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胡塞尔与观念论问题

T.W.阿多诺 哲学基础 2022-09-24

一位哲学家的优点(即他真正哲学上的而不是作为一名教师或启发者所可能具有的优点)不应当以他思想活动所产生出的“结果”来加以界定。有种观点认为,哲学家必须有一系列无可辩驳的发现,胡塞尔自己肯定也对这个观点抱有同感。这种观点事先假定了,哲学家实际上可以完成他为自己所规定的一切任务,他可以为他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提供一个答案。然而,这一假定颇有争议。很有可能会有这样一些哲学任务,尽管它们在融贯的思维过程中必然地被提出,但却无法得到完满地回答。这样,它们所导致的僵局既不是哲学家的过失,也不仅仅是哲学史的偶然性就可以解释的事件,其根源在于问题自身所固有的矛盾张力。我正是希望在这样一种关联中去讨论观念论问题。在此,人们可能把观念论界定为这样一种哲学,它力图将诸如实在或真理的概念奠基于意识分析之上。观念论起始于这样一种一般性的设定:在主体与客体之间最终可以确立一种同一性。但观念论哲学的宿命就在于,它从生动的体验领域中获得的所有观念都将陷入僵局。这一点可以用被给予性(Gegebenheit)、当下内在经验的观念来加以阐释。在其思想发展的最后阶段,胡塞尔终于批判性地对待这一观念了。在其作品《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说:“即便现在,需要更细致、更有区分度地描述内在体验,但我们说内在的感觉与料确实存在于构成性的经验中,这也是有意义的。我们必须警惕如下错误:假定有客体身份的与料是完全由其实在的发生所构成的”①。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意识分析不能摒弃诸如洛克的知觉理论中用到的被给予性这一概念。人们甚至必须坦承,与康德的高度区分和间接化的先验综合观或胡塞尔的作为过程的明见性理论相比,当下被给予性的概念在某个方面大大接近于心理学操作和人类精神的行为。被给予性的看法没有得到最终坚持这个事实,与它不符合某些经验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而这恰恰导致了胡塞尔所描述的困难,因为他认为真理最终来源于意识的统一。胡塞尔对被给予性提出的质疑的特征都指向了统一性中被给予性的作用,以及在统一的语境中被给予性所必然假定的相对性。很明显,在这个术语的当下意义上看,像胡塞尔这样对被给予性的批评是没有任何结果的;胡塞尔既不能用一个更充分的术语去替代被给予性,也不能根据展示了这样一个过程的基本事实去表达诸如明见性的意向过程那样的理论假设。然而,整个过程的价值可能在于它转而反对主客体最终同一的观念论假定。在我看来,胡塞尔的哲学确切说来是一种从内部摧毁观念论的尝试,是一种借助于意识去击穿先验分析之墙的尝试,而与此同时,它还努力把这样的分析尽可能地加以应用。这里从胡塞尔哲学中选取的有限的分析将会表明,胡塞尔具有打破观念论传统的企图,可是,由于胡塞尔从没有把自己从观念论的假定中完全解脱出来,所以,他又遭遇到种种困难。


我意识到,诸如“问题自身固有的矛盾张力”这样的术语听上去似乎会引起质疑,而栖居于观念运动(包括上面提及的被给予性概念)的方法,有那么一点黑格尔式思辨的味道。胡塞尔肯定也会同意这种怀疑,因为他自诩连一句黑格尔的话也未曾理解过,而且在讨论黑格尔拒绝矛盾律这个事实的时候,他把黑格尔称为难以区分其到底是天才还是疯子的众多人物中的一位。在我看来,再有趣不过的是,胡塞尔自己身不由己地提供了一种黑格尔式方法的范例。在胡塞尔的时代,除了他最后的时期,没有其他哲学家像胡塞尔那样,“动力”和“过程”等术语在其思想中扮演的角色那样的微不足道。胡塞尔曾经不把思维解释为一种行为,而是把它解释为对事物的看,这就像我们在美术馆中静静地面对着画作一样。胡塞尔并不想用精神过程把思想内在联系起来,而是将它们尽可能整齐划一和干净利索地隔离开来。从胡塞尔的数学时代开始到他学术的终点,他仅仅关注对永恒真理的辩护,而对于流动的现象,他则坚持那种经典的理性主义的蔑视。简而言之,胡塞尔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最推崇静态的思想家,而正是这个事实将他带到柏格森的对立面,人们经常把胡塞尔与柏格森进行比较,因为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概念经常被与柏格森的直觉联系起来。


