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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林丨价值判断的理性

哲学基础 2022-09-24

奥本海姆教授区分了通常被认为是休谟提出的描述性判断与价值判断,提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裂缝,一个无法建立起逻辑联系的裂缝。他认为,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合理的”这一表语只可以用来合法描述有关事实或逻辑关系的判断或信仰,如有关事实或事件,包括诸如一个给定手段是否足够完成一个给定目的,或一个政策是否与同一方追求的其他政策相容等问题。但是,在我看来,“理性”不能用于目的,目的不能说是理性或非理性的,因为价值不是那种合理性概念可以适用的实体。
我对这一观点深有同感,自己过去也持这种观点。但在我看来,可以有否定的例子可以证伪这一命题,说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差距在逻辑上是无法桥接的。我来举例说明。
假设我碰到一个喜欢把针插入他人的人。我问他为什么这么干。他说这给他快感。我问他,是不是造成痛苦这一事实带来快感。他回答说他不关心自己造成痛苦与否,因为给他快乐的是把针插入他人体内的身体兴奋。我问他是否知道到他的行为造成痛苦。他说他知道。我问假设别人也往他身上插针,他是否会感到痛苦。他同意他会感到痛苦。我问他是否他会允许此事发生,他说他会尽自己的一切所能千方百计地避免。我问他,当他把针插入他人身体,他人必然感到痛苦,是否他应该做这种他自己不想他人对他做的事。他说他不明白:插入他身体的针让他痛苦,他想要避免;他插入别人身上的针不给他造成痛苦,反而让他快乐,于是他想继续做下去。我问他,是否给别人造成痛苦这一事实在他看来与把针插入他人体内这事是否可取这一问题有关。他说他不明白我到底用意何在:给别人造成痛苦,或者不给别人造成痛苦,与他获得快感方式的可取性会有什么可能的影响?我问他在这个特别的活动中是什么让他快乐。他说他喜欢把针插入有弹性的身体。我问他,是否把针插入,比方说,网球,也让他产生同样快感。他说是的,把针插入人体或网球对于他没有什么区别——快感是相似的,如果我愿意,他可以不用网球用其他的,他不理解我奇怪的关心——能有什么不同呢?把针插入活人身上,或网球上?
此时,我开始怀疑他有些神经错乱。我没说(像休谟那样),“这是一个标杆或道德价值与我不同的人。价值是不受争论影响的。我可以不同意但不能和他理论”,对一个信仰剖腹自尽或种族屠杀的人,我是想要这么说的。我更倾向于相信这个不理解我问题的扎针人要被归为杀人的疯子,应该被关在疯人院里而不是普通医院。我这样做,是因为一个无法看到受苦是人生重要问题的人,一个无法明白为何有人想要知道,会介意是否造成痛苦,只要他自己不受苦的人,实际上超出了我和同仁所在世界所能理解的程度。他的整个行为模式对于我而言是遥远的;我没法与之交流,如同没法与一个认为自己是恺撒;或死了的人;或是门拉手的人,或者E.A.霍夫曼故事里的人物那样。在我看来一些价值(无论是多么普遍,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纳入所谓大脑清醒之人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如果我们看得够远,这些结果不会是不变的,但是这也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完全缺乏这些价值的人几乎不能定义为人,更不能说是理性的人。在此意义上,追求,或没能追求某些价值可以视为非理性的证据,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视为非理性定义的一部分。
尽管我总体说来同意奥本海姆教授,如果我的例子有效的话,它与教授有关事实与结果的关系,描述性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的观点所立足的一般命题是不相容的,它要求从根本上调整这一观点。当然,我无意说我的观点多有创意(它受益于康德,也同样得益于亚里士多德),只是想诉说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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