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中世纪早期,12世纪的思想家更自由、开放和世俗。阿伯拉尔是其中的翘楚。他在《哲学家、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对话》中提倡在不同的宗教之间、在哲学和宗教之间进行对话。如果说,他强调哲学和宗教之间的对话,维系了西方思想的传统,那么,主张在不同宗教之间对话,尤为可贵。结合宗教思想发展实际,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派别之间曾爆发激烈争论甚至战争。因此,阿伯拉尔的宗教宽容思想值得当下世界的学者,尤其是研究宗教问题的学者深思。阿伯拉尔的宗教宽容思想以对话为基础,而对话的基石是其崭新的上帝观。从哲学上看,阿伯拉尔的上帝观表达了一种别具特色的伦理学——榜样伦理学,这是他对奥古斯丁爱的伦理学的发展。
在《对话》中,阿伯拉尔首先摆明自己的创新性立场:基督徒并不比非基督徒更优越。因为所有人“凭借其理性”距离上帝一样近。任何人,无论他出生怎样,成长背景如何,不管他是犹太人、穆斯林还是基督徒,只要他敞开心扉,就能够认识上帝的本性(本质),只要“他愿意”,就能够过上令上帝喜悦的生活。
我们务必注意两点:首先,阿伯拉尔的对话思想传播的是理性主义,对话是理性的运用,是12世纪辩证法的实践,他强调在不同信仰背景的人之间进行对话,对话不仅适用于跨宗教、跨文化之间,而且也适合当今世界各个方面。可以说,阿伯拉尔强调不同背景、文化、信仰之间的人进行理性对话,达成共识,这种思想即便在相对世俗化的12世纪,也是非常激进的,因此他被当作异端就是不难理解了。同时,这一思想具有跨时代的现实意义。这种理性主义倾向是阿伯拉尔对奥古斯丁意志主义的重要突破。其次,阿伯拉尔强调,意志、意愿、意向在通往令上帝喜悦生活的过程中有重要作用,这种意向论是对奥古斯丁意志主义的发展。意志通过意向来补充,而且阿伯拉尔接近主张意志(意向)的积极作用,自由决断不仅是恶的起源,也是成善的契机之一。这一点我们务必注意。
更重要的是,奥古斯丁上述两点主张都离不开他的上帝观。说得更抽象点,理性和意志作为上帝的恩典,其目的无不牵涉上帝创世的目的:正当地生活,自由如此,爱尤如此。基于此,我们在论述阿伯拉尔的上帝观和伦理学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爱与自由的彼此互动与融通关系。在阿伯拉尔看来,爱是上帝的象征,上帝是恩典的上帝。上帝赋予人类理性,旨在使人能够养成取得一致、达成共识的能力。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上帝的恩典虽然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是说(像奥古斯丁主义的学说一样),这种恩典是选择性的,由于只有一些人凭借上帝的恩典获得知识,而另一些人则没有。阿伯拉尔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上帝并不拒绝给人获救的可能性,他向所有的人伸出了恩典之手,问题仅在于人究竟是接受还是拒绝。也就是说,恩典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必然的,而选择接受还是拒绝则是选择性的,这里其实涉及的不仅是理性和恩典的关系,更涉及上帝的恩典和人的自由选择的关系,进而言之,涉及理性和自由选择的问题。就阿伯拉尔哲学本身而言,涉及其对话思想和意向论的关系问题。