胡塞尔的思想仍然是以对立的形式发展起来,它终结于对于其哲学本身所属于的整个思维领域的反对。胡塞尔是以奥地利哲学家弗兰茨·布伦塔诺的学生的身份开始其哲学生涯的,伴随胡塞尔哲学生涯的始终,他一直与他老师之间保持某种相似性。布伦塔诺的哲学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罗马天主教教会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另外一个来源是英国经验论。布伦塔诺终其一生试图把这些来源混合成一种融贯的思想,也就是说,他力图将一种严格的本体论上的客观先天主义与一种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学的认识论结合在一起。在布伦塔诺那里,这种尝试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很强的反康德倾向。对于布伦塔诺而言,真理的先天成分不是由主体构造的,而是具有一种严格的客观特性,而且,在其道德哲学上,尤其是在著名的论文《论伦理知识的起源》中,上述观点得到了坚持。在《论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布伦塔诺力图依据正确和错误来刻画善,也就是说,他根据与观念相关的爱或恨的客观正当性来刻画善。这听上去可能是一种自相矛盾,但是,正是对先天的客观本性的这种表现使得他倾向于经验主义心理学。如果与我们的知识相联系的本质是客观上被给予的而不是由我们的思维过程构成的,那么,思维过程就失去了其康德式的尊严及其咄咄逼人的品格:它可以在一种严格的经验基础上被加以处理。然而,布伦塔诺自己并不满足于将独断论与怀疑论高度结合起来以对抗别人的批评。他力图将他思想活动的本体论与经验论倾向统一起来,而且可能正是这种统一的尝试使得他对整整一代奥地利思想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为了传达这种综合,他借鉴了一个古老的经院哲学概念,这就是意向性概念。就我个人了解而言,这个概念首次由邓斯·司各脱发展起来,它以特定的心理行为为目标,认为这些特定的心理行为是“体验”,这个体验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一种超越它们的意义。在引入这个概念的过程中,人们可能看到一个极端经验主义的倾向倒向了它的对立面。对于这种见解而言,休谟的观念不过是更微弱一些或者得到纠正的印象学说,它是站不住脚的。当分析这些被古典经验主义称为“观念”的经验的时候,我们就有权根据这些不是印象的经验来解释它们。停留在严格的描述水准上,我们只能说,它们意味着某些不是它们自身的东西。比如,我现在在想我昨天的牙疼,那么,我现在的体验,即思维行为,是有别于它所针对的东西,即牙疼。然而,另一方面,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上,我昨天的牙疼在心理上暗示了我当下的思维活动是牙疼的意向性对象,而不必指向其超越的实在或非实在。意向性后来成为胡塞尔的主要工具之一。胡塞尔从其老师布伦塔诺那里接过意向性观念以及本质的客观特性的观念后,也接纳了将客观本质学说与思维的主体过程的分析结合起来的热望。


