦理要求,即“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如果君不能事臣以礼,则君正是违背了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正名”说也可以理解为指出国君在位的非法性,故而需要正名将非法继承君位的国君革去。“忠君”含义下的“忠”并不能孔子“忠”的全部含义。

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论语·里仁》)朱子注曰:“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中心为忠,如心为恕,于义亦通。”(《论语集注》)可见,孔子之“忠”更为广泛的含义当指:对于普遍性的公理的遵循,这个外在的公理又当是源于人之内在,以通过对于内在于己的价值的坚持以确定外在的这个价值的普遍性,而这个价值又应当是人所先天具有的价值诉求,“忠”正是要求恪守这一价值而不至丧失。这个价值观在孔子那里或许包含了“忠君观”,但更主要的当指对于生来所具有的先天为“善”的价值的持守,具体在孔子的思想中就包含了“仁”以及由仁丰富了的“礼”,在孟子那里则明确指的是人本性的善端。将这些内在的先天价值加以持守之时,内在的价值也就赋予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普遍性,成为相对意义上的外在的客观公理,从而要求众人对此“公理”以“忠”的态度进行遵守。所要求以“忠”的公理的表现是外在的,但在孔孟这里,它的来源确实内在的。


二.孝


“孝”的观念在儒学思想中具有一个比起“忠”来更为根本的意义。儒家之学注重的德信,德信之本也正在于“孝”。“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在儒家看来,为人孝弟,就不会犯上作乱,这里依然是本于儒学的由内而外的扩展思路而来。前面提到,孔子所讲的“忠”的外在性源于人对内在所先天禀赋的价值的持守,在孔子这里就是仁的保持,而仁之本正在于“孝”。孔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之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儒学对于人之本质的认识在于人生来就处在血缘关系的纽带之中,人之为人在于血缘关系内的人际关系之中。人出生最早面临的血缘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是人人都会面临的人际关系,因而具有普遍性。子三年之后方能免于父母之怀,父母去世后子女也当为父母服满三年之丧。在儒学看来,这条准则是人类社会自然所具有也是人理应所遵守的,人遵守了这条准则,也就距离“仁”近了一步。“仁”的外在表现就是为父母三年之丧的孝行上,内在表现是对于去世后的父母依然保留有思念之情,保有孝子之心,所谓“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孝”更重要的应当是它的内在表现,在于人的内在性,而这内在的孝,因为作为父母的子女,自然理应为行孝,这也成了一条内在具有普遍的价值,这条价值来源于自然的血缘关系所带来的情感,但在儒学和孔子这里,已经将它发展为一种社会性的伦理,带有理性的特点,它即源于自然又超越自然。这个内在的,具有普遍性价值的“孝”与“忠”不同的是,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在心理和情感,并且也是外在表现的“忠”的公理的根本来源和所在。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当外在公理所要求的“忠”与内在所要求的“孝”相冲突时,儒学往往是更为倾向于“孝”的。


三.忠孝的两难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着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这是条表明儒学的亲亲相隐的材料,是孔子在处理忠孝冲突时采取的态度。叶公“忠”于公理,在他看来偷盗理应遭到惩罚,任何人都应该遵守也应该揭发偷盗者,即便是自己的父亲也不能违背这条原则,他的这个观念本于的是公理的至高无上性,类似于西方讲的法律观。而孔子则是本于人的内在的情感,对于父母的孝心而产生不忍揭发自己的父母,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也是一样,因而当自己的父亲攘羊之时,外在的公理这时就不再具有它的威信,因为人天然禀赋的“孝”的人伦观更为根本,人的自然属性表现的“孝”此时要重于已经不再是自然属性的“忠”,因为在儒学看来,要求所“忠”的“公理”正是源于人的自然性的“仁”以及作为仁之本的孝。如果孝丢失了,也就不再具有了仁,更不用提所当“忠”于德外在公理了。“忠”让位于“孝”正体现了,儒学强调内在修养,内在自然本性的特点。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曰:‘执之而已。’‘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

当忠孝两难全的时候,孟子也是选择的也是尽孝。舜作为贤君,自然会忠于“秉公执法,犯法就要受惩”这一公理,但当杀人者是它的父亲瞽瞍的时候,舜干脆国君之位也不要而尽孝道了。以上两个例子我们看到,当忠孝两难全时儒学是更倾向于自然情感的“尽孝”而不是“公正无私”的“尽忠”。在西方的法律观看来,“忠”理应高于“孝”,因为“公理面前没有私人情感”是西方法律观念的基础,在法律观之下,公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并且理应统摄“私情”。而在儒学看来,相比于“忠”与外在的公理,内在的人所与生俱来的“情感”是更为根本,因为这正是作为人之所以为人而存在,是儒学对于“人”的根本理解。


四.结语


儒学所说的“忠恕之道”的“忠”通常解释为自我内在的端正,而“忠”的表现所需是外在,但“忠”的根本却依然是内在的,这个内在根本正是和儒学讲的“孝”相符合。因而忠恕两难的问题严格来说在儒学这里不存在,重视内在修养的儒学已经决定了它会更倾向于孝,即便是忠君的忠于孝相冲突之时,通常也是忠要让位于孝。李密的《陈情表》为何能感动当时的君主和后人,也正在于儒学的“孝”先于“忠”的观念早已本于中国人的自我意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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