阿伯拉尔提出一个有趣的商人隐喻。“因为上帝对待人就如同一个商人,商人出售贵金属,把它们公开摆到市场上,同样地向所有人展示它们,并且通过展示其中的一部分来唤起人们的购买欲。聪明的人,知道他所需的人,就设法买到它们;疏忽大意的人、懒惰的人,就算也有需求,不会努力,因为他仍然懒惰,尽管他身体比他人强壮,他也不会去买。因此,如果他缺乏它们,他就有罪责了。”这个隐喻给我们如下信息:在理性的对话中,人确实需要依赖上帝的恩典,同时,人的决断自由也非常重要。因此看上去他也坚持了恩典和自由可以兼容的立场。和奥古斯丁一样,他首先从罪恶的起源问题上凸显决断自由的重要性,因为他明言:“无决断自由就没有罪”。若是没有作恶的自由决断,也就没有罪责,凡是没有罪责的地方,也就没有惩罚。
同时,阿伯拉尔没有明确声称:“没有上帝的恩典,人根本就一事无成”。因为,如果人的所有成功只因上帝恩典而起,就没有理由为了意愿而称赞他。阿伯拉尔和奥古斯丁在强调人的决断自由这一点上,是颇为一致的,这也是奥古斯丁意志主义之奠基在中世纪取得的显著成果。正如晚期唯名论者邓·司各脱是奥古斯丁意志主义的卓越继承者一样,阿伯拉尔也是12世纪奥古斯丁意志主义的捍卫者和推进者。阿伯拉尔之所以能够推进奥古斯丁的爱的伦理学,能够进一步提出意向伦理学,除了他结合12世纪的世俗主义、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外,就是他对恩典的上帝所做的创新性理解。上述的商人隐喻昭示的是全新的上帝观念。正是这一观念敦促阿伯拉尔超越了奥古斯丁,如阿伯拉尔就毫不迟疑地拒绝了奥古斯丁的原罪论。
奥古斯丁认为,亚当的原罪可以遗传给所有子孙,亚当的原罪也许可以作为恶的例证,也给自己带来了一种我们至今还不得不遭受的惩罚。然而,阿伯拉尔认为,原罪不可能被转嫁给那些亚当犯罪时根本不存在的人类。他指出,“凡是不存在的人,就没有罪”。明晰的理性告诉我们,首先每个人必然没有带着罪出生,也没有罪,只要他不能区分善恶。只有当他的心灵成长到他知道什么是他所期待做的,什么是应当做的时候,他才有犯罪的能力。因此,人的第一个状况(原罪)似乎是非决断性的(quasi indifferens),中立的,无所谓善恶,因为人没有决断力。因此,一旦他可能在这种状态下死亡,也不会被谴责,因为他什么也没有做。毋宁说,当他死后见到上帝时,他肯定会得救的,而且因为他知道,上帝有多么爱他,所以甚至燃起对上帝的真诚的爱。由此可见,阿伯拉尔对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尤其是《论自由决断》中的“婴儿犯罪说”提出批评。在他看来,意志的决断自由也不完全是天赋的,而是获得性的。阿伯拉尔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对理性的重视。奥古斯丁在理性与意志的关系上,毫无疑问是强调意志优于理智的,而阿伯拉尔则肯定理性、理解力的成长对帮助人的决断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理性、对话中体现出来的求得共识的理性精神是阿伯拉尔之所以能突破奥古斯丁原罪论与自由意志思想的关键。没有理性的自由决断终归会停留在“原罪”的层面,而无法解决善恶问题。
因此,“理性的成长”这一术语在阿伯拉尔看来,显然就是一个后天论的术语,说明12世纪的辩证法与反辩证法的斗争对促成阿伯拉尔的概念论和意向论有重要的影响。这也反映了阿伯拉尔的恩典论的理性化特征。理解力的成长也是离不开意志的自由决断的,因为两者均为上帝赋予人的一项共同财富。
阿伯拉尔对奥古斯丁的修正不仅反映在对原罪论和自由意志思想的批评上,更反映在他对恩典的理解上,体现在对意志和理性的关系的全新理解上。意志是恩典,理性的成长也是恩典。阿伯拉尔的恩典论是创新的关键环节,也反映在他关于上帝和爱的全新阐释上。