胡塞尔以一位数学家身份开始起其哲学工作,他思想的材料从一开始就尽可能地从主体反思的相对性中剥离开来,这种材料的客观性远离任何可能的怀疑。同样,也是在布伦塔诺的影响下,胡塞尔力图把他那个时代心理学的认识论应用于这个领域,为他的算术哲学中的算术提供一种心理学基础。当某些数学方面的批评家使胡塞尔意识到这样的企图必然走向失败之后,胡塞尔思维中的一种反抗动机使得这一点第一次被自身感受到。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当谈论这一点的时候,黑格尔式的术语“过渡”悄悄地进入到胡塞尔的语言中:“一旦实现了从思维的心理学的相互关联向思想内容的逻辑统一性(理论的统一性)的过渡,人们就无法获得充分的连续性和清晰性”②。从那个时候起,胡塞尔力图把数学(不仅是数学,而且包括作为整体的逻辑的有效性)从心理学的反思中解放出来,并论证数学的领域就是它自己。胡塞尔在他那个时代的巨大影响力正是源于这种企图:重新征服真理的客观性,而真理的客观性是相对主义的心理主义的对手。我们应当知道,在19世纪90年代早期的德国,人们接受的哲学(新康德主义除外)无不宣称自己的心理学立场。为什么胡塞尔的《逻辑研究》让人印象深刻?答案是:他借以变成他那个时代的心理学实证主义敌人的趋势——当然,心理学实证主义要大大有别于现代逻辑实证主义——自身就扎根在实证主义中。即便在其思想成熟时期,胡塞尔在《观念》中也坚持“如果我们的‘实证主义’意味着所有科学的绝对无偏见的基础是那些实证的东西,即,那些可以被原真地把握的东西,那么,我们才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③。也就是说,如果他批评数学的心理学路径以及随后的逻辑学的心理学路径,那么他的驱动力不是形而上学思辨中的一种,而在于他发现,当科学地分析那些在实证性数学科学中被给予的数学真理的本性的时候,它不大可能被还原为与这些真理相关的思维的心理学行为。当胡塞尔的哲学越来越强调与事实的观点相对立的本质概念的时候,这个强调的根源是科学的东西。胡塞尔认为,他在坚持事实本身,换言之,他在坚持与任何事实存在无关的理想同一的数学真理的“事实”。这些真理本身必须被看成某种不得不被原封不动接受并不能被任何解释性假设所更改的被给予的东西的事实。如果胡塞尔自己首先不想解救一个更高的世界——而不管这个世界所蕴涵的是什么,他的哲学就会作为重建实证科学自身所依靠的某种价值观等级制的方法,在战后德国思想活动的氛围中起作用了。胡塞尔实际上想展现的是,一个由数学过程所训练出来的真正科学和启蒙的方法可能不会满足于心理学方法,并且它一直在寻求一种不同的论证方法。对胡塞尔来说,逻辑的心理学基础是假设性的、思辨性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


胡塞尔反对心理主义的斗争并不意味着重新引入了独断论的偏见,而是把批判的理由从包含于素朴的和非批判性的“事实”的宗教偏见中解脱出来,胡塞尔一直是以心理学形式对素朴的和非批判性的“事实”的宗教偏见进行挑战。我正是在胡塞尔哲学的这种成分中看到了我认为即便在今天也是“真理”的东西。


我给这一点赋予了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我希望更具体地展现出实际进程,希望重构《逻辑研究》第一卷的中心论证,尽管与成熟的现象学哲学相比,这一卷中的胡塞尔依然处于学习阶段。这个中心的论证指向如下的设定:作为“思维的法则”的形式逻辑的法则是与“自然法则”或因果律同一的,根据这些规律,事物的物理过程是内在关联的。胡塞尔坚持认为,因果标准(根据因果标准,实际上的思维必须以与逻辑的观念的规范相一致的方式进行下去)并不与这些观念的规范自身相同一(参见《逻辑研究》,第一卷)④。“如果一个思维者,一个人,他的心理是用这样的方式构成的,那么,他就不可能在一个单一的思想走向里做出矛盾的判断,或者,不可能做出任何与三段论方法相矛盾的推论,这有可能得出结论说,像矛盾律这样的逻辑原则不是自然法则,个体不能根据这些自然法则进行思考,这样,个体的这种心理构成是有可能得到解释的。”胡塞尔以一台做加法运算的计算机为例对此进行了清楚的解释:“引人注目的数字之间内在关系的组合要遵守机械力学的法则、‘自然法则’,它们是根据规范的算术原理的意义而规则运算的。然而,在解释机器的物理工作时,没有人会去参照算术原理,他们只会求助于机械力学的法则。”胡塞尔在此与机器做比照的心理活动领域不可能再从逻辑标准的领域中获得,就像做加法的机器的机械工作过程不能用数字呈现的数学规则加以解释一样。这正如胡塞尔所说的那样:“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们忽视了观念法则与实在法则、规范的调节与因果关系的调节、逻辑的必然性与实在的必然性、逻辑根据与实在根据之间本质的和永远无法逾越的差别。”由于逻辑真理的心理学还原的不可能性,胡塞尔完全割裂了实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想把二者连接起来必须作出如下假设:在逻辑和数学原则的意义自身之中,必须具有可能的基础。自柏拉图时代起就被提出的最极端的分离,可能根植于一种更严格的科学真理概念之中,这种概念要使得纯粹数学不受经验甚至思维的污染,因为,思维蕴含着心理活动。


