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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础材料来自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察委官方网站

部分内容来自“纪检监察之窗”之前的文章





写在前面的话:继山西省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监察委对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以及地市级监察委“留置”第一、二案(山西省运城市监察委对两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太原市监察委员会也开始发力,昨天晚上17时42分47秒,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对古交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涛采取留置措施,对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下面,就此通报进行相关分析。


—  1  —


 这次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的通报与之前的通报有何异同呢?大家可以自行对比一下:

   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对古交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涛采取留置措施,对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监察委对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

 

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不卖关子,先上个图:

市级监察委“留置”第一、二案

 

山西省运城市监察委对两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相同的是:都提到了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不同的是:太原市的表述为“对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之前的表述则是“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其实还有一个小小的差别: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在题目中的表述是“太原古交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涛被留置”,而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的表述是“对某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当然,一个主动,一个被动,意思差不多。


—  2  — 

再次印证了“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批准权上提一级”


   今天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的这则通报,再加上之前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的两则通报中都提及了“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这也表明且印证了同级监察委员会要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这也很正常,因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时,就强调: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同时,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和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的两则通报还隐含了一个重大信息:今后监察委员会所采取的“留置”措施,要经过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批准!

  今后,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问题时,要提及“经过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也说明了,在以后的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关系类似于检察院的模式,“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地,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在监察改革之前,检察院职务犯罪批准逮捕权也是“上提一级”,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权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掌握,因此,在未来的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中,也借鉴了这一经验做法,下级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留置措施批准权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掌握。

  可能读者会问了:为什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通报违法调查问题时,不提及“经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而太原市和运城市这些地级市的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调查案件时,要提及“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呢?

   这个问题再简单不过了吧:不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忘了提及,是因为国家监察委员会还未成立嘛!!如果,明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了,估计省级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调查问题时,会提及“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的。


—  3  — 

为什么变成“对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是因为,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的这则通报把之前的涉嫌违纪通报和留置通报合在一起了。大家可以对比之前运城市纪委的违纪通报:

    以上两图是地市级纪委对两则违纪问题的通报,显示出太原市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为“对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而之前的表述则是“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好像也体现了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的深度 融合吧。


 

—  4  — 

为什么没有提及“经山西省纪委批准”呢?


不过,同级纪委也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也就是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有领导权,但为何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不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呢?可以见下图:

    上图中,山西省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只提及了“经山西省委批准”,并未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再看一个图:

     上图显示:山西省监委会在通报违法问题时,既没有提及“经上级监察委批准”,也没有提及“经同级党委批准”。再看两图:

   以上两图,均表明:在地市级监察委员会通报违法问题调查时,都提及了“经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没有提及“经同级党委批准”。还没完事儿,再看两个图:

    以上两图是地市级纪委对两则违纪问题的通报,显示出:既没有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也没有提及“经同级党委批准”。

    相信大家已经晕了,什么“经上级纪委、监察委批准”“经同级党委批准”的,太复杂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让我们一条一条梳理:

    首先,对于纪委来说,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2013年10月18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就“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和地位、职能、作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介绍,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

   吴玉良在访谈中说,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沿革是一个改革、探索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七大、八大和十一大党章都作过相应规定。二是1980年2月,中央批准地方纪委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三是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这个历史过程实质上是逐步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方面,提出了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决定》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特别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时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各级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并不是所有的违纪案件,都在通报中提及“经过同级党委批准”,但重大的违纪案件,一般都会提及“经过同级党委的批准”,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因为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至于为什么各级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不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里,只是“向上级纪委报告”,并未说查办案件需要上级纪委批准,因此,在各级纪委通报违纪问题时,不会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的。

  还有:为什么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不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而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问题时,要提及“经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呢?纪委接受双重领导,监察委员会也接受双重领导啊?为什么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问题时,不提及“经同级党委批准”呢?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不就是“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机制”吗?

   先回答后一个问题,没错,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机制,监察委员会实质上也是反腐败工作机构,但监察委员会是经人大选举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以保证监察委员会适当的独立性,“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无须经过同级党委批准。

   但,无需置疑的是,监察委员会同样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1月19日,新成立的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干部大会。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骆惠宁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新成立的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要积极探索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措施,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的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为制定国家监察法和改革在全国推开提供实践经验。

    再来回答前一个问题,纪委在通报违纪问题时,不提及“经上级纪委批准”,但根据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的通报情况来看,今后,监察委员会在通报违法问题时,要提及“经过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也说明了,在以后的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关系类似于检察院的模式,“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地,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级市监察委在通报中都提及的也是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笔者认为,最精准的通报方式应该是“对其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毕竟监察委的手段是“调查”,但如此表述也无不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也体现了山西省以及各地级市纪委和监察委的深度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各地级市纪委监察委已经探索了把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进行了分设,今后,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的配合将会依次递增,依次展开,有利于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的科学分工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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