正如阿伯拉尔所理解的,上帝不仅是全能、全知的,而且首先是全善的,因为他的爱毫无分别地惠及所有人。正如上述关于商人和他呈献的金属那个比喻提及的那样,阿伯拉尔的上帝和那种追求阿谀奉承的主宰者完全不同,这种主宰者只求得到按法律来说该他所有的东西——一旦他要求人无条件服从的话。在阿伯拉尔看来,人似乎不是作为一个依赖性的受造物,作为上帝的仆人或奴隶将自己的生存和他所有的一切都归于上帝,并且为此对他有无限的服从义务。在他看来,人是作为自由的公民,谁也不欠,完全有能力、有资格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上帝不是索求,毋宁说在给予,上帝并不是像债权人对待债务人那样对待人,非常精确地将人对他的债务记录在案,不会耽误有朝一日追回他的欠款。毋宁说,上帝像一位谦和的商人那样,不带任何强迫地行事(民事),给予人机会获得某件非常贵重的商品。虽然他并不是无偿给予其财宝,却是以某种价格出售,由于人们有待得到,该财宝应该被认为是价格低廉的。而且,尽管从价值上看,他索求的要远少于他给予的,但他并没有吝惜自己的商品,上帝是慷慨的。他没有像统治者那样矜持并等待某人接近他,上帝无须巴结、奉承,而是主动走向人并向他们开诚布公地询问,人对自己有什么期待。因此,他做一切在他的权限之内的事,目的就是出售他的财宝,而不是期待从中获利(因为上帝不需要人类),而是因为他爱人类,并且永远只是祝愿人类万事如意。
尽管上帝如此爱人,但他也不强迫人追求自己的幸福,他只会为此“担忧”。每个人都明白,为了能自由决断,他必须做什么,呈献出来的东西是否值得他付出这样的代价。现在如果人们不赞成这项买卖,并且拒绝上帝的恩典,那么,上帝绝不会迁怒于他,毋宁会为他感到“惋惜”,惋惜他成了一个即便是上帝的大爱也不能拯救的人,因为他扼杀了自己作为人可获得的最好的东西,他失去了天国,永恒的福乐,这不是上帝所愿的对其所为的惩罚,而是他自己的自由决断的直接后果。
上帝的爱也涉及不理睬上帝的人,因为这种爱和人的爱不同,不是什么偶然的,因而不是什么虽应归于上帝、可也不能完好如初归于上帝的东西。它不是某个时候一会儿开始,一会儿又结束的激动或激情。说上帝在某一时刻没有这种爱,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就是爱,爱是上帝的本质。和我们这些无爱(尽管也许不是善的)也能生存的人不同,上帝若没有爱,就不能存在,因为那样的话,上帝就可能不再是上帝。因此,上帝爱人,这是一个分析性命题,上帝就是爱,正如物体是有广延的一样,因为正如权能和智慧一样,爱和上帝的本质与存在不可分离。上帝的本质就是爱,爱就是上帝本身。在阿伯拉尔看来,神圣的“三一”恰恰表明了这一点,因为上帝由三个位格组成,即父、子、圣灵组成,这意味着:“神圣实体是有能力的、智慧的和善的,或者说得更确定些,神圣实体就是权能(potentia)、智慧(sapientia)和善意(benignitas)”。上帝把这三个属性本质地和必然地统一于自身,对阿伯拉尔来说,这是从犹太人和异教徒没有争议的假设中推出的:上帝是至善或者完满的善。不可能还有什么比上帝更善的事物了,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因为如果这样想了,这个更好者就可能被叫做上帝。
但是,任何事物不可能是完满的善,它要么缺乏能力,要么缺少智慧,要么缺乏善意。也就是说,谁要是不借助理性的援助就意愿善并且还能够实施其意志(愿),那么,他会很容易酿成灾祸,因为,他不能估计他的权能而开始行动,实际上是否也会产生他的善良意志曾经期望的结果,这是可疑的。当然,一个不知道他做什么的人,究竟能否被看作是有权能的人,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早已引起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怀疑,实际上,自愿行为离不开理性之知的配合。不过,一个知道这个并且也拥有必要的财富,却没有行动能力的人,将无法实施他充分认识到是善的东西。尽管他的意志还是如此善良,他的见解还是如此深刻,但是这两者却是无效果的,因而是有缺欠的。