然而,胡塞尔能够忍受这种分离,而这种实在与观念之间极端不可调和的二元论是之前哲学家极少能够忍受的。胡塞尔思想的矛盾性发展的第二步是他试图把二者结合起来。显然,实现“实在的”(人的心理学实在)和观念的(逻辑和数学真理的绝对有效性)互相关联的唯一方式就是在《逻辑研究》中被作为确证的手段而遭到拒斥的完全同样的原则,换言之,就是思维的过程而已。因为观念的真理是思维的真理而且只能是思维的真理,除了依据可能的思想之外,人们无法构想数学或逻辑命题。另一方面,思维意味着人类的思维活动,没有事先设定的活生生个体的实际思维的心理活动,我们对思想就一无所知。因而,胡塞尔的哲学的下一个步骤不得不聚焦于处于实在和观念之间模糊的思维自身的本性。胡塞尔经常遭到指责,说他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他所用的副标题是《现象学与认识论研究》)重新引进了心理学。我在此并不想对胡塞尔是不是实际上重新步入心理学这个问题给出回答。《逻辑研究》的第二卷是他著作中最难的部分,中间的很长一段内容,即便是最有耐心的读者也很难确定一种清楚明白的意义,特别是胡塞尔在这部著作中并没有很清楚地区分思维结构的实际描述和术语性讨论,也没有解决目前认识论中的主要术语的某些模棱两可之处,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大了判断这些分析是否实际上还是心理学分析的难度。不过,这让我想到康德哲学遭遇到的相似问题,尤其是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和第二版两个不同版本中范畴的演绎。在我看来,事实的领域和思想的领域交织一起,任何把它们完全分开的企图以及把世界还原到这些原则中的一个的企图都必然走向失败。最可能的是,实在和观念的差异所导致的特有抽象被衍生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我们无法把这种抽象看作存在本性自身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谁,只要想把世界还原为事实或本质的东西,就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采用明希豪森(MUNCHAUSEN)的立场,他试图通过拽自己辫子把自己拽出沼泽。人们必须承认,当胡塞尔使用明希豪森的尝试去彻底摆脱事实而依然将观念视为某种被给予的东西,视为唯一可以被给予的东西的时候,他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我不会进入《逻辑研究》第二卷的迷宫。然而,《逻辑研究》所涉及的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是最后被称为“知识的现象学阐明的成分”。实际上,它被设想成和实在之间的“桥梁”,它力图建立一种知识方法,凭借这个方法,人们能够立刻意识到那些逻辑客观性或观念同一性,利用这个桥梁,人们能够“思考”那些不是我们创造出来的但依然能从理性明见性中获得绝对有效性的观念实在,胡塞尔之称为范畴直观。这个观点事实上只是在第二卷最后的《研究》中发展起来的,它是后来所有现象学尤其是康拉德-马蒂乌斯(Hedwig Conrad-Martius)和舍勒的学说的基础,但是,它在海德格尔那里含而不露,它后来被称为本质直观,或者像吉布森所翻译的那样是“本质洞察”。在胡塞尔的《观念》中,这个观点多少已经被当作理所应当的东西了,它只是在导论和多少有点隐晦的第一章中得到处理。那些听到胡塞尔大名的人很可能首先想到这个观点。它通向胡塞尔哲学中的观念论的心脏。由于胡塞尔所谓的主要著作——《观念》已经有了英文译本,而范畴直观理论在其中得以展开的《逻辑研究》还没有英文版本,那么,在我看来,更多的有说服力的东西都是来自《逻辑研究》这部著作。


确实,胡塞尔过于小心谨慎了。作为形而上学思辨的革新者,这个既让他名声大振又名声狼藉的“范畴直观”仅仅在最后的《研究》中扮演了一个有限的角色,而且在它被引入之后,就被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废除,以至于什么也没有留下。胡塞尔的整个直观理论从一开始就试图显得比它实际上所被证明的那样更加无害。如果胡塞尔身上有某种权威性驱动力的话,我们必须承认他具有一种为真理具有的超越人类的客观性进行辩护的渴望,同样,在他身上还有一种极具批判性的态度,这种态度使得他对任何不能被视为永恒和绝对确定性的真理持有近乎夸张般的恐惧。胡塞尔是非理性主义的理性主义者,他关于范畴直观的理论揭示出胡塞尔具有自相矛盾的特质。


一种满足于单纯“找到”真理(这种真理是某种先前被给予的东西)的思维具有的自相矛盾结构,在一定意义上是从《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胡塞尔的逻辑绝对主义本性中得出来的。人们会说,范畴直观学说是关于思维主体的逻辑绝对论的必然结果。事实上,我们甚至在第一卷中就可以找到一个包含整个学说的段落:“即使是最强有力的心理主义论证也无法对抗我们所明确把握到的真理本身;或然性无法与真理相争,推测无法与明察相争。也许那些仍不能摆脱流行观念的人会受心理主义论证的迷惑,但只要单纯地看一下某个逻辑法则,看一下它真正所指的东西以及看一下它作为真理被把握时所带有的明晰性,这种迷惑便会马上消失。”⑤正是“单纯地看一下”使得范畴直观理论的论题——先前被客观被给予的“真理本身”——都变得显而易见了。这些真理被称为“事态”(Sachverhalte)。这个术语的翻译会遇到困难,然而这个术语翻译方面的任何困难都指向问题自身的困难方向。这是我们目前可以得到的最抽象的术语,它不携带任何与讨论的事态的真实本性相关的涵义。不过,“事态”从字面意义上说是事实的关联。它在这里的意思其实是某种高度自相矛盾的东西。一方面,它意味着某种像事实那样被给予的东西:某种我们不能自己去建构的东西,某种我们不能改变的东西,某种我们对之无能为力的东西,简而言之,某种会让你想起有关固执的事实的英语术语。然而,另一方面,这些事态完全就是事实:它们只是像数学原理那样的观念法则。在根据胡塞尔的事态建立模型之后,算术规则就无关紧要了。根据这些规则,存不存在可以被计量的任何实在的、“世间”的客体,这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它们只是描述这些客体的可能性,描述不受到与它们相关的实在影响的有效性。胡塞尔说:“事态与那个(或多或少相即地)‘给予着’它的觉知行为的关系就如同感性对象与感性感知的关系。我们甚至不得不说,事态,也即纯粹逻辑的、观念的真理与其理智感知的关系就如同感性对象与感性感知的关系。”⑥理性主义者胡塞尔想要借助于范畴直观去为理性真理辩白,理性真理是当下被给予的特征,它在实证主义者胡塞尔那里显得是知识的唯一合法来源。一方面,他认定了B.波尔查诺(Bernand Bolzano)的“命题本身”,即有效性的纯粹统一;另一方面,他设定了意识的领域,我们从意识的领域中可以获得洞察的所有可能的确证,他同样设定了被给予之物、经验和“体验”的领域。这两个领域只有通过意向性才能够联系起来。理性真理是符号性地“意味着”,它以实际的经验为标识。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易于导致不会丝毫主体化或相对化的真理。真理的存在自身被设定为“显现的”,它们不能被解释为由主体反思或者抽象所生产出来的东西,而是某种自身被给予和可知觉的东西。然而,它们不应当因为仅仅是事实和偶然事件而受到处罚——这种处罚是“简单的”感知必须总是承受的。范畴直观是胡塞尔哲学在紧要关头出来救场的东西,胡塞尔以此来调和他哲学中矛盾动机,换言之,他渴望保留真理的绝对客观性以及对实证主义论证急迫需求的接受。