一个不仅智慧而且有足够权能将其智慧化为机智的行动,但缺乏善意的人,只会更加毫无顾忌地追求恶,因为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无论内心还是身外之物都无法阻止他这么做了。因此,这三者所结成的对子(potentia、sapientia、benignitas)中的任何一个对子,从善的可能实现这个角度看,都是不充分的。权能与善的结合也好,善与智慧的结合也好,还是智慧与权能的结合也好,独立看来,都不具有如此性质,因此更高的善、更完满的善都是不可设想的。只有这三者的结合,即权能、善和智慧结合统一,才能满足对于达到至善提出的各种要求。
于是,阿伯拉尔成功地将上帝的三位一体这个对基督教是核心的且看起来似乎是非理性的教义偏偏归因于从柏拉图以来可能被作为哲学上卓有成效的那个上帝观念。“三一”构想的那种臆想中的反理性特征对异教哲学家而言曾经是眼中钉,现在看上去就逻辑地表达了一种被通常看作是理性的、被清除了地方保守残余和地方局限性习惯的上帝形象。如果说“上帝是完满的善”这句话是正确的,那么,上帝就将权力、智慧和善集于一身,这正是基督教所宣讲的。
然而,从完满的善意这一概念引出三一教义,不仅使理性满足,而且还引发了三个神圣位格的等级秩序的重要变化。这就是说,由于人们不单单把三一性归因于某种更高级的统一,而恰恰归因于善的统一,所以,父这一位格,和其他两个位格相比,曾经在基督教传统中总是占据一种优先地位,现在就退居圣灵之后了。换句话说,在考察上帝时人们就把注意力从权能转向善意了,因为圣灵仅仅是对善意和爱的神圣衷情的别称。虽然说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善意就自身而言,很少能像权能和智慧那样被当作完满的善,而且,为了发挥善的作用,善意需要权能和智慧。但是,和权能或智慧相比,善意(die Güte)显然对善(das Gute)具有更大的亲和性。例如,阿伯拉尔在此就把权能或智慧理解为一种能力,即认识达到一个决断目标的恰当方式的能力。
唯独善意从自身出发,以善为目标(并且只以善为目标),而权能和智慧从本质上看,其向善倾向并不比趋恶的爱好更大。这两者只是实现那种乔装以善为目标者的手段。既然善(或爱)这种特性表达了上帝意志的特征,那么,它看上去就是理解上帝行动的钥匙,而且,和其余两个本质特征相比,就具有逻辑的优先性。因为上帝是善的,所以上帝意愿善,而不是相反,因为上帝意愿善,所以上帝才是善的,即善比权能、意志优先,是比应当优先,善是本体、本源、根据,是“是其所是”,而向善(意志)的行动才是“是”,是实体。而且,因为上帝是智慧的,所以,他明白实现善的道路。而且,最终因为他也是有权能的,所以他能够将其意志付诸行动。但无论他做什么,动机仅仅是善意(愿)。
正因为上帝是完满的善,所以人们对待上帝的正确态度是“爱而非畏惧”。这里再次表现出阿伯拉尔榜样伦理学的实质。
在和上帝的关系中,人的自我理解方式依赖于从上帝那里形成的自我肖像,所以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一种修正性的干预这种肖像也不会招致对那种关系进行新的规定。阿伯拉尔始终承认,上帝的善意或爱与权能和知的方面相比具有主导性地位,这种地位让首先畏惧上帝显得不再适宜。尽管畏惧上帝在神圣的权能和全知中受到某种辩护,但是既然这两种属性显然隶属于爱,那么,畏惧并不能准确反映上帝的本质。上帝本质上是善意的,从来都不会停止对人的爱,以至于人总是能够对上帝之爱抱有完全的信赖,所以,这样一个上帝绝不应该畏惧,而只能以爱来回报。显明上帝具有这种毫无亏欠的爱也绝不困难,因为上帝绝不要求人爱他。毋宁说,他配享爱,由于他所做的事远不止于仅仅向人启示他的法律,并且因此显示通往幸福的道路。他给予人的不仅是借以做出真正决断的知识,而且还给予人如此多他的爱和善意的证据,以至于人几乎只能反过来爱如此爱人的上帝。