现在,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的成就不能指望来自意向性观点,也不能来自单纯的“意义”。因为,意向性的见解蕴含的意思仅仅是,我们能够在我们的意识流中找到客观本质,至于它们的存在,意向性什么也说明不了。意味着某个东西,甚至意味着诸如算术判断那样的理想事态,也肯定不等同于清楚明了。人们可以意味某种错误的东西。因此,胡塞尔用“直观的充实”来补充意向性:“一个首先只是起符号性作用的陈述后来可能跟随的是对该陈述所意指着的东西的或多或少的直观,如果这一点发生的话,我们就经历了一个独特的充实的‘意识’。纯粹意指的行为,即纯粹的意向在直观的代现行为中获得了充实,这就像意向实际上是指向某种目的或设计那样。”⑦整个范畴直观学说的核心是充实理论。让我们举一个与胡塞尔的大多数学说相比不那么抽象的例子:“国家社会主义与纳粹不是可能仅有的政府形式。”这是一个意向,这也就是说,我借用一个单独的意指给这些词编制了一个前后顺序。但是,也许有一些人尽管理解句子意指,但是这个句子对他们来说并不明确。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对句子的整个意指的直观来“充实”它。句子的某些成分,比如,句子里面提到的政府,可能最终在感知中得到“充实”。至于命题中的其他成分——诸如“和”、“不”、“可能仅仅的”——则不是这样的情形,胡塞尔担忧的就是这些成分。然而,在追寻命题真理的客观性过程中,胡塞尔拒绝如下的观点:它们可能是我们自己思维的功能。胡塞尔要它们成为主体成分之外的东西,他给这样的术语的意指增加了一种独特的充实。胡塞尔说,它们借助于对它们自己的直观(一种无关感觉然而是当下的意识)而得到充实。


“‘一’与‘那个’、‘和’与‘或者’、‘如果’与‘因此’、‘所有’与‘没有’、‘某个事情与一无所有’、数量的形式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命题的重要成分,但是它们的对象相关物(如果我们完全有权利把这样的相关物赋予它们的话)不能在实在的对象领域中找到,这意味着它们与一个可能的感知领域中的东西是一样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第139页)。范畴直观的概念可能会找到如下最极端的表达公式:“如果我们问,意向的范畴形式在哪里获得它们的充实?——如果不在我们谈论感受性时所暗示的更狭义上的直观感知中的充实——那么,答案是以上的考察清楚明白地指定给我们的。首先,关于先前感知的可信命题的任一范例的任何表述都毫无疑问地说明,实际上还是形式获得了它们的充实,这就像我们理所应当事先假定的那样。”或者:“必须有一种行为,一种经验,它们对于意向的范畴成分的作用与简单感知对意向的单纯质料意向的作用一样。它给意向的范畴成分所提供的服务,等同于为借助于简单感知所获得的单纯质料成分的意向成分所提供的服务。”⑧一些行为招致胡塞尔把整个句子的明见性称为“范畴直观”,这些行为类似于处理词语“因此”和“和”、“红色”和“绿色”。一个陈述只有不单独具有质料内容而是整个意义能够被感知所充实的时候,一个陈述才能是明见的。严格来说,胡塞尔并没有通过一种现象学的方法来达到范畴直观,他没有描述任何范畴直观的实际行为,而是多多少少以一种假设的形式把它们推演出来。人们几乎可以说,他们是通过对术语的讨论而不是通过对任何事物本身的观察而获得意义。在意义的分析标题下,胡塞尔及其某些门生展现了一种稀奇古怪的自信:他们能够通过观察词语的单纯意向而发现真理。尽管胡塞尔总在防备说模棱两可的话,但是,胡塞尔自己已经堕落成一种模棱两可语言的牺牲品:“范畴直观”这个术语自身就含糊不清。胡塞尔把当下的特性归之于事态,或者诸如“如此”与“和”这些术语背后据称的观念的实在,其实,该特性不是别的,就是实际判断行为的当下性。它也许可以确切地阐述为:“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判断是一种行为,一种体验,因而是某种被直接给予的东西。做出判断或者意识到一种被判断的事态是相同的,或者更准确地说,第二个表达是第一个表达的隐喻的定义。除了实际判断活动,不存在对某人已经判断过的东西的第二次意识行为,除非某人是对判断进行反思。然而,这样的反思必然会超越判断这一实际行为的“直接性”,而这一直接性会成为这样的一种反思的客体。不过,胡塞尔关于意识到事态的见解就是蕴含着判断的直接性。但是,对于胡塞尔来说,意识到事态的见解也意味着,人们自己要重新确定判断的真理。严格来说,“觉知某个东西的给予行为”这个术语中的模棱两可性在于:1.意识到事态,获得判断的综合,以及2.给这个判断的真理带来绝对的明见性。然而,这些表达的意义都不可能被解释为范畴直观。判断活动的综合不是范畴直观,因为,根据胡塞尔的看法,自发思维意义上的判断正需要借助于某些直观而得以充实。不过,作为那个证据的必要条件的反思——在胡塞尔看来,这些证据得到了范畴直观的保证——其直观性与其直接性一样少。反思把事态置于与其他事态的关系中:它自己的结果是一个新的范畴化。即使最终的反思要走向可感觉的、可感知的成分,它自身也要包含非感知的反思和概念的形式。胡塞尔把中介性的东西称为直接的,因为他相信明见性:他想把中介性的东西,即理性真理,从荒谬的单纯可能性中分离出来。因而,他给直接性赋予了一种只有通过中介性和反思的进步才能够得到的一般性和必要性。


人们常常讨论胡塞尔的柏拉图式实在论。当然,在胡塞尔的作品中,实在论伴随着一种极端的认识论上的观念论:也就是说,他给其柏拉图式实在赋予的本质完全缺乏与时间和空间中构成的实在、事实和世界的任何关系。当我们近距离地观察胡塞尔调和其准柏拉图式的本质实在论与思维的观念时,我们会留意到,胡塞尔可能退回到一种所谓的素朴的逻辑实在论。胡塞尔假设,逻辑原则只有与思维活动产生联系时才有效,就像它们是第二力量那样。然而,如果它们是事物,那么,曾经直接指向它们的思维就会堕落成被动的接受。胡塞尔已经把康德的思维自发性观点后退到单纯的被动性层次上。对胡塞尔来说,思维受到了理性真理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某些方面很类似于康德把我们的感觉看成受到超越的自在之物影响。康德试图把我们的经验建立在意识形式的排他性分析之上,这个时候,康德关于自在之物的见解遇到了困难。我希望我已经说明了,当胡塞尔坚持一种第二力量的自在之物,即,他的真理独立于它们的主体构成的观点以及他把这些真理的思想还原为一个简单被动的直观时,胡塞尔遇到的困难并不小于康德曾经所遇到的困难。换言之,作为不仅在德国而且在整个现代哲学产生了超乎寻常后果的范畴直观的整个观念,实际上不是现象学的一个发现。范畴直观的学说是把意识的分析与真理的存在自身连接在一起的杰作。