上帝通过自己摄取人衰弱的肉体本性,把他的爱这一最美丽的礼物赐给人。上帝在耶稣基督身上化身成人,但并不是像传统的源自奥古斯丁的观点那样,“道成肉身”是为了使人从魔鬼的暴力统治下解放出来,因为人先前是由于堕落落入魔鬼之手;也不是为了把人从原罪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因为阿伯拉尔并不这样认为。而且,也不像安瑟伦所想的那样,是为了补赎所谓的荣誉损失,这是人曾经使上帝遭受的损失。
在阿伯拉尔看来,上帝之所以化身成人,只是为了通过它的智慧之光照亮世界并且向世界(和人)昭示:什么叫做爱。上帝通过乐于分担人的苦难,并且因此忍受死亡之苦,让人觉察到他那伟大的爱。受这种爱的促动,人也将能无条件去爱。这也就是对基督教的“爱上帝,爱人如己”这一命令的阐释。因此,对客观的世界状况而言,通过上帝的道成肉身什么也未曾改变。上帝给予人的东西,不是解脱(无论解脱什么),而是人可能仿效或者也可能不仿效的榜样,因为上帝不可能强迫人仿效。他只能把爱的能力植入人心,并且赐给他爱的动机,但不是给他爱本身。否则,就违背了“人是上帝的肖像”这一基本教义。
在此,我们可以重提基督教的一个基本理念:有恩典,但不完全。“因为,上帝的爱,我们把它叫做圣灵,并且从一开始恩典就通过信仰注入人类心灵和理性之中了,使一些人复活为善工的成果。这种爱敦促我们谋求永恒的生命。但是对另一些人而言,正如有人所言,圣灵是多余的,因为他们顽固的错误阻挡圣灵。”耶稣基督对我们是一个矢志不渝的、忍受一切的爱之典范,而且,关键在于使我们配得上这种爱,因为我们同样无条件地回应这种爱。圣爱已经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如上所述,上帝的道成肉身是爱的明证,目的是激发人的爱。但是,按照阿伯拉尔对这种爱的理解,上帝并不关心自己是否被爱,而是关心人是否在爱。换句话说,这种回报性的爱并不是为上帝服务,而是为爱上帝的人服务,因为只有当人像上帝爱人那样爱上帝的时候,人方能得到其灵魂的拯救。因此,上帝允许其致力于人爱的,绝不是一个渴望崇拜的统治者的虚荣,而唯独并仅仅是上帝自己向人显示的爱。因此上帝爱人并非是为了被爱,也绝对不是为了任何回报,而是白白给予的(gratis):他的爱从来都是他向我们显明的恩典(gratia)。这非常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爱。无独有偶,著名的犹太哲学家汉斯·约纳斯在论述责任原理时,就以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来类比人对自然的责任,以表明他的责任观念的不可逆性和非因果性。
当人以上帝的爱为榜样时,他就会以上帝爱人的同样方式爱上帝,这就是说,在榜样伦理学的视野中,人的爱也将是不求回报的。尽管他知道,他通过对上帝的爱说明了自己得救的理由,但是他绝不会为了这种得救而去爱上帝,毋宁说,他追随基督这一榜样,自己独自扛起最大的苦难,无须指望任何补偿,因此绝不是为了允诺给他的报酬,或者为了某种上帝可能给他的东西,而是与此无关,仅仅是因为他爱上帝。如果我们是为了上帝为我们所做的而爱上帝,那么,严格地说,我们根本不是在爱上帝,而是只爱他的作品,因此说到底只是爱我们自己,我们自己从这种作品中获利。
在阿伯拉尔的“爱”观中,无论是爱上帝还是爱他人,都意味着为了他的所是(本质)而爱他,而非为了他(为我)的所为(因此绝不是因为他的权能)而爱他。阿伯拉尔在给爱洛伊斯的信中写道:“这是你真正的朋友”“他不渴望你所有的,而是渴望你自己。这是真正的朋友,为你而死,没有人还有比这更大的爱,他把自己的生命留给他的朋友。”这里所说的真正的朋友,当然是耶稣基督,出处是约翰福音,那里接下来直接就是这样一句话:“这是我们的命令,你们要彼此相爱,正如我爱你们。”