为什么胡塞尔要把这个杰作作为安全岛?值得指出的是,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充满了像范畴直观那样的自相矛盾的观点。甚至在其最后的作品中,人们也可以发现诸如先天偶然的东西、艾多斯自我(本质自我)之类的观点,这意味着一种严格个体的、个人化的意识,这种意识被以为是绝对与事实无关的东西,是一种纯粹的本质,它不是从任何个体意识的多样性中获得的。这些矛盾性的见解确定地指向了一个方向。胡塞尔已经给自己设定了一个用他自己的术语不可能解决的任务,矛盾性的术语只是表达了他的问题的不可解决性。胡塞尔的问题大体上可以作出如下陈述:他反抗观念论的思维,同时力图突破具有纯粹观念论的工具的藩篱,即对思想和意识的结构进行排他性的分析。本质上说,当胡塞尔转过来批评心理主义的时候,他赋予这个术语的意义要比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更宽泛。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抨击针对的是如下观念:一个客体,无论它可能会如何抽象,它也是来自“世间的”存在,并事先假定了一个“世界”。在胡塞尔看来,甚至笛卡尔的自我也依然是一种“世界”,因为它是通过将我们的世间经验限定于“不可怀疑的东西”的过程中获得的,而不是像胡塞尔所说的那样,通过“一种遭到改变的态度”而获得的,这种态度所关心的是一种并非实在的“我在”,而是作为一种单纯可能性的“我在”。如果康德谈论“我们的”意识,并且如果对他来说,理智的组织功能终究受制于事实的、真实的印象——缺少了它们,范畴就是不具备有效性的空洞形式,那么,在胡塞尔看来,康德也是一位心理学家。的确,胡塞尔在《哲学》期刊上最后发表的文章中,已经把心理主义的罪名加给了从文艺复兴以来的整个现代精神的历史。换言之,胡塞尔的抨击不仅针对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而且针对观念论,他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作为一名反观念论的哲学家的立场。


“回到实事本身”这个口号成为了这样的一种攻击,胡塞尔对于诸如直观观点的坚持,实际上就是这种回到实事自身的反观念论欲望的体现。胡塞尔想要摧毁纯粹思维活动和意义的所有假想的上层建筑,摧毁从系统偏见中获得的武断结构。也许我可以说,胡塞尔的战斗针对的是任何哲学的装饰,针对的是任何不属于事物本身的东西。精神的自发性对于德国观念论的伟大体系来说是所有真理的源泉,而对于胡塞尔来说,精神的自发性主要是思辨的谬误的源泉。胡塞尔是这种特殊意义上的反观念论者。


但是,“回到实事本身”这个口号却在胡塞尔哲学中导致了最大的困难。胡塞尔需要直达事物,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武断的概念建构的谬误,也是为了把握一种绝对安全、不可动摇、没有对手的真理。然而,这种把握绝对的欲望以及最终以一种绝对的严谨从一个绝对的点中推演出万事万物的欲望,是一种栖居于反观念论哲学安全岛上的观念论欲望。一旦胡塞尔试图建立一种绝对的哲学,他就要身不由己回到自我的同样原则中,回到他所拒斥的自发性。很清楚的是,胡塞尔哲学最终所诉求的是观念论。在胡塞尔那里,事物自身可以被把握的原则中的原则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表述为:“每一个原真的直观是知识的合法来源,在原真形式中以‘直观’呈现出来(就像在其整体实在中那样)的任何事物,应当原样被接受下来,尽管这样的接受只是在它所呈现出来的范围内进行的。”⑨在这个原则之后,除了古老的观念论原则之外,一无所有。古老的观念论原则认为,我们意识的感觉与料是所有知识的最终来源,因而,任何基本的哲学分析必须是对意识的分析。另一方面,给定的另一极,纯粹的观念或者胡塞尔所谓的本质,在胡塞尔那里通过同样还原到纯粹主体的意识而获得了确证,它摆脱了任何实际上和偶然的事物。被视为胡塞尔的反观念论的主要一击的本质学说,最终把自己展示为观念论的顶峰:纯粹的本质,似乎摒弃了任何主体构造的客观性,而只不过是抽象的主体性,是思维的纯粹功能,是康德意识统一性意义上的“我思”。


注释:

①Edmund 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tale Logik,Niemeyer,1929,S.251.

②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1,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Niemeyer,1913,S.7.

③Edmund Husserl,Ideas:General Introduction to Pure Phenomenology,trans.by W.R.B.Gibson,The Macmillan Company,1931,p.86.

④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1,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S.68.

⑤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1,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S.64.

⑥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2,Untersuchungen zur Ph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s,S.140.

⑦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2,Untersuchungen zur Ph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s,Niemeyer,1913,S.32.

⑧Ibid.,S.142.

⑨Edmund Husserl,Ideas:General Introduction to Pure Phenomenology,trans.by W.R.B.Gibson,The Macmillan Company,1931,p.9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