阿伯拉尔也认为,人对上帝的爱和人对他人的爱之间彼此并不矛盾。毋宁说,爱上帝构成了爱邻人的基础,因为爱上帝也包含着全心全意实现上帝的命令,更确切地说,不仅在爱中而且出于爱,因此绝不是出于对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可预期的惩罚的恐惧,或者出于对得到永福的希望。我是出于爱而实现上帝的命令,这意味着,因为我没有勇气违抗一个如此善意的人。但上帝的命令恰恰是像上帝爱人类一样去爱人类。而且,实现这个命令并不困难,因为“对于一个在爱的人而言没有什么事能难倒他”。因此,只要上帝之爱有了根基,就不再需要爱邻人这一命令,因为人们不爱上帝所爱的东西,也就不可能正直地去爱。而且,上帝爱人。而那爱人的,肯定不会首先被命令敦促去爱。对于爱上帝的人而言,上帝向他显明的爱成为他和他人交往不言而喻的典范。于是,人也就按照上帝爱人的方式去爱他人。所以对这种人,通过上帝领受(Vorwindung)的独一无二的爱做出回报,就意味着把它传递给他人。“每个人必须遵循谦逊的尺度模仿上帝,尽管他什么也不需要,但他绝不为自己担忧,而是为所有人担忧,而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所有人解决燃眉之急。”因此,阿伯拉尔指出,人对上帝的态度,与其说像一个奴才对主子的态度,还不如说像一个学生对老师的态度。如果人们面对上帝觉得自己被挤到一个命令的接受者的角色,其唯一义务就是服从,那么,这就是对上帝的本性与意向的误解。上帝不愿意做一个主子,而唯有做榜样。从本质上看,阿伯拉尔的伦理学也隶属于基督教的爱的伦理学,不是规范的命令伦理学,而是示范性伦理学,进一步讲,阿伯拉尔强调的是引导而非强制,是道德而非法律,动机而非效果。如果上帝使人信服,那肯定不是因为权能,而是因为爱。所以,这不是对上帝的顺从,而是对他的模仿(上帝的形象),我们通过这种模仿实现他的意志(达成他的心愿)。所以,人们也许能够说,我们越是像上帝那样存在,我们就能更好地为上帝效劳。因此,人的这种道德努力的目标很可能是使自己尽可能地与上帝相近。乍看起来,这种说法可能让人感到诧异,因为奥古斯丁曾把这种试图与上帝相似的努力当作原罪来阐释。
不过,我们还是需要澄清的是,奥古斯丁在阐述原罪时所说的亚当的努力是试图像上帝一样有力,在权能(mächtig)上和上帝相似,因为奥古斯丁把权能看作上帝的首要属性。反之,阿伯拉尔在此言及的是:在爱(善意)上与上帝相似。这是对上帝形象的两种不同阐释。奥古斯丁将上帝首先看成绝对的权能,一切都在他的手心,而且,万物都靠这绝对的权能,离开了这种权能,万物就无从发生。在奥古斯丁看来,上帝与人在权能上存在绝对差异。为了使上帝的权能不受限制,奥古斯丁还只能用完全任意的偏爱行动这一形式承认上帝的仁爱本性。反之,阿伯拉尔把上帝首先理解为爱,权能隶属其下,以便在权能与爱发生抵触的时候,使权能为爱让步。于是,上帝也没有不爱的权能。“权能优先还是爱优先”,这是奥古斯丁和阿伯拉尔上帝观的本质区别所在。因为上帝之爱符合他的本质,上帝之为上帝是因为爱而非权能。他并没有决定为善,因为他本是善。因此,他不可能支配他的善意,而是他的善意拥有了他。奥古斯丁主张,上帝的权能设定其爱的界限,而在阿伯拉尔情况恰好相反。
因此,当我们遵照阿伯拉尔把上帝的形象规定为伦理上正当行为的基本原则时,那么,我们也不能这样理解,人在每个方面都可能变得像上帝一样。人应竭力仿效的典范绝不是上帝的权能,也不是他的智慧,而唯有善意,或者上帝的爱,才是人类竭力要效仿的。这就是阿伯拉尔榜样伦